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7-02-13 14:11

2016年4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水平为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以下就是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最新养老保险政策

2016年退休人员最新养老金发放标准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计发基本养老金。

2、“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 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相关实例】:2016广西养老金发放金额达179.12亿元

目前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统筹,按照自治区与设区市“两级管理、两级调剂”的管理模式运行。根据相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对全区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收支缺口需按一定比例实行责任分担。为认真实行自治区责任分担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近日财政厅已统筹安排下达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125.39亿元。

经测算,2016年全区14个市当期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总额为179.12亿元。按照自治区与市级统收统支地区7∶3的分担比例,2016 年自治区需承担责任分担资金共计125.39亿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拟于近日下达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但是,考虑到广西各地基金支撑能力差异较大,为确保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及时足额发放,截至今年5月底,自治区财政厅已从自治区本级财政社保专户拨付51.3亿元,专项用于有关市县发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于自治区责任分担剩余资金65.39亿元,自治区财政厅将视各地资金支付情况及时下拨,确保各地企业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还将督促和检查各市切实落实责任分担机制,筹措责任分担资金的情况,同时指导各市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加大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力度,努力扩面征收,夯实缴费基数,确保应收尽收,防止跑冒滴漏,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及时足额收缴,努力完成全年基金收支计划。

2016年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一、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二、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新农村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

2、根据这一标准,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1660元,按5%比例年缴费标准为583元;按1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1166元;按2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2332元;按30%比例年缴费标准为3498元。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也可以在60周岁前选择一次性缴费(必须缴足15年),或在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一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只能选择按10%及以上的比例缴费。

三、60周岁以上新农村居民可申请老年生活补助

1、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再纳入参保缴费范围,可以向政府申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2、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年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年满七十周岁不满八十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年满八十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

3、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市民,可以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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