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发布时间:2016-12-06 17:52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你对商标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另外,下列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 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上三种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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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结构

1. 文字商标

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2. 图形商标

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其中又能分为:

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 字母商标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4. 数字商标

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5. 三维标志商标

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6.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7.(上述1~6的)组合商标

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

8. 音响商标

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 注册。音响商标目 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在中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9. 气味商标

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 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在中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10. 位置商标

位置商标是指某种商品特定部位的立体形状、图案、颜色以及它们的组合,通过他们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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