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学术论文例文

发布时间:2017-06-18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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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学术论文例文篇一

学术与世变之间

摘要: 一般认为,对古文《尚书》之伪的认定经几代学者考辨,由清初阎若璩基本完成。但在古文《尚书》之伪已成学界主流观点时,仍然存在着一股虽然微弱却不绝如缕的辨真努力,并在晚清呈现出特有高峰,集中出现一批辨真著作。学者们之所以写作这些在学理上可能并不成立的著作,乃与他们对晚清 中国 衰败原因实于“世道人心”之沦丧的认识有关。学术 研究 受到了 社会 变化的 影响 。

关键词: 晚清;古文《尚书》;辨伪;辨真

一、 问题 的提出

作为一部经历了秦火劫难、命运多舛的典籍,《尚书》为后来者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空间和话题。“《尚书》一经,汉以来所聚讼者,莫过于《洪范》之五行;宋以来所聚讼者,莫过于《禹贡》之山川;明以来所聚讼者,莫过于今文、古文之真伪。”[1]其中古文《尚书》真伪问题是学者关注的焦点。一般认为,宋代吴棫最早展开疑辨,其后朱熹、吴澄皆有怀疑,明梅鷟提出二十五篇古文及孔安国《序》是后人“蒐括群书,掇拾嘉言,装缀编排,日锻月炼,会粹成书。”[2]清初阎若璩认为孔壁中有16篇真古文,马融、郑玄皆见并作注,然此本永嘉之乱时亡佚,东晋梅赜所上25篇为伪书。此结论受到后来学者高度评价,视为定论。

既然阎氏已做出如此不刊之论,在他之后的考辨,就应呈现出一边倒情景。然而通过对《尚书著述考》[3]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续修四库全书》和《四库未收书辑刊》等几部主要丛书中的检索,我发现有清一代,与轰轰烈烈名家辈出的辨伪活动如影随形的,是一股不绝如缕的辨真努力,并在晚清出现高峰,集中出现了如洪良品《龙冈山人古文尚书四种》(包括《古文尚书辨惑》、《古文尚书释难》、《古文尚书析疑》和《古文尚书商是》)、《古文尚书賸言》,王劼《尚书后案驳正》,张崇兰《古文尚书私议》,谢庭兰《古文尚书辨》,吴光耀《古文尚书正辞》,张谐之《尚书古文辨惑》等一批辨真著作。但是,因对“古文《尚书》非伪”结论的不屑,学界虽注意到这一时期辨真诸说的存在,如梁启超说“当时毛奇龄著《古文尚书冤词》以难阎,自比于抑洪水驱猛兽。光绪间有洪良品者,尤著书数十万言,欲翻阎案,意亦同此。”[4]蒋善国对清代的辨真 文献 作了更详细的列举[5]。随后刘起釪在《尚书学史》中专辟一节,将这些辨真文献分为“坚持伪古文非伪的”和“知其为伪书仍要维持其经典地位的”两种。[6]却对这种现象的形成原因与特质少有研究,或仅简单归为“为摇摇欲坠的后期封建统治者效命”或“迷恋骸骨”。[7] 目前 学界的研究取向有两种。一种延续传统观点。如杨绪敏仍称辨真著作为“迷恋骸骨”[8]。另一种则重新审视真伪问题的讨论。如刘人鹏对阎若璩辨伪论据提出质疑。[9]葛兆光先生也认为“不必特意把‘史料’看成是‘真’与‘伪’,更不必把‘真’与‘伪’分出价值的高下,无论真伪,它都包含着思想的 历史 。”[10]

总体来说,学界对辨真文献似重视不够,或许是认为这些“迷恋骸骨”的著作不值一提,但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学者要写作这些可能在学理上并不成立的著作?我们以往的研究主要将视野集中于辨伪文献上,是不是将历史简单化了?在这些辨真文献的背后,究竟展现了怎样的思想世界?“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术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11]

二、晚清古文《尚书》辨真的非学术性动机

学术研究的主体是人,思想主张的提出是思想者与其身处社会互动的结果。晚清在古文《尚书》为伪的结论已为学界主流的情况下,突现一股辨真的高潮,也和社会变化息息相关。自乾隆中后期清代内部已经出现危机,道光后期英人来侵,从此清朝内忧外患不断。社会的急剧变化引发学人思考,他们将学术研究与自身对国家前途的担忧结合起来并试图通过这方面的努力找寻挽救危亡之路,这一时期,有学者出于对国家军事情况的担忧,集中力量研究边疆史地,已被学界视为鸦片战争后社会变化在学界的投影。与此类似,晚清以来的辨真活动同样也是“学人”对“世变”的回应。他们看来,道咸以来中国在内政外交上的节节失败根源乃在“人心”沦丧。光绪二十一年洪良品在给美国传教士李佳白的信中说:“中日之战,非兵不强,非饷不足,实由人心邪佞,比党误国之所至。”“核实之道,在于先正人心,人心不正,虽以一人精西学,不过如洋报所斥行私各弊,仍无补于国家,人心苟正,举中国圣贤之法度,循而为之,修攘亦有余。”[12]而作为“世道人心”立论基础的古文《尚书》,成为这些学者维护的首选。

以洪良品为例,洪良品(1827—1896),同治七年进士,曾任翰林院编修、江西道监察御史、户科掌印给事中等职[13],他为古文《尚书》辩护之因,体现在其《古文尚书辨惑》的著作原委上。据该书《跋》,此书和某“上疏欲废古文者”有关。民国初学者伦明认为此人即王懿荣,其上疏在光绪十年:“其后懿荣疏被驳,良品疏亦不果上,遂发奋撰成此书”。该《跋》落款为光绪十二年,是该书至少当年已经成形。如洪氏光绪十年著作,至十二年正好三年,而十年恰是王上疏年[14]。洪良品称:“古文为圣道圣学之所寄也久矣,自汉魏六朝以至隋唐……是纲维乎,是无从稍有訾议其间者,乃更数千百年忽以末学肤受,自作聪明,以孔子手定之书妄被以伪孔之名,诬圣毁经,莫此为极,此固有心世道者所必起而发愤与争,固不独驽质下材为之矻矻力辨也欤?”[15]这样的著作动机,也是历来辨真学者的共有特征,且言辞之激烈,随时间推移,与社会动荡和国力下降的速度成正比。

乾隆间曾有废古文之议。当时庄存与提出:“昔者《大禹谟》废,‘人心道心’之旨、‘杀不辜宁失不经’之戒亡矣;《太甲》废,‘俭勤永图’之训坠矣;……今数言幸而存,皆圣人之真言,言尤疴痒关后世,宜贬须臾之道,以授肄业者。”[16]尚能较心平气和。而道咸以来的古文《尚书》辨真,则由于这些学者身处的环境,不再是四海升平的“盛世”而是国力急剧下降的 时代 ,故体现在这时的是对“世道人心”更为焦虑的思考。

咸丰六年王劼写道:“使谟无大禹,则惟精惟一之心法不著,不分盆稷,则盆稷之功用不彰,失此宏纲,经义晦矣。况《仲虺之诰》、《大甲》、《说命》,皆君臣之所以相须,若以微子之宾贤,蔡仲之嘉德周官之大明黜陟以及《君陈》、《毕命》、《君牙》惟尔惟公,予一人膺收多福者概变置焉,将使君道日就昏乱,人心世道日就诡随,而曰以复古学,复古学何为哉!”[17]与洪良品同时的吴光耀在《古文尚书正辞》中则说:“奚是乎《正辞》?以好异甚则心术坏,世变可悲也。”[18]民国初王小航在所组织的卫经社中强调:“请观乾隆以来百数十年,世风日降,人心日肆,以至无可收拾,此一代人之独智者,于人心世道果何如耶?则知诩小慧以毁诸经,昧心害世,不过互相倚傍以惑浮名,遂至贻害天下而不顾也,今我同人有志卫经,原不限于一经,而毁经诸说,尤以毁古文尚书为最烈,故卫经应以是为先。”[19]

三、以对“虞廷十六字”的考辨为例

所谓“虞廷十六字”是指《尚书·大禹谟》中:“人心惟危,道心惟微,危微之几,允执厥中。”这十六字是程朱 理学 理论 体系的源泉,对将理学作为功令的清代国家来说,更是进行统治、维系世道人心的重要根据。阎若璩认为此出于《荀子》所引《道经》:“《荀子·解蔽篇》: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云云,故道经曰‘人心之危,道心之微,危微之几,惟明君子而后能知之’。此篇前又有精于道一于道之语,遂隐括为四字,复读论语‘允执厥中’以成十六字伪古文盖如此。”而洪良品则说十六字精妙绝伦非荀子所能道:“虞廷十六字,古相传为授受心法,道之所寄也。……荀子之学醇疵参半,岂能体验及此而造语如是之精密哉?”[20]

关于这个 问题 ,辨伪学者多认为晚出古文成于后人凑集,“搜寻晚出二十五篇之文词之来源,并指出其凑集之破绽。此实占攻晚《书》者之 工作之大部分。”[21]而今天学者大多在肯定辨伪派“晚出古文《尚书》为伪”这一结论的基础上,赞赏他们的 研究 。但是也有不同声音,如杨善群认为同旧籍引语相比,古文“完整、全面”、“连贯、流畅、 自然 贴切”。“古文《尚书》决不是‘搜集’引语编造出来的,而是别有来源的真古 文献 。”姑且不论古文《尚书》是否别有来源,仅就“同旧籍引语相比,古文‘连贯、流畅、自然贴切’”[22]而论,实际上恰好支持了古文《尚书》乃后人蒐括群书会粹成书的假说。值得注意的是,廖名春利用郭店楚简和马王堆帛书提出“简文所引出于《大禹谟》而不见于‘晚书’《大禹谟》篇。这一事实,对于讨论‘晚书’的真伪很有启发。”[23]这一利用地下材料作出的论断,基本可以证实晚出“古文”成于后人,非先秦旧本。

但在阎若璩著作已广泛流行的晚清,为何学者还要维护这个在学理上并不成立的“道统”?这主要是和晚清特定的 时代 有关。辨伪派学者大都生活在清前中期,和道咸时代相比,这一特殊的 历史 环境虽然也有维护世道人心的要求,但远不如后者强烈,造成考辨双方在出发点之不同。辨伪学者虽也承认古文《尚书》至高无上的地位,但主要是将其视为一部可供研究的先秦典籍。在他们看来,对这部典籍进行甄别,以考究其真伪的学术活动,其意义远大于维护所谓伪孔学道统。阎若璩一方面承认自己“得罪于圣经而莫可逭也”,另一方面仍坚持“荀子因有言矣,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余之疑伪古文也,正以其信真圣经也。”这种“以经学 方法 重新审视理学系统的主张,无异于把程朱理学推到文献考证的学术法庭。”[24]而与辨伪派求真、求实的纯学术兴味不同,在辨真学者笔下对古文《尚书》的学术研究,不再是一人一时书斋中的考证功夫,它关乎与整个国家的命运相关。

所以,辨真派首先强调这十六字乃是二帝三王统治之大法,不可能为伪,其次才进行学术上的论证。洪良品说:“虞廷十六字古相传,为授受心法,道之所寄也。……荀子之学醇疵参半,岂能体验及此?”[25]张谐之则认定:“夫圣贤之道统,所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者也,道统若灭,则生民将近于禽兽,即天地亦无所恃以立也,阎氏纵不为生民计,独不惧近于禽兽乎?……非病狂丧心者耶?”[26]不仅辨真派,还有一些学者,虽未参加对古文的考辨,也积极从维护世道人心的角度认为古文不可废。如夏炯认为,阎若璩攻击古文太过:“以为无一字不从缴袭而来,则肆妄未免太甚。……古文之真伪未必能遽必,即使真系伪撰,其文辞古朴、义蕴宏深,古先圣王之遗训微言亦赖以不坠,历代以来朝廷颁置学官,儒者奉为佳臬,阎氏试自问所学能窥见此中之万一乎?”(《夏仲子集》卷三,《书阎百诗尚书古文疏证后》)。

在今人看来这样的一种应对方案,无论是和“师夷长技以制夷”还是戊戌时期变革 政治 制度的尝试相比,都显得不合时宜。甚至也不能和“天不变,道亦不变”的顽固主张相提并论。因为辨真学者再三致意的“道统”的基础——“虞廷十六字”乃是伪造的。这也就是现今清学史在论及清代《尚书》学时,往往视域集中在辨伪学者及著作上,而对辨真则多一笔带过的原因。但对史家而言,历史研究的目的在于研究历史上的客观存在,探讨原因说明意义,而不是用“后见之明”预先褒贬史实。具体到本文,对今日的研究者来说,否定辨真诸说可以理解。但同时也要看到,历史的 发展 充满了歧出性和复杂性,特别当我们回首整个晚清史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无论是在洋务运动时、戊戌维新中,还是辛亥革命后,都有一股强大的、主张从 中国 文化自身寻找救亡图存的手段的主张。晚清古文《尚书》辨真的努力,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归入其中。

参考 文献:

[1] 《四库全书总目》卷十二《〈日讲书经解义〉提要》,中华书局1965年第1版。

[2] (明)梅鷟:《尚书考异·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版。

[3] 许锬辉:《尚书著述考》,台北“国立编译馆”2003年版第1版。

[4]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梁启超论清史学二种》本,第12页。

[5] 蒋善国:《尚书综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300页。

[6][7]刘起釪:《尚书学史》,中华书局1989年第1版,第361-370、366页。

[8] 杨绪敏:《中国辨伪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1版。

[9] 刘人鹏:《诠释与考证——阎若璩辨伪论据 分析 》,载《清代经学国际研讨会 论文集》, 台湾 “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筹备处1994年第1版。

[10] 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29页。

[11] 陈寅恪:《冯友兰中国 哲学 史上册审查 报告》,载《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1版。

[12](清)洪良品:《三复李佳白书》,载《龙冈山人全集》,光绪中稿本。

[13]马延炜:《鄂人洪良品的生平与著述》,《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6期。

[14](清)王懿荣:《请复古本尚书附入十三经注疏与今本并行疏》,载《王文敏公奏疏稿》,宣统三年江宁印刷厂排印本。

[15][20][25](清)洪良品:《古文尚书辨惑》卷首、卷七,光绪十四年排印本。

[16](清)龚自珍:《龚自珍全集》第二辑《资政大夫礼部尚书武进庄公神道碑铭》,上海中华书局1959年第1版。

[17](清)王劼:《尚书后案驳正·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第1版。

[18](清)吴光耀:《华峰文钞》卷三《古文尚书正辞·自叙》,民国间铅印本。

[19] 王小航:《卫经社稿·自序》,载《水东集初编五种》,民国十七年刻本。

[21]张荫麟:《伪古文尚书案之反控与再鞠》,《燕京学报》1929年第5期。

[22] 杨善群:《古文尚书与旧籍引语的比较研究》,《中华文化论坛》2003年第4期。

[23] 廖名春:《从郭店楚简和马王堆帛书论“晚书”的真伪》,《北方论丛》2001年第1期。

[24] 赵刚:《论阎若璩“虞廷十六字”辨伪的客观意义——与余英时先生商榷》,《哲学研究》1995年第4期。

[26] (清)张谐之:《古文尚书辨惑》卷二,《四库未收书辑刊》3辑5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标准学术论文例文篇二

论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期刊的责任

摘 要:我国学界存在着学术论文抄袭、剽窃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引起世界关注。认清学术不端的危害,探讨治理学术不端的策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学术不端违背学术道德、败坏学风,影响了学术的繁荣与发展;学术不端使学术研究失去创新动力、浪费学术资源,违背了法治原则。治理学术不端,学术期刊应当负起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坚持预防和追罚相结合原则,建立学术信用信息制度,以共同遏制这种行为,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

关键词:学术不端;责任;预防原则;遏制;信用信息

中图分类号:G23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5-0120-05

近年来,我国学界学术不端行为日益严重,败坏学界声誉,阻碍学术进步,已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2010 年9 月,《自然》杂志发表题为《中国期刊存在31%剽窃》的文章,引发国内外主流媒体热议;2010年10 月,《纽约时报》头版发表文章,指出中国学术剽窃现象严重影响该领域与世界的合作。[1]目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和高校学生论文。本文主旨是探讨学术期刊上的学术不端行为。就现阶段研究成果而言,有的文章探讨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①有的文章探讨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措施;②还有的文章探讨国外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经验。本文拟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进行归纳整理,阐述学术期刊的责任,并提出学术期刊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建议。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

在国际上,一般把捏造数据、篡改数据和剽窃等三种情形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这些行为违背了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我国教育部2009年3月下发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列举了7种学术不端行为:一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是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是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是伪造注释;五是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是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是其他学术不端行为。[2] 教育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比国际上一般认定要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现已成为我国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权威标准。

有调查显示,“接近40%的被调查者曾把别人的论文拼凑成自己的论文;25%左右的被调查者有过将间接引用改为直接引用文献的经历;20%的被调查者曾经在自己没有参与撰写或研究的论文、研究成果中署名。”[3] 如此普遍、严重的学术不端现象,究其原因在于人们认识不到学术不端的危害,或对学术不端的危害认识不深。笔者认为,学术不端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使学术失去尊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制造了大量学术泡沫和学术垃圾。有学术期刊编辑指出,学术本质应该是探求真理、开拓创新,而学术不端行为制造了大量学术泡沫和垃圾,使学术失去尊严。[4] 每年我国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居世界第一,而真正在国际上产生影响的论文却微乎其微,这是导致学术论文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二造成“学术雾霾”。学术不端行为愈演愈烈,长此以往会在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乃至全国产生“学术雾霾”,造成学人懒惰,不愿意思考问题,无法形成问题意识。学术论文的“泡沫”和“雾霾”使得民众和公共实践部门看轻学术论文价值,贬低学术人的地位和贡献。

二是妨碍学术创新。学术需要传承,更需要创新。然而伪造、篡改和剽窃等行为妨碍了学术创新和发展。一方面依靠投机取巧达到目的的学术不端者,无力或无心学术创新;另一方面学术不端行为伤害了原创者的思想感情,挫伤了原创者的创新积极性。《江汉论坛》编辑陈金清认为学术不端者为了私利,亵渎学术创新精神,东拼西凑, 抄袭剽窃, 炮制学术垃圾, 毫无创见,其结果必定会破坏科学研究的创新机制, 扼杀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5]

三是浪费学术资源。“据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发布的《国家创新蓝皮书》指出,我国研发人员总量占到世界总量的25.3%,超过美国研发人员总量占世界总量的比例(17%),居世界第一。”[6] 我国有着世界最多的研发人员,学术期刊却只有6000多种,其中社科类学术期刊约2800种。[7]美国研发人员少于我国,学术期刊却有四万多种,其中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8730种,政府、法律与公共管理6804种,商业与经济学4115种,艺术与文学3822种,教育3797种,哲学与宗教1943种。其余为自然科学类。③这表明我国学术期刊数量远远满足不了庞大的学术群体发表研究成果的需要。有些人为了晋升职称或完成考核任务,抄袭剽窃他人已经发表的成果,占用了学术期刊版面,造成了学术期刊资源的浪费。

四是破坏了社会的评判标准。“任何人不得从其过错行为中获利”,这是各国司法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也是评判一个人行为是否道德或合法的标准。错误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应具有可非性,而且在法律上应具有可罚性。人们允许一个人通过错误行为谋求利益,则有失社会正义和公平。在学术研究领域,我们应该依法进行学术研究。假如人们允许学术不端者通过伪造、篡改和剽窃等错误行为获利,这样的结果会使社会丧失是非的评判标准。

二、 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期刊的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前总编辑秦毅认为,学术期刊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它是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渠道,又是学术传承的重要工具,具有推出新人、导向学术研究和引导学术规范等作用。[8]本文认为,学术期刊还应承担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因为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期刊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

(一)造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分析

目前,已有学者对学术不端行为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归纳整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术研究者自身素质不高。其一,学术研究者缺乏创新精神。创造性,是知识产权特征之一。学术研究只有不断地创新,学术才能推陈出新,不断发展。然而在学术研究中存在严重模仿、研究方法陈旧和学术成果反复运用等情形,反映出了研究者创新精神不足。其二,学术研究者缺乏研究能力。学术研究需要一定天赋和学术训练。天赋不够或者学术训练不扎实的人,很难做出有创造性、新颖性的学术成果。其三,学术研究者思想懒惰。可复制性,是知识产权又一特征,正是这一特征,为抄袭打开了方便之门。一些研究者思想懒惰,不愿努力,只想不劳而获。概而言之,研究者缺乏创新精神,自身能力有限,而又不愿意刻苦努力,为达到个人目的,他可能罔顾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做出违背学术诚信行为。为此应该加强学术研究者“自律”,即强调学术研究者诚信。如有学者认为应该加强学术人的自我控制,要求学术人做到诚信、勤奋和有德性。[9] 二是我国学术评价体制助长急功近利思想蔓延。“我国各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的学术评价、职称评定、业务考核和用人制度明显存在着以在权威期刊或核心期刊发表文章作为衡量标准的倾向,甚至过多倚重文章发表的数量, 而不重视学术论文的真正价值。”[10]简而言之,我国这种学术评价体制,把学术期刊等级化、身份化和标签化;把学术研究者的工作数量化。这样的后果使得一般学术刊物边缘化,核心刊物高端化,进一步加剧了核心期刊与学术研究者需求之间矛盾。一些研究能力达不到核心期刊要求的人,因为急功近利,可能会做出学术不端行为。

三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在立法上,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在司法上,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使得学术不端行为缺乏基本的法律制裁。在高校中,学校发现教师有学术不端行为,一般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控制事件影响范围,以免影响学校声誉。虽然有的学校会给予学术不端者内部处理,但这种处罚达不到惩戒和预防目的。在学术期刊方面,大部分学术期刊发现学术不端行为,也因怕影响其声誉而选择了沉默,只有少数学术期刊会采取抵制行动。在学术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发现他人的学术不端行为,很少会选择举报。即使举报,也需要通过一番努力,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启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四是研究者缺乏学术规范意识。虽然国际上已经界定了三种学术不端行为,我国教育部也例举了7种学术不端行为,但是仍然有一部分研究者不知道这些规定。还由于一些研究者缺乏应有的学术规范训练和学术道德教育,对其违反学术诚信浑然不知。据调查,“网络上有一项对3000名高校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34.5%的被调查者对何为抄袭、剽窃,如何进行引用、注释等学术规范‘不太了解’或‘根本不了解’,只有18.9%的被调查者表示‘非常了解’学术规范。”[11] 这表明,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目前我国高校很多学生包括相当一部分教师不是很了解。

(二)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期刊之间的联系

从以上学术不端行为成因分析来看,批评者很少将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术期刊责任联系起来。笔者认为学术期刊作为学术成果主要发表平台,应该对学术不端行为负起责任。

首先,一些学术期刊编辑已经认识到了学术期刊与学术不端之间的联系。《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编辑吕小红认为,学术期刊在当前学术不端的治理中具有一定责任,应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但她认为学术期刊处于治理学术不端的末端和被动地位,只能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阻止和防范。[12]再如《青海社会科学》编审张前认为,学术不端事件的出现和某些学术期刊不恪守职责确实有一定的关系。[13]《新疆大学学报》编辑佐红琴指出,对于大部分学术不端者而言,将其所谓成果通过相关载体(主要是学术期刊)“公之于众”,才能实现其目的。[14]如果学术期刊严把论文的学术标准关,严防学术不端行为,那么学术不端者就不能达到目的。

其次,收取版面费与学术不端行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向供稿个人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但是长期以来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成为一种“潜规则”。因为学术刊物受众较小,经营困难,对于绝大部分学术期刊而言,不收费就无法维持正常的出版工作。面对这种情况,为弥补办刊经费不足,维持正常出版,有些学术期刊收取了版面费。④近年来版面费也越收越高,甚至有的学人花万元以上版面费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收取版面费与学术不端行为之间有没有关联?有人认为,学术不端行为不是收版面费造成的,国外有收版面费的,是一种国际惯例,我国版面费异化是我国评价机制造成的。[13]事实上,我国有一些收取版面费的学术期刊,其论文学术质量相当高。但我们也看到有些学术刊物是以收取版面费为生存基础或盈利目的的,这些刊物降低对学术论文的要求,不管作者有无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只要愿意交版面费,任何论文都可以发表。如生意火爆的学术造假公司“武汉佑达科技有限公司 ”,以敛财为目的的《商场现代化》期刊等。甚至还出现了学术期刊的中介代理人。这些事例说明,在我国特定情境下,学术不端行为与收取版面费之间确实有一定的联系。

再次,我国大部分学术期刊没有做到学术诚信的告知义务。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非常重视学术诚信,对学生学术诚信的教育和学生论文规范程序都有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学生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告知学生抄袭行为的后果。我国学术期刊虽然重视学术诚信,但是一般不重视学术诚信的告知义务。仅有少数学术期刊在采用稿件时,会与作者提前签订学术诚信承诺书。

最后,学术期刊的审稿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目前有些学术期刊一是“惟名”,要求在该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作者在某一领域应有一定名气,或者是副高级以上职称、博士;二是“惟权”,希望有政府官员或大学校长、院长等级别人物在该刊物上发表论文;三是“惟情”,即人情关系稿件。正如韩少功所说,我国是一个超级人情大国。[15]在学术期刊上也避免不了人情关系稿子。这些现象说明,我国一些学术期刊审稿制度,不是看论文质量,而是看论文质量以外的东西。学术期刊建立严格的匿名审稿制度或三审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三、我国学术期刊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建议

(一) 我国期刊工作者提出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建议

四川行政学院期刊社副编审李翔认为,“学术期刊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坚守学术道德底线,拒绝外来利益诱惑,切实承担抵制学术不端的社会责任。”[16]《宜春学院学报》编辑方卫星认为,为了根治学术失范,我国必须制定一部《学术法》。[17]《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主编程郁缀认为:“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应该是自律与他律、道德教育与法律究责相结合。”[18] 《学术界》编辑袁玉立提出了学术不端的伦理控制,即唤醒学术人的自我意识和加强学术共同体的伦理建设。《江汉论坛》编辑陈金清认为,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第一, 重建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评价体系;第二, 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三, 加强学术道德教育, 倡导优良学风;第四, 学术期刊严格把关。[5] (二)我国学术期刊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建议

1. 学术期刊要有责任意识

苏力教授曾对我国学术界发出一声呐喊:“什么是你的贡献?”[19]在法学界引起巨大反响。什么是我国学术期刊的贡献?面对较为普遍的学术不端现象,学术期刊应该为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应有的贡献,笔者认为学术期刊首先应有三种责任意识。

一是学术期刊编辑要有职业责任。由于我国学术评价机制原因,导致发表论文供需不平衡。一些核心期刊编辑,成为众多学人追捧对象。在这种情势下,期刊编辑面临着金钱的诱惑或权力、人情的挑战。期刊编辑应该以职业理想、职业荣誉、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做到不以编谋私,并勇于迎接挑战。另外,由于学术期刊来稿量巨大,水平良莠不齐,这需要期刊编辑高度的职业责任,运用编辑的学术眼光、学术智慧和学术判断,从中挑选出最优秀的稿件。[20]期刊编辑只要有高度职业责任,就能对稿件的好坏和是否抄袭作出初步的判断,有效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二是学术期刊要有社会责任感。学术研究成果对推动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当今,我国有数千种期刊、数量庞大的科研人员,国家投入万亿的科研经费,虽有产出数量占据世界第一的学术论文,但引用率低、创新性少。这表明,我国学术期刊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还需更加努力。学术期刊是传播学术成果的重要平台,学术期刊承担着引导学术研究和引领学术规范的社会责任。有些学术期刊违背了公益性宗旨,由收取版面费弥补办刊经费不足,变成盈利为目的,甚至变成少数人的小金库,忘记了学术期刊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应规定主办单位对学术期刊没有投资能力的,取消其办刊资格,使学术期刊减少对版面费的依赖。同时,学术期刊也应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提升期刊网络数字化出版水平。总之,学术期刊应该把社会效益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而不是把收取版面费作为追求目标。

三是学术期刊要有法律责任意识。首先,应该认识到学术不端不仅是学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行为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对那些通过抄袭行为获得国家科研项目经费或奖励的人,应给予法律制裁。学术期刊要有勇气举报学术不端行为,而不能怕影响期刊声誉。其次,应该遵守程序正义原则。我国当下的司法改革,追求程序正义。学术期刊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也应该遵循程序正义。如在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或惩处该行为时,要有规范认定和惩罚程序,做到程序正义,其结果才能令人信服和尊重。再次,应对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版面费的学术期刊和“以编谋私”的编辑进行法律制裁。对于多次发生学术不端的期刊编辑和主编,可以要求其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学术期刊出现?a href='http://www.xx.com/aihao/zhongzhi/' target='_blank'>种植涣挤缙肫淙狈Χ匝跗诳虮嗉姆芍撇孟喙亓?/p>2. 学术期刊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则

在法律原则中,有两个原则值得学术期刊借鉴,即“预防原则”和“追罚原则”。预防原则就是采取措施提前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追罚原则是当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简单说,前者是事前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后者是事后对该行为进行惩罚,达到警示该人和其他人以后不再犯的目的。

学术期刊采取预防原则,其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严格审稿制度。如严格实施行之有效的匿名审稿、三审责任制度、主编和责任编辑之间权力制衡等。我国一些做得比较好的刊物,无不是实行严格审稿制度。二是对投稿人的诚信告知义务。告知作者诚信要求,让其提前知晓学术不端行为的后果,打消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念头。

学术期刊采取追罚原则,一是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对学术不端者应专门发布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告,并通知其单位,同时通知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该文电子版。比如北大调查“博士生论文抄袭”事件,其追究抄袭者责任的事例,值得我国其他学术期刊学习。[21]另外,还应对在学术不端事件中负有责任的编辑给予相应处罚。二是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那些被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大部分是由第三人发现并检举的。这表明设立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奖励制度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追罚措施。

3. 建立学术信用信息制度

现在网络非常发达,全国学术期刊应该联合起来,在公共学术平台上筑起一道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防火墙,联手抵制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为此,应建立一个类似银行的征信制度,即学术信用信息制度。其一,建立学术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把学术不端者输入学术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学术信用信息查询,让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与其利益相关方,查询该人的学术信用,作为对其信用的评价参考。比如大学招聘教师,可以上学术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该人的学术诚信。企业在决定是否把横向项目委托给他(她)时,也可以同样方式查询该人的学术诚信。其二,建立学术期刊黑名单制度。一个学术期刊单位把学术不端者列入黑名单,同时要把相关信息发布到学术期刊共享的网站上,便于其它刊物查询和掌握。学术期刊联合起来,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作者限制其至少两年内不得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如果再次发现此作者有不端行为的,终身打入黑名单,不再发表其文章。

注释:

①有的认为学术不端行为让学术失去尊严、让学术丧失创新和浪费学术资源等。

②有从学术者自身角度,要求学术者自律和对其加强伦理控制;有从学术评价体系角度,呼吁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学术制度建设;有从编辑和学术期刊角度,提出完善学术期刊的审稿制度、运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加强编辑的道德责任和学术期刊的社会责任等。

③该处数据获得。

④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正式文件为 1988年6月8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工作部发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建议各学会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通知 》,此举在当时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周宁.“剽窃无异于盗窃”――2010年剽窃事件频发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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