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法庭辩论

发布时间:2017-03-14 19:24

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下面是离婚纠纷法庭辩论,希望小编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阅读:

离婚纠纷法庭辩论

常见的离婚纠纷

(一) 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二) 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的离婚纠纷。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在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男方有严重的夫权思想,打骂、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参加社会活动,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的,还占有一定比例。

(三) 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长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是由于一方累次犯罪,或犯强奸罪、重婚罪等,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四) 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五) 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离婚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在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等诸多方面差异较大。2010年生育一子,此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时常发脾气,无端指责,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原告从被告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中发现,被告竟然背着原告与一名自称“某某”的男子不正当交往。原告多次力劝被告回心转意,但被告根本没有悔意。2012年底,被告竟然抛开原告和孩子,与某某共同生活。至此,原被告的婚姻彻底走到尽头,已无挽回可能。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孙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应当解除

结婚初始,原告对婚姻充满憧憬,认为两人只要真心相爱,幸福生活就会相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随着时间的延续,原告发现双方在性格、价值观、人生经历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巨大,特别是对婚姻的态度上,被告心态轻浮,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基本准则,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这是原告起诉离婚的直接原因。

在原告的心目中,这个家庭是非常幸福的,因为被告没有收入,原告的工资成了家庭重要的生活来源。为了供养这个家,原告倾注了太多的心血,孩子的出生,更是加重了原告的生活负担。即便一个人辛苦挣钱养家,原告却从无怨言,并一直沉浸在这种虚拟的幸福之中。出乎原告意料的是,被告暗地里和一个叫某某的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从被告的聊天记录里更是发现了俩人关于开房之类的不堪入目的内容。原告多次给被告机会,争取被告回心转意,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当着原告的面与某某谈情说爱,更让原告多次面临来自某某的人身威胁。明明是被告出轨犯错,不知悔改不说,还将原告的一再忍让视为原告懦弱无能,动不动就对原告发脾气,说一些如“我还不想跟你过”之类的话。因为被告比原告年季小近十岁,在原告眼里,被告多少有一些天真幼稚的孩子气。为了这个家,更为了年幼的孩子,原告还是力争被告能够回心转意。然而,原告在和被告的情人某某谈过几次话之后,发现事情远没有原告想的那么简单。某某毫不避讳的透露了令原告震惊的一桩桩内幕。据某某说,被告与某某是同乡,很早就认识了,在和原告结婚之前,被告曾在一家歌厅工作。同原告结婚后,被告利用自己带孩子回老家的时机,和某某勾搭在一起,还发生了性关系,从此俩人关系便一发不可收拾。被告带孩子回北京后,某某也来到北京,利用原告白天上班不在家的时间,俩人经常混在一起,经常去宾馆开房。某某缺钱时,被告还找借口向原告要钱给某某用。不仅如此,某某还不怀好意的制造事端,为了在被告面前丑化原告的人格,某某竟然假冒异性,在网上引诱原告,想促使原告出轨就犯。某某爆料的很多内容,都是原告第一次知道。显然,被告的出轨是无法用天真、幼稚来解释的。

自从这个某某浮出水面后,原告的正常生活彻底被打乱了。夫妻吵架成了常有的事,在原告和双方父母的劝说下,被告几次承诺和某某断绝关系,却是藕断丝连,为了争取被告回归家庭,原告不止一次的带着被告去见某某所谓的最后一面,可换来的却是某某对原告的人身威胁,还有被告对某某的死心踏地。被告这种对家庭、对自己都极端不负责的行为,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学习和人身安全。原、被告已经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去年底,被告丢下孩子离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修复。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二、孩子应由原告抚养

1.原告具备抚养能力。

(1)原告在北京有住房一套,原、被告和孩子此前一直住这套房。孩子和原告生活,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持孩子原有的生活方式,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带来的不良影响。

(2)原告有非常稳定的工资收入,能够保障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接受良好的教育。

(3)原告受过高等教育,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4)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这说明孩子随原告生活,是可行的。孩子完全可以接受这种生活方式。

2.被告不具备抚养能力。

(1)被告没有固定住处和收入,户籍在老家。孩子一旦判归被告,后果就是居无定所,生活水准比现有标准大大降低,只能在被告户籍地上学,孩子接受教育的水平也要远低于北京。

(2)被告的个性不适合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此前夫妻吵架时,被告情绪失控挥菜刀砍原告,多次抱孩子跳楼幸好被家人制止等等,现在被告又丢下孩子离家出走,很少探望孩子。这些都说明被告偏激、不负责的个性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

(3)被告没受过高等教育。之前的一些工作经历必将影响被告的价值观,进而影响其家庭教育的能力。被告是否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还是未知。孩子跟随其生活,无法获得良好的家庭教育保障。

可见,原告的抚养条件和能力要远高于被告,随原告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三、财产分割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名下的房产,是原告婚前购买的,为原告个人财产,房贷一直是由原告的父亲偿还,该房产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无权就该房产主张任何权利。被告为了借离婚侵占原告财产,在明知的情况下,恶意主张原告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意图分得原告房产增值部分。对此,原告已申请法院调取银行还贷凭证,凭证上相关签字都是由原告的父亲在还贷时书写,可以证明房贷一直是由原告的父亲偿还的事实。此外,对于法庭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请法院依法分割。

四、夫妻共同债务

除车贷外,原、被告对外没有其他共同债务。对于被告离家分居期间的人个借款,原告对真实性不认可。退一步讲,即便借款是真实的,但被告并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应的负债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在有自家房门钥匙的情况下,在外开房住宿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况且,被告私自离家出走是对家庭极不负责的,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因此所负的债务应当自行承担,与原告无关。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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