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暴力是否属于家暴范畴
精神暴力也就是指,对被害人的精神施加暴力,而使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肉体暴力之外的另一种暴力,学名精神暴力,小名“软暴力”。 这种暴力作为武器,代替不宽容的心将愤怒投射到我们身上,它不能够把我们打得鼻青脸肿,但足以让我们的心灵受伤。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精神暴力的相关法律资料。
精神暴力是否属于家暴范畴
12月21日,在北京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在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在家庭暴力的定义、强调反家暴的共同责任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和完善。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初次审议稿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除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暴力形式,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对此,二次审议稿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修改使得家暴的定义更加科学、准确,也使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与我国国情和实际更加贴合。
此外,有意见提出,初次审议稿将家暴主体范畴局限于家庭成员,忽视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抚养、监护、寄养、同居等共同生活的人员。因此,二次审议稿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初次审议稿中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等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有意见认为,反家暴法应当进一步提倡建立和谐家庭关系,同时应当在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尺度的前提下,明确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对此,二次审议稿中不仅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而且明确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和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现实需要,体现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但也有意见提出,初次审议稿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因年老而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被忽视、遗弃的情况较多,草案应当增加规定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对此,二次审议稿作出相应修改,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同时,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主要制度是初次审议稿的一大亮点,但规定大多比较原则,有意见提出应当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对此,二审审议稿对强制报告制度作出重要修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之外,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也纳入到强制报告的主体之中,规定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得到细化和完善。二次审议稿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由近亲属扩大到公安机关、妇联、基层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明确保护令由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规定基层法院也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此外,保护令的时限也进一步得到明确:一般为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以内,情况紧急的为24小时以内,公安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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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基本类型:
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
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
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家庭精神暴力? 调查显示,同肢体暴力一样,精神“冷暴力”也多表现在丈夫对妻子施暴,而施暴者和受害者人群,普遍都接受过高等教育,且基本都从事“白领”职业。
家庭精神暴力最大的特征是隐蔽性强,如果不是感同身受,别说亲戚朋友,就是当事人也很难意识到证明自己是被伤害者。江女士曾经是教师,她与丈夫结婚之初,感情一直不错。但不幸的是,江女士在婚后第三年不幸得了恶性肿瘤,被切除了一个乳房,这破坏了她原先在丈夫眼里的美丽形象。丈夫从此开始冷落她,不仅性生活的次数屈指可数,甚至连话都不愿意跟她说,家务更是一股脑儿全推在江女士身上。虽然不是自己的错,开始时江女士还是非常内疚和自卑,毫无怨言地承担一切,以为可以换来丈夫的同情。谁知,她所做的一切不仅没有让丈夫感动,连最起码的尊重都没有换来,呆在家里让她心里透不过气。两个人也终于闹到分屋居住的程度。江女士说,精神上的折磨让她整夜睡不好,这种冷战可能会将她逼疯。
精神暴力难以界定伤害:
接手过多起离婚案件的法官钱伟光说,女当事人中经常被丈夫拳打脚踢的并不占多数,但绝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地遭受过种种精神虐待,但与肉体伤害程度的相关界定标准相比,精神上的伤害却很难找到法律依据。可在家庭暴力中,精神伤害的发生频率又最高,身体暴力次之,性暴力发生比率最低。他分析说,这除了在一些教育程度较高的家庭中,多少还顾忌“君子动口不动手”这种社会角色的约束、觉得用拳脚相加这种暴力方式并不符合自己的身份外,还有的是施暴人掌握被害妇女的心理,深知从精神上折磨对方,更能从精神上拖垮她,让其主动就范。
另外,随着普法力度不断加大,许多人渐渐懂得“保护”自己。如果拳脚相加,使对方身上留下伤痕,弄不好就要吃官司。于是,一些学“乖”了的人,就采用另一种更“高级”的暴力方式。由于家庭精神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加上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不能做伤情鉴定,即使闹到法庭上,法官也难以认定谁是过错方。可是研究家庭暴力的专家们却指出,家庭精神暴力对妇女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长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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