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电动车上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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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拼装电动车上路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禁止以下行为: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等。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2.严禁无证电动车上路行驶
《办法》强调,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据要求,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
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并交验车辆。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残疾人证》。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残疾人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地。
3.电动车驾驶员不得醉驾、逆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年满16周岁;
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3、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
4、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5、不得逆向行驶;
6、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7、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
8、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9、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10、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11、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12、不得醉酒后驾驶;
13、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14、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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