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形态、承担方式四个主要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加强对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准确理解与适用,对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的预防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本文结合《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涵、归责原则、样态及承担方式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一)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有其优点:
1.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合同,从而保证合同的严肃性。
3.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
(二)违约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我国《合同法》在坚持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同时,规定了过错归责原则。这符合我国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贯的内容和精神,可以说是对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总结:1.《合同法》总则对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责任免除(第53条)、预期违约责任(第108条)、加害给付责任(第112条)等;2.《合同法》分则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189条)、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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