发关于公平的学术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4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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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关于公平的学术论文篇一

公平问题三思

【英文标题】Outcome, Starting Point and Process: About Fairness

【作者简介】鲁鹏,1955年生,哲学博士,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公平问题是重要的,对公平的理解需要反思。人们通常从结果角度理解公平,而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点公平成为新的认识,今天看来,过程公平则更为重要。结果公平有理解者赋予的特定含义:专注经济分配,强调所得均等;在中国社会发展实践中,为此采取的政策措施和集中权力的制度安排,不仅付出了效率代价,抹杀了贡献的差异,而且引致政治上的不平等。起点公平超越了传统社会源于人的依赖关系的狭隘均有观念和羁绊,强调机会面前人的平等性,是一个历史进步;但对在同一条线上起跑以后的事情,包括由此产生的结果方面的差异,缺乏关照。过程公平指面对相同的环境,遵守相同的规则,拥有相同的权利,得到相同的对待;它包含起点公平、结果公平的合理性,是二者的合题。由此得到的结果虽然是有差异的,却是人们能够认可和接受的,因为它是人们在同样的尺度下自主活动的结果。过程公平是不伤害社会其他美德的公平,真正的公平以它为基础。

【关 键 词】反思/结果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

公平是重要的。对公平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对公平有不同的认识”可在两种含义上理解。一是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不同阶层的人对公平有不同的认识,二是对作为现实追求目标的公平本身有不同的认识。后者可以发生在不同时代、不同文化和阶层的人群中,也可以发生在同一时代、同一文化和阶层的人群中。

本文讨论反思第二种含义上的公平。在这方面,人们的不同认识主要表现为三种观点:结果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它们在历史的不同时期产生,共同存在于当代中国社会中。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追求,引出不同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产生不同的结果。

结果公平

人们对公平的认识,最早注意的是结果。结果是需经努力方能得到的,因此,公平在开始时是人的追求,是实践的目的。在追求尚未有结果、目的尚未达到时,公平是行为的原则,是衡量现实社会状态的尺度,是追求者的信仰;在追求产生了结果以后,公平是一种社会状态。这一点可以从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社会活动家的论述中看到,也可以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中看到。

人们之所以追求公平,是因为存在社会不公平。公平是一个关系范畴,它与不公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当且仅当现实社会存在不公时,人们才会想到它的对立面,想到公平,并把它作为追求的对象。

从历史上看,人们最在意的不公和财产相联系,是收入不公,贫富悬殊,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因此最早关于公平的朴素的追求是“均贫富”,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当收入不公贫富悬殊和权力联系在一起并愈演愈烈时,它引起了农民的起义和战争,引起了工人的破坏和罢工。当工人为得到一点维持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而拼命劳作时,它引起了异化,“在这里,活动是受动;力量是无力;生殖是去势;工人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他个人的生命——因为,生命如果不是活动,又是什么呢?——是不依赖于他、不属于他、转过来反对他自身的活动”。因此,工人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人(工人)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生殖,至多还有居住、修饰等等——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在自由活动,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动物。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而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①。

财产的多寡和人的生存状况直接对应,既关涉人的生存,又关涉人的发展。因此当它使人为了基本生存需要而失去人的尊严、人的快乐、人的生命活动的意义时,人们当然有理由反抗它的不公。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和许多思想家、社会活动家没有原则的不同。使马克思和他之前一些人相区别的,是他不停留在愿望中而去寻找实现它的现实途径;使马克思和他之后一些人相区别的,又在于他不是将现实途径的找寻锁定在人的思想意识、道德情操、“狠斗私字一闪念”等主体观念方面的提升,而是强调找寻以发现规律为旨趣的现实途径。这个途径,在马克思看来,存在于以经济为中轴的人的活动中。因此在他的思想逻辑中,发展生产力对公平社会的到来具有基础性决定意义,公平的实现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当人们不必再为生活必需品而争斗时,全部陈腐的东西也就没有了死灰复燃的可能,当人们各尽所能就能按需分配时,不公平现象也就成为历史。基于这个逻辑,马克思期望和主张的,是在保留资本主义创造的生产力,避免经济危机造成的很大一部分产品和很大一部分生产力的毁灭,促进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的同时,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不公正、不平等现象。这是马克思留给我们的遗产,对我们今天认识解决公平问题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但是后人在将马克思的逻辑演变为现实可操作的措施时出现了曲折,所采取的措施——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产生出一些不曾料想到的社会后果。第一,在“公有”的背景下,生活在集体和全民生产关系中的人并没有表现出期望中的劳动态度和劳动效益,得到翻身解放的工人、农民在度过一段热情高涨的蜜月期后,逐渐失去生产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他们更愿意得到自己认为应该得到的,不愿意付出社会认为应当付出的。个人需要的满足和利益机制被忽视,思想政治工作成为保持良好行为动机的基本手段,而这个着力于主观精神的手段却在不断强化的过程中逐渐式微,经济发展失去了长期的动力。第二,计划经济体制集中力量办了一些大事,总体上却没有完成马克思所说的拥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的任务,“短缺”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普遍特征,即使一度被视为超级大国的苏联也不例外,在长达七十年的时间里,它可以集中力量发展高科技的军事工业,却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此在苏联和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着普遍的不富裕,在中国等亚洲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着普遍的贫穷,以至于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此外,过去的“大跃进”和今天的许多政绩工程等事例告诉我们,“集中力量”和“健康的社会发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也会办一些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事情,即使劳动者有着极大的劳动热情和干劲,也可能造成极大的浪费,付出极大的经济代价,热情越高,干劲越大,浪费和代价越大。第三,从本文的角度,更重要的是,我们并没有因为付出了这样的代价而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单一公有和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方面确实没有滋生出多少不平等,但是当整个社会经济处于短缺状况时,收入分配上差别不大的结果不过意味着共同的不富裕乃至贫穷。共同的不富裕或者共同贫穷在原始社会表现得最为典型,除非我们认为这样的典型最好,否则不能认为它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如果硬要认定原始共产主义是真正的社会公平,则历史的发展表明,人类拒绝这种公平。而在现实中,平均主义的结果还付出了经济效率之外的两个代价,使之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相距甚远:其一,从事生产性活动的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他们的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抹杀了其中的差异,它只给予贡献突出者以精神上的鼓励,却没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才是劳动者心目中的公平)。其二,除了干多干少一个样、贡献不同的人收入相同这样的结果外,另一种情形也不能忽视:计划经济所要求的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使高度集权成为必然。高度集权本身就不公平,由高度集权引发的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弊端,更是诸多社会不公平、非正义现象的根源。

上述现象的产生和人们对公平的这样一种认识有关:它将对公平的关注集中在经济领域,在经济领域中强调经济平等,对经济平等的认识指向结果,结果被狭义地理解为“所得大致相同”,经济平等于是等同于收入均等。概言之,在这种认识中,公平即是在结果方面所有人收入一致。这种认识即使不说错误,至少也是片面的:(1)公平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而且表现在政治权利、思想文化等方面。如果说没有集权就没有经济计划的贯彻落实,而高度集权是社会诸多不公平现象的原因,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政治领域里没有平等,经济平等也不可能实现。(2)人的智力、才能、偏好、禀赋不同,通过各自活动得到的结果在本来的意义上不可能相同,如果硬要他们得到相同的结果,必须抑制一部分人,提升另一部分人,这会导致悖论,即以不公平的方式(如违背按劳分配原则)追求收入分配的一致。(3)收入分配平等是公平的一个方面,公平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方面。如果(在一段时期内事实上也是)将这个方面不加限制地扩展、膨胀,例如在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公平的问题上,以公平为主,生产力为辅,生产力的发展服务于、服从于公平,甚至搞到“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地步,它便会妨碍其他社会美德的实现。由此三点不足可见,结果公平这个人们最早追求的目标,实际上是那种较为朴素、应当追求却不应当过于看重的目标。

起点公平

起点公平指面对一件事情大家有相同的机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它起源于近代,是工业革命、市民社会、商品生产和交换、“熟人社会”转型为“陌生人社会”的产物。“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因此,作为这一活动主体的市民等级,“注定成为现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②

人们对待陌生人和对待自己熟悉的人是不同的。当一种活动超出“熟悉”的共同体而进入“陌生”的共同体,它会遇到从法律到风俗、从利益到情感的许多障碍,包括偏爱熟人(熟人好办事)的障碍,因而很容易(很自然)产生这样的结果:倾向偏袒一些人,为难阻碍另一些人。这便是为什么大规模的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平等的权利的原因。

这个原因是起点公平产生的历史条件。只要具备了这个条件,人们自然而然会提出起点公平的要求。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这样的条件,中国社会因此也出现了起点公平的呼声。只不过中国社会起点公平观念的产生在表现形式上有自己的特点:平均主义“大锅饭”已为人们所厌恶,“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得到肯定并在实践中落实;然而,虽然人们对否定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平均主义持肯定态度,但对否定之后的肯定心目中还存在诸如应当怎样理解公平一类的困惑,需要给予解释,起点公平借此形式出现,成为一种新的认识。过去那些追求结果平等的做法不可取,它奖懒罚勤,对那些做出更多贡献的人来说不公平;重要的不是结果,而是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有没有相同的机会,是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尽管分配结果应当调节,应当公平,但调节须以起点公平为前提,采用更为合理的办法,比如一次分配强调效率,二次分配强调公平。显然,这种解释的理论渊源不在中国,而在西方,是早已存在的一种认识。一个在观念上(无论传统的还是现代的)与西方社会有巨大差异的国家,产生出与西方社会相同的观念,只能是因为这个国家出现了与西方社会相同的历史条件。

起点公平是一个进步,对于有着悠久的平均主义思想认同和心理传统的中国人来说,不啻为一种观念更新。首先,起点公平超越了传统社会源于人的依赖关系的狭隘均有观念,把“环境的改变”和个人的努力(主体性)联系在一起——给你一个平等的条件平等的机会,至于结果怎样,全靠自己的努力。历史上,它表现为市民等级的诉求,即普遍交往的人们对社会关系某种状态的期盼和表达,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商品所有者源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彼此间的平等和商品交换中机会的平等。其次,起点公平要求打破源自传统的某些羁绊:官商不分、封建特权、地方壁垒以及各种各样的特殊规定乃至法律等等。这种要求一旦提上日程,就必定会扩大其范围,不仅商品生产者、交换者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从事其他活动的阶层或社会群体也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仅在经济领域要起点公平机会均等,其他领域也要起点公平机会均等。③再次,实现起点公平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正如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一样,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必须达到“报名标准”。以就业为例,设定它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受过教育和没有受过教育的人距离该目标的起点肯定不一样,学历不同的人彼此之间也有差异。因此,当我们说就业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时,不能不考虑教育的因素,不能不考虑制约人的发展的其他因素。由此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对起点公平的追求能够带动社会其他方面的进步,对一个国家来说,起点公平意味着为国民创造潜能得以发挥的条件:提供相同的教育,相同的医疗服务,相同的或无性别歧视的环境等等,否则“起点公平说”可能只是对少数人而言的。④

按照唯物史观,人一出生就面对着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的既定条件,这些条件把他置于特定的社会空间内,使他与他人分处不同的起始位置,具有不同的发展机遇,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这样一种状态使我们看到,除了难以考证的原始公社,人们开始自己社会生活的起点从来都难以一样,因此,起点公平是后天建构的,而建构本身是一个过程,它有路径依赖问题。考虑到这类因素,起点公平的进步意义就更加明显了。

起点公平也有它的局限。人的能力不同,个体存在禀赋差异,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我们可以想方设法缩小差异,却无法改变差异存在本身。因此,即使我们创造了起点公平所需要的条件,给了人们相同的机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人们得到的结果也不一样:有人成功,有人失败;有人拿到“金牌”,有人“名落孙山”;有人发财致富,有人贫穷依旧。在没有外部干预的情况下,如此结果不可避免。市民等级把自由通行和机会平等当做首要的迫切要求,这一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展开的自由竞争所导致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形证明了这一点,中国社会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差异等现象也证明了这一点。前者引起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强烈批判,后者引起了当代中国人对公平问题的强烈关注。

这里我们遇到了矛盾:结果平等,起点不公平——要使不同的人得到相同的结果,只有令他们具有不同的起始条件;起点公平,结果不平等——不同的人由同一起点出发展开自己的活动,得到的结果不同。倘若有人主张既让人们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发,又使他们在同一时间得到相同的结果,并采取措施在实践中加以实施,我们将面对更深刻的矛盾:在无法改变人的禀赋不同这个前提条件下,要想得到相同的结果,只能附加一些人为的措施,例如制定和强制实行“短板规则”,让所有的人迁就那些个“跑”得最慢的人。由此得到的结果仿佛实现了人们心目中一个美好的东西——平等,却也实实在在地失去了另外一些美好的东西,当人们携手“撞线”时,它等于取消了“奥林匹克运动”,取消了社会发展中人的独立性、自主性,扼杀了人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当人们只能被迫遵循“短板规则”时,自由也没有了。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⑤。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实际地做到让所有的人同时出发同时到达,凡采取过类似措施——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取消商品货币关系,否定价值规律,禁欲,贬斥个人利益等等——的国家,既不能兑现其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要的承诺,也不能使人在思想文化方面得到解放。

笔者以为,倘若我们将公平归结为结果平等,将结果平等理解为众人所得相似并局限于经济方面,我们就无法解决上述矛盾。解决矛盾需要转换焦距,将主要目光从起点和结果两端移开,投入到过程中去。对立的两极在过程中相互依存,各自扬弃自己。重要的不是结果,不是起点,而是过程。起点展开为过程,结果乃过程所致。问题表现在结果上,原因却在过程中。“起点”之后怎样才是公平问题的重中之重。

过程公平

本文对过程平等的基本含义做如下理解:社会发展的众多参与者,在从事自己的活动时,面对相同的环境,遵守相同的规则,拥有相同的权利,得到相同的对待。同时认为,过程公平是结果公平和起点公平的合题,它保留了结果公平和起点公平合理的认识成分,舍弃了它们不合理的主要是极端的认识成分。结果公平认识中的极端成分是不允许有任何差异,起点公平认识中的极端成分是不允许有任何干预。

过程是运动,是发展;历史过程是社会的运动发展,其主体是人。运动发展乃为事物各种因素相互作用造就,所以,历史过程即是不同的人(集团、组织)的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公平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人相互作用的活动中产生。过程公平,在现象的意义上是各种活动平等,不存在哪种活动高贵哪种活动低贱的问题,尽管在社会发展中不同的活动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在本质的意义上是不同活动主体之间的平等,尽管不同的人在禀赋、能力、贡献上是不同的。人的活动在相互作用时产生多种关系,并非每一种关系都是公平的,当人们认定其中一种关系为公平时,他便排除了其他关系,认定即否定。人们认定这样一种关系而不是那样一种关系为公平,最初根源于他们的活动,只是在以后,当某种关系被普遍认同和确定下来,它才成为人们一出生就面对的价值理念或规范。活动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价值理念或规范因此也不是一经产生就固定不变的,公平表征的关系因此只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同时代、不同民族文化所以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这是最基本的原因。今天,人们对过程公平至少在以下两点有着普遍的认同,要求在彼此的互动中作为关系固定下来,它们是平等的权利和统一的尺度。

享有平等的权利是过程公平的基本含义。每个人都有存在的权利,发展的权利,都有在社会规定的秩序的范围内追求自己目的的权利。过程公平首先表现为认同、维系这种权利,进而表现为尊重而不是随意抹杀个人存在发展中的独立性、自主性,尊重他们的选择,同时让他们承担自己选择的责任。在这种权利面前,无论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百姓、领导者还是被领导者,有钱人还是没有钱的人,人人平等,不存在孰轻孰重价值高低的问题。奴隶社会所以不公平,因为它使一部分人可以任意驱使另一部分人,主宰他们的行为,他们的存在,甚至他们的生命。封建社会所以不公平,因为它将人分为三六九等,使一部分人天然地高于另一部分人,另一部分人天然地拜伏、跪倒在他们脚下,只能维护、忠于、服从他们,不能有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想法、自己的行为。马克思所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原因之一是它对工人的剥削太甚,使生产力创造的巨大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而使多数人一无所有、饥寒交迫,使人之为人的活动成为异化劳动。历史告诉我们,由一部分人的活动规定、支配、主宰另一部分人的活动,转变为在自主发展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是传统社会转变为现代社会的标志。一个并不一定把福祉挂在口头的民主社会比一个把福祉视为自己(帝王将相)对百姓的恩泽的传统社会更合理,就在于前者把平等的权利包含于自身。这也正是民主的价值所在。

众人之事谓之公,一视同仁谓之平。一视同仁需要有参照,尺度就是参照,在其涉及的范围内(人和事),它必须是统一的。虽然每一个活动的当事人都可以用该尺度衡量自己的行为,遵守它,执行它,甚至可以说公平首先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但判断一个人是否遵守了行为的尺度显然不能以他们自己的意见为转移,特别是在当事人彼此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有一个裁判者,政府存在的意义即在于此。在社会发展的维度上,只有政府最有资格承担裁判者的职责。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设定说明了这一点,现代政府学说反复强调的也是这一点。因此,当我们以尺度为参照衡量人在自己的活动中是否得到平等的权利的时候,政府是一个决定性因素。作为超脱活动当事人的一方,它用以裁判争议,处理当事各方关系所依据的,便是那个所谓的尺度,而它运用尺度的问题,就是活动的当事人能否得到公平对待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国家不可能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它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因此它总是在公平的口号下掩盖自己对统治阶级的偏向。但马克思、恩格斯同时认为国家是要消亡的,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赞成阶级社会和国家,他们只是指出了一个事实,一个特定历史阶段不可避免的事实,而他们所希望的,是改变这个事实所表征的状况,走向没有阶级,没有国家压迫,真正公平的社会。⑥

作为衡量是否公平的尺度的,可以是政策,可以是措施,但主要是制度,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制度。制度是人活动的规则,是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确定化形式。它是怎样安排的,决定了人们的权利究竟怎样;它是如何实施的,决定了人们得到什么样的对待。一个将公平整天挂在嘴上的社会,倘若不能将自己所说转换为一套制度安排,很可能实际上是一个不公平的社会。在一个制度安排本身将人分为三六九等给人以不同权利不同对待的社会里,公平的追求最多只能使不公平的状况有所缓和,绝不可能实现公平。当代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反对把公平作为社会的基本价值,没有哪一个领导人反对把公平作为执政的基本理念,但实际情况却是,国与国之间在公平程度上差别极大。何以基本价值理念相同而结果不同?原因可以从比较各国政策、法规、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中发见。因此,制度公平是最大的公平,制度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几千年来,如果说在公平问题上人类有什么进步,那就是从观念到实践,逐渐形成一套处理人与人关系——包括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个体的关系——的制度安排。

并非每一种制度安排都是公平的,也不是本着公平的愿望就能做出公平的制度安排,公平的制度以合理性为必要条件。众所周知,理性和价值存在矛盾,它们有一致之处,也有不一致之处。这种矛盾,这种不一致在“经济人”和市场经济中表现得最为典型。“经济人”的行为是理性的,“经济人”因而也被假定为“理性人”,但恰恰“经济人”对利润的理性计算和为收益最大化采取的行动,导致许多不公平现象发生。然而同样是市场经济,同样是“经济人”的活动,也为人们提供了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用亚当·斯密的话说,它增进了社会福利,并且比人们有意识增进社会福利做得还要好。由此我们看到,一种理性行为能够同时产生好与坏两种效应。我们过去的教训,在于为了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平而否定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合理性。我们得到的经验,是在合理性的基础上追求公平。合理性的不一定是公平的,公平的一定是合理性的。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否定,但社会主义不能脱离资本主义创造的生产力,不能超越商品经济,不能拒绝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扬弃,其发展首先要合乎理性、合乎“真”,然后才有可能做到公平、做到善。不以合理性为基础,公平诉求可以衍生出不公平的后果;在合理性的基础上,不公平的现象可以逐渐得到矫正。

过程公平并不保证活动者得到相同的结果,毋宁说当享有平等权利的人按照统一尺度从事他们的活动时,得到的结果一定存在差异。结果差异是否意味着不公平?回答是否定的。人们可能会有一些不满,却不是社会不公平意义上的不满。诸多事实告诉我们,人们会在很大程度上认同这样结果,就像人们认同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金牌获得者,认同别人是领导自己是被领导,别人有自己的店铺自己没有店铺一样。原因在于,它们是公平“竞赛”的产物,是守法经营、童叟无欺、辛勤劳动、优质服务、公开透明、有据可查的结果。人们认为不公平的,是“操纵比赛”,是利用不正当的关系和手段得到这个结果,是政策措施制度安排偏向一部分人而损害另一部分人。所以,公平问题的重要之处不在于结果有差异,而在于这个有差异的结果是怎样产生的。倘若不是如此,只管结果不管过程,对在公平的过程中得到的结果的反对本身就是不公平的。⑦以往那种过于重视结果,忽视过程,以为不管怎么做只要能达到结果“公平”就行的想法和做法,是一种误识,也是许多不公平现象发生的原因。

然而,结果差异毕竟还是差异。它有可能达到这样的程度,一部分人的生存陷入困境;也有可能达到这样一种状态,生存问题虽然解决,生活状态却有天壤之别。人不是动物,社会不是“丛林”,生存权利是人的首要权利,没有什么比它更优先,贫富悬殊也不是一个健全社会应有的状态,尽管它可能是过程公平的自然趋向。因此,政府必须对其加以调节。政府调节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即是增进人们福利的社会保障。这种调节不再把公平“竞赛”放在首位,而是对它的结果再分配。由此采取的措施——从所得应当多的人那里“拿出”一部分来救济另一部分所得应当少的人——表面看来不太公平,实际却是人类社会与丛林世界区别之处,其所体现的正是德性,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注释:

①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6、5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6、445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7页。

④国家可不可以不考虑例如教育因素而给人们同等的就业机会?可以,但要付出代价。这代价就是摧毁教育,亦即读书无用。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⑥有压迫就有反抗,就有阶级斗争。强调阶级斗争就是强调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就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就会激起另一个阶级为追求公平而进行反抗。历史上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历史上的一个合理现象是一个阶级反抗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消灭阶级,消灭国家。这一趋势强化的不是阶级斗争,而是社会管理者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是此消彼长。

⑦对公平“竞赛”的结果表示不满,意味着主张用不同于公平“竞赛”的方式得到结果,因而必然是不公平的。

来源:《江海学刊》(南京)2013年1期 作者: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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