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公共政策论文模板范文

发布时间:2016-11-03 13:25

公共政策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公共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本科公共政策论文范文一:政府公信力提升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摘要: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有了公信力,政府从政治上来说,就拥有了足够的合法性资源;从道德上来说,就有了很好的道德基础;从经济上来说,相当于有了社会资本,可以节约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成本。稳固的公信力体现着政府产生与存在的合法性。稳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执政资源。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建设存在着地方政府的权威流失、公共政策的执行乏力、腐败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及政府信息缺少透明度等问题,提升政府公信力应从理念转变、制度完善、职能转变、政策制定、流程优化五个层面着力。从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关键词:公信力 服务型政府 论文代写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合理、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职责,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它是政府影响力与号召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的执政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与政府职能的履行具有密切关系。政府职能目标的适当及政府职能的践行程度,与政府的公信力呈正比关系,即政府府越是高效地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就越容易赢得公众和社会的信任。

一、政府公信力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公信力是政府执政之基

其实,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性,党和国家都早有论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党的十七大又明确强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更是把提高政府公信力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落脚点。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公信力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论述。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影响整个社会进步,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稳固的公信力体现着政府产生与存在的合法性。持续而稳固的政府公信力更多的是依靠政府在施政过程中的主动性作为争取来的,而不是强制力。政府获得公众信任、拥护和支持的能力越强,公信力就越高,执行力也就越强。稳固的公信力是一种执政资源。政府公信力反映了公众对政府治理行为的接受程度,稳固的公信力可以转化为政府治理过程中的一种执政资源。政府公信力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它的稳步提升对整个社会信任体系的建设及运行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才能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

服务型政府是指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服务职能,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在社会主义社会,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作为新时期行政改革的一个目标,呈现出丰富的内涵。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法治、服务、效能、廉洁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政策,制定的每一个举措,都应该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政府透明的行政保障了人民知情权,人民才会积极参政议政,政府官员才接受监督,不敢懈怠。这样的政府才能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心,真正赢得民众的信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执政依靠人民,执政成果由人民共享,打造服务型政府,也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取信于民,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根本途径。

二、多重问题损害政府公信力

(一)地方政府的权威流失

总体而言,中国政府的公信力保持在稳中有升的状态,但政府在某些方面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还存在问题,呈现出“两个递减”的特征。从横向看,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成为影响政府整体公信度的“短板”。根据《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指数报告》(2001-2010) 的调查表明:城乡居民对政府管理经济事务的信心度较高,而对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信心度则较低。从纵向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随着政府层级的降低依次递减。根据《小康》杂志发布的《2005-2011中国信用小康指数》报告,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很相信中央政府,很多受访者则表示不信任地方政府,2008年认为政府公布的数据掺假的比例高达91.1%。

(二)公共政策的执行乏力

政府公共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政府政策没有连续性,普遍的问题是“新官不理旧事”,一届政府一朝政策,常常是重打锣鼓再开张,一些地方政府形成“一个班子一套思路,一届政府一个政策”的局面,影响政府的形象,对整个社会信用问题的负面影响极大。公共政策变更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公众无法对政府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工作开展,草率出台政策,之后又久久不能向群众兑现承诺,使政府失信于民,导致政府公信力受损。

(三)腐败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腐败导致的政府“公信力”日渐遭遇质疑。反映在社会管理上,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局面中出现了一个“公信力怪圈”,即老百姓已经习惯于怀疑政府,甚至是对政府出现了“有罪推定”:官民冲突时,错肯定在政府;官员有错时,肯定是贪赃枉法;政府出台政策时,总是与民争利; 政策评价时,大都将信将疑……诸如此类,使得政府很多良苦用心不被理解,好心办不成好事。

(四)政府信息缺少透明度

信息是公民了解、参与、监督政府管理的基石,没有透明的信息,公众无法有序参与,政府无法获得真实信息,就会产生政府的“刁民思维定势”与百姓的“贪官思维定势”,即政府总是不信任百姓能够自我管理,而百姓总不相信政府会以民为本。目前政府政策的议题设定、方案选择、执行和评估,都还远未达到开放的程度。民众的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都缺少制度保障。信息的不够透明,限制着政府内部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有效制约,政府制度中的权力和权利难以达到平衡,政府的公信力也就越难提高。

三、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五个层面

(一)在理念层面,牢固树立服务观

要牢固确立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因此,恪守执政为民的理念就是政府的最大诚信。政党是公民控制政府之手,是民意表达的工具,执政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程度高低、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程度,进而影响政府信任的程度。只有执政党从执政理念、制度供给、执政体制、干部输送等各个方面都体现着为民服务的精神,规范政府的内部管理以及外部关系,提高行政道德和行政管理水平, 才能使政府更好地赢得公众的信任。

(二)在制度层面,加强民主建设

制度建设对政府公信力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改革开放30 多年来,社会构成发生巨大变迁,通过强化“三个代表”、“政治文明”、“服务型政府”、“和谐社会”等概念,人们的政治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完善党内民主,选出素质高、政治影响力大、民意基础好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增强公民对制度、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信任度无疑是很重要的。通过人大在决定重大事项、预算、监督方面发挥更多作用,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为,分散国家行政机关的压力。

(三)在政府层面,建设服务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地方政府管理创新,是政府提升公信力的症结所在。一是合理定位政府职能。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和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其经济职能的行使,必须以不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前提,任何与市场竞争机制相冲突的政府行为必然导致其行为有失信用的本质要求。二是合理定位各级政府的不同职能。针对越是基层政府越应侧重公共产品提供者的目标,将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任务就要重一些,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政府在政策的实施、操作上,要把握好适度原则,保证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的实现,以取信于民。

(四)在政策层面,完善程序与加强监督

完善决策程序,运用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众参与,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健全信息发布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自觉接受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切实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五)在管理层面,改进管理流程

政府工作流程的改进,是影响公众对政府服务水平评价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对政府行为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综合运用多种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政府行政绩效。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是引导政府及其公务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绩效评估体现了是公众对政府政策、行为结果的认同情况,政府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需求,是社会公众审视政府能力与表现,乃至政府公信力的一个主要度与标杆。

总之,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政府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形象、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就是要贯彻落实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创新和改进政府各方面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把各项职责履行好、各项事业发展好,以为民赢公信、以公正建公信、以高效树公信、以公开促公信、以廉洁保公信,以良好的执政形象和工作业绩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任和真心支持。

参考文献:

[1]朱光磊、周望,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提高政府公信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3

[2]吴晓峰,近年来政府公信力研究综述.中国行政管理,2008.05.

[3]刘雪华,谈我国政府公信力提升与政府职能转变,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5.

本科公共政策论文范文二:论经济法的地位-以政府经济职能为中心

摘要:从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上借鉴而来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在论证经济法的产生方面存在局限性,也无法有效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政府经济职能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政府将那些被实践检验为正确的经济学观点上升为法律的形式,从而形成经济法。民商法为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微观基础,而行政法则确保依据经济法履行经济职能的政府能够合法行使职权。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而未认识到这一点的原因往往是彼此未能深入了解对方所致。

关键词:经济法;政府经济职能;地位。

1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经济法已产生三十年有余,其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最终得以成立。但囿于自身理论的不成熟,使得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法部门持极大的怀疑态度。经济法学者提出了诸多理论来证明经济法的独立性,但是就现实来看这种努力显然仍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与民商法、行政法在理论上的交锋虽然不如上世纪八十年代那样激烈,但这并不意味着分歧的减少,而仅仅是因为学者们对于独立法律地位这样相对较为抽象的问题不再那样关切罢了。

经济法自身理论的薄弱也使得具体问题的研究面临诸多困难。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不仅仅是其在法律体系中相对于民商法、行政法的地位问题,更是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问题,只有对此展开富有成效的研究,才能客观的认识经济法,以发挥其价值。但经济法学界存在的问题是,在学者眼中经济法就能涵盖整个社会,似乎经济法产生以后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惟以经济法为准则,而诸如政策等手段都劣于经济法。这种观念从表面上看似是延展了经济法的作用领域、提升了其价值,实则是庸俗化理解经济法的一种表现。主流经济法学观点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角度来阐释经济法的产生根源,将经济法视作是医治这两种“失灵”的一种手段,不可否认,这种观点能够实现自圆其说,但只要深入到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这种解释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尽管美国没有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但以我国之标准,则其在现实中无疑具有发达的经济法,如反托拉斯法、金融法即为例证,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却向世人展示,美国发达的“经济法”既未能遏制“市场失灵”,也未能预防“政府失灵”,传统的经济法学观点面临着现实的挑战,迫使经济法走下“神坛”。但这并非是经济法自身的价值问题,而是理论界对经济法的认识存在偏差,从而使其在现实中面临尴尬。因此,以务实的态度重新定位经济法关系其发展,也关系到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能够对经济基础产生积极的作用。传统的经济法学观点在解释经济法的产生及地位上存在局限性,这迫切要求在理论上从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地位进行解释,使其真正与现实的经济生活相吻合,揭开人为覆盖在其上的神秘面纱,还原其本来的面貌。

二、政府经济职能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是客观要求。

明确经济法的地位,须先厘清经济法产生之原委。传统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分析框架之所以具有一定的道理,原因在于其认识到经济法的功能在于通过克服这两种“失灵”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无疑都是发展的巨大阻碍。而该种理论又之所以具有局限性,则在于其将经济法视作是一种超然于市场与政府的事物,固然,这种人为赋予的超然地位确实能够最为有效地应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但问题在于这种“超然”的法律并非凭空产生,而其正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产物,并且在现实中也主要是由政府来加以实施,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独立市场与政府的主体来制定、实施经济法,以预防和制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与经济法的产生、实施息息相关,只有从政府经济职能的角度进行探讨,才能抓住经济法产生的主脉络,并对现实中的经济现象做出合理解释。

政府经济职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纵观历史,只有当经济繁荣才能造就政治的稳定,而任何动乱都可以从经济方面寻找到主要的原因。任何政权都必然采取种种措施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尽管不同政权在发展经济方面的成效是不同的,但其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努力却是一致的。政治对于经济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而国家经济职能的履行则是施加这种影响的最为直接的方式。“政治不仅界定并实施着型塑一个经济体系基本激励结构的产权,而且在当今世界,政府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以及政府无处不在的、时刻在变的管制,都是影响经济绩效的最关键因素”[1]。任何政权统治都不会放任经济游离于自身的控制之外。无论是亚当·斯密时代,还是在凯恩斯时代,政府的经济职能都是客观存在的,尽管经济学界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在前一时代经济是放任自由的,而在后一时代国家才开始介入经济生活。这不仅不符合历史事实,而且也有悖于政治的本质要求。“如果没有高瞻远瞩的政府的积极推动,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经济上取得进展,尤其是英国,它成为一个伟大工业国的基础是由自爱德华三世起的一批高瞻远瞩的统治者奠定的;美国也是一样,它的政府,不管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在组织经济活动方面始终起着巨大的作用”[2]。由此可见,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不仅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政权稳定的本质要求,忽视这一点将不利于理解经济法产生的逻辑起因。

(二)经济法的产生源于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

在法治国家中,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都需要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经济不允许存在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超法律的行政手段。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政府管理和干预国民经济的行为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上升为法律行为”[3]。政府将自身履行经济职能的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就形成了经济法,而经济法的形成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其一,为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设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其二,为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提供了合理的预期,以便其理性地从事经济活动。政府履行经济职能必有一定的经济思想作为指导,要求其尊重经济规律,适时适当地对国民经济予以调控。而对于经济规律的探索主要由经济学家承担,然而,经济规律并非是自动地呈现在经济学家面前,这需要一代甚至几代经济学家不懈的追求;但即便如此,经济学家也有可能无法了解经济规律的全貌,因为囿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经济学家往往只能洞察经济规律的不同“侧面”。虽然不能确保经济学家的研究能够完全展现经济运行的规律,但可以肯定地说经济规律必定会在众多经济学家的研究中得以不同程度地体现,而这对于政府更为科学地履行经济职能至关重要。采纳何种经济学观点对于政府的决策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历史上从来不缺少因政治决策者的错误选择而致使国民经济遭受衰退的例子,如上世纪俄罗斯实行的“休克疗法”,即是政府采纳了不适合于本国的经济思想所致。在某一时期总是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学观点,采用何种经济学观点来解决现实中已存在或尚未出现的问题,则取决于政治家的智慧。然而,任何一种经济学观点,只有借助于国家才能发挥出其对社会经济最大的影响力。而国家只有通过法律等形式,才能够将此种经济学观点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如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对价值规律进行探讨时,经济学家孙冶方先生认为,只有把计划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才能使计划成为现实的计划,才能充分发挥计划的效能。所以,统计工作者也不应当把自己的任务仅仅限于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而且应该以更多的力量来掌握价值规律,来挖掘发展国民经济的潜力。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此得到了政治决策者的认可。1982年11月,当时的国务院领导在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报告中,“对孙冶方有关加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观点作了充分肯定,并责成有关部门实施”[4]。因此,那些被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经济学观点欲图发挥其更大、更为直接的作用,则必须借助于立法而上升为法律,而这种法律则为经济法。经济法的产生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直接产物。

三、政府经济职能下的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关系再审视。

主流经济法学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产物,是“公私交融”之法。的确,在力证经济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方面,这种观点确实能够凸显出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区别:经济法并不是单纯的私法,也不是单纯的公法。这似乎能够很好的证明经济法的独立性,划清了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但是“公私交融”界定的本来就是一个模糊的地带,将自身定位于该领域之中必然会招致传统公、私法部门的质疑,同时也使自身的定位更加模糊。这也是经济法虽然产生了三十多年,但其能否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仍遭受传统法律部门质疑的原因。因此,如果仍然无法跳出从“公私交融”的角度来描述经济法独立性这一窠臼的话,则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之争仍将继续下去。事实上,亚当· 斯密的“无形之手”理论以及后来经济学家们演绎出来的“有形之手”

(即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同样可以在法学上觅寻到踪影:“无形之手”理论主张自由市场经济,而民商法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民商法主张意思自治,这正契合了“无形之手”理论的要求;“有形之手”主张政府干预,认为市场经济存在缺陷,唯有政府的介入才能够有效弥补这种缺陷,而行政法作为公法似乎亦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最佳法律形式。但在凯恩斯以后,经济学上逐渐认识到不仅市场存在缺陷,而且政府也存在缺陷,“纵观经济政策演变史,我们可以看出,理论与实践都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的,人类有时强调市场自由竞争的作用,有时却又希望政府能进行适当的控制。但是,我们始终如一地认为:当人们只考虑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特别干预而忽视市场机制时,应该提请政府注意竞争性市场机制的功能;当人们虔诚地笃信自由放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时,又必须强调社会控制在什么情况下仍然是必要的”[5]。因此,在经济学上有经济学家将“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协同并用的经济形象地称之为“混合经济”。在法学上,法学家们意识到仅仅依靠民商法或行政法都无法满足有效调整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融合了私法与公法的法律———即经济法的应运而生。但是,经济学上的这种“否定之否定”并不能完全移植到法学上来证明经济法的产生。因为政府的经济职能是其固有职能,伴随该职能的履行而产生的经济法是一种客观要求,以政府经济职能为视角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进行分析,较之传统的分析框架更能展现其独立性。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

对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学界大多从调整关系的不同来予以区分: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调节”、“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经济法是在民商法调整基础上进行的“二次调整”。总体而言,经济法学界在阐释经济法相对于民商法的特殊性时,往往以民商法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为标准,分析经济法在这些方面所具有的不同之处,以此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例如有学者指出,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构成要素方面存在不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所构成,而民法则由物权法、债权法等法构成。在这种层面上进行区分对于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这并未道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本质区别。这自然会引起民商部门法的诟病。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争论异常激烈,为了平息这种纷争,1986年4月2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明确了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界限,但实际却并非如此。“调整对象本身并不是天然、客观的标记来供人观看、研判。……也要由法学家经主观的研究而加以揭示。这样,就使得法的部门划分、划分的标准及其运用,深陷于逻辑和学术实践的矛盾之中”[6]。欲图通过将法律调整对象划分为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以此一劳永逸地化解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分歧是不现实的。对于法律部门划分这样形而上的问题,如果纯粹用抽象的理论来解释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引入具体的现实问题加以分析所具有的效果往往是抽象解释所无法达到的。以经济危机为例,发生经济危机以后,政府需要依法采取种种措施来抑制经济危机的不利影响,以尽快恢复经济活力,例如,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的经济大萧条中,罗斯福采取了一系列后来被称之为“罗斯福新政”的改革,通过《紧急银行法》,以整顿金融秩序;通过《农业调整法》和《全国工业复兴法》,以尽快恢复工农业的发展,同时限制垄断,救助中小企业;政府投资进行各种公共工程,以实现“以工代赈”的目标,等等。

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颁布的大量法律都是典型的经济法,而以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为主要内容的民法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显然是十分有限的。

政府根据金融法来调整基准利率,根据税法来实行各种减税措施,依据竞争法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根据产业政策法优化产业结构,等等,政府在履行这些经济职能时绝大多数情况下依据的是经济法而非民商法。

不可否认,政府也依据民商法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商品交换经济,而商品的交换也即产权交换,因此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首先要求有明确的产权。而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产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这样交易关系才有可能顺利进行。这就需要界定产权”

。政府需要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产权进行保护,这是其经济职能的要求。但是,政府依据民商法与依经济法而履行的经济职能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主要是以保护私权为宗旨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如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这些制度是任何市场经济体制都不可或缺的,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府依据经济法等法律履行的经济职能能否实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民商法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政府依据经济法履行的经济职能则不同,其更多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动态地确保国家经济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以列车来形象地加以说明,政府依据民商法履行经济职能就如同是确保列车上秩序井然,避免出现乘客骚乱等可能会危及列车行进安全的现象发生;而政府依经济法履行经济职能,就可理解为准确实现列车调度,并根据时时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应急处理,以确保每一辆列车都能准确到达目的地。而这一个个“列车目的地”,就是国家的经济目标,这具体体现为每年度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下一年度这样短期的发展目标,也表现为在“五年规划”中提出的中长期发展愿景。

虽然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仍在展开各种形式的论战,但只要回归到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关系其实并非如同抽象理论上所展示的那样错综复杂。同时也只有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才能够真正抽象出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本质区别。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政府经济职能———的角度来看,依据民商法而执行的政府经济职能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发挥的是间接作用的价值,它重在对私权的保护和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构建;而政府依经济法执行的经济职能则起着更为直接的作用,从宏观层面保证国家经济目标的实现。通常而言,宏观手段所起的应是间接的作用,从政府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对于市场主体发生作用的方式来看,其确实是间接的,但是相对于依据民商法执行的经济职能来说,依据经济法执行的经济职能对于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却是起着直接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可以界定为:确保政府从宏观层面直接执行经济职能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的法律。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较之于与民商法理论上的纷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争论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实类似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论战,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分歧往往是彼此未能深入了解对方而造成的。对于传统法律部门而言,任何新兴法律部门的出现都必然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仅仅固守于部门法利益,则会导致其仅仅看到新兴法律部门对自身所构成的威胁,也失去借新兴法律部门来推动自身发展的机会。行政法学界认为行政法的实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因为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这既会损害公民的利益,也会阻碍、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行政法即是通过事前的行政组织法、事中的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事后的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这三种途径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制约和规范,调整行政权的这三类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法的三大组成部分”[8]。因此,行政法主要是控权法,以确保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不可否认,凡是涉及到政府行为都必然会关系到其合法性问题,这似乎造成凡是涉及此类的问题都可纳入行政法管辖的范围之内,这实际上是一种泛行政法的观点。政府依据经济法履行经济职能也是其行政权的一种运用,如果说这种权力也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则其仅仅是在确保这种权力不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被滥用这一层面上来说是正确的;而政府具体应当执行何种经济职能、适时采取何种经济措施则远远超出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而只能由经济法予以具体调整了。以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制度为例,政府依据反垄断法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其履行经济职能的表现,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国际竞争的形势,从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允许特定经营者之间进行集中,从而实现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的竞争政策,旨在控权的行政法显然无法确定政府应当如何做出有效的经济决策。政府行使经济职能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合法行使经济职权,二是有效行使经济职权。就第一个层次来说,主要由行政法通过严格限定行政权的产生方式、行使的程序以及行政救济来予以保障,而对于有效地行使经济职权来说,则主要由政府将那些被实践检验为正确的经济学观点上升为法律即经济法的形式,以此来确保经济规律的切实遵守来予以实现。政府依据经济法执行的经济职能得以有效地实现,需要有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及其权力得以合法的运用,而这主要依靠行政法来予以保障。

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执行政府经济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经济法来说,其中必然存在大量的有关政府行使权力、行政处罚、行政救济等规定,这些规定与行政法上的规定类似,这成为许多行政法学家论证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的论据。其实这只是一种表象,正如许多经济法(如商业银行法、税法等)中都规定有刑事责任一样,但刑法却并不能将这些这些法律称之为刑法或刑法的分支。行政法是控权的基本法,但在经济法中所规定的诸多“准行政法”的内容实则是对行政法规定的一种细化,是为了确保政府有效行使经济职权的一种规定,不可简单地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范畴,更不可因此而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四、结语。

关于经济法地位的争论在法学界并未结束,经济法学界当然普遍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却难以从理论上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区别作出富有说服力的解释,这源于对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这一问题仍然从经济学界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这一分析框架来进行论证,尽管鲜有对这种论证的怀疑。经济职能是政府极为重要的职能之一,在法治社会中,这一职能的履行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从而使得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成为可能,而经济学则主要是对经济发展规律的研究,政府执行经济职能需要经济学的理论支持,那些为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经济学观点是对经济规律的正确认识,政府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这种经济学观点上升为法律,以便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为经济规律开辟道路,以避免或减少违背经济规律的行为给社会造成损害,而经济法则正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得以产生。

任何政权都需要通过执行经济职能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其最大的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发挥需要政府为社会个体成为理性人奠定微观的基础,而民商法作为保护私主体利益的部门法,通过对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从而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政府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够依据经济法有效地执行经济职能,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有效执行政府经济职能的另一个前提是有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政府经济职能。行政法作为控权法,是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基本法律,政府依据经济法履行经济职能同样需要遵守行政法的相关实体及程序规定,这是政府有效执行经济职能的根本保障;但是,行政法不能越俎代庖而将那些已经超越了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本应由更为专业的法律调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也纳入到自身的调整范围之内,这并非贬低了行政法的作用,反而凸显出了其对于确保政府依据经济法有效执行经济职能的基础性作用。

参考文献。

[1] 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54.

[2] 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周师铭,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11.

[3]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3.

[4] 钟祥财。20世纪中国经济思想述论[M].北京: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06:173.

[5] 詹姆士·E·米德。明智的激进派经济政策指南:混合经济[M].欧晓理,等 译。上 海:上 海三 联书 店,1989:4-5.

[6]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0-81.

[7]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32.

[8]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教育论文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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