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17-06-21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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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下面通过不同主体适用的不同方法来给给大家归类:

(一)平等主体

1.仲裁和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合同纠纷

②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提示: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试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能提请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是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制度

三、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二)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班主任2 -4人和委员7 – 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

【案例分析一】:

[案情]

非诉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途径

1985年9月,某村民委员会(现名称变更为某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牟某签定了《企业承包协议书》,由牟某承包某村民委员会所属的两个集体企业,即某贸易商行和某玻钢建材厂,承包期为十年,自1985年1月1日起,到1994年12月31日止。某村民委员会租用了4.25亩土地作为两个企业的营业场地。承包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签订承包合同。1999年9月,上述企业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牟某对该企业的建筑物及场地一直使用至今。2005年12月13日,牟某与某居民委员会第十居民小组达成协议,协议第5、6条约定:“牟某必须于2006年元月20日前将原某贸易商行和某玻钢建材厂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设施予以拆除,土地交还第十居民小组;若牟某逾期未将土地交还,牟某同意由第十居民小组直接收回土地,且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设施一并交由第十居民小组处置。”后牟某反悔。2006年7月14日,某居民委员会以企业承包法律关系为由诉至法院。

[非诉办案经过]

案例一 接受牟某委托后,经过分析,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我方无有利证据的前提下,若要妥善处理该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明确以下事实:一、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设施是原告所有还是被告所有;二、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设施是否在集镇建设的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走访,该两个集体企业,实际上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是由牟某自筹资金成立的,但工商登记及建筑物的证书上却显示为集体。若另行提起企业性质的认定或分割财产等诉讼,就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避免讼累,我及时向当事人建议通过协调解决此案,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经与法院、当地政府部门、对方代理人多次进行沟通,并于2006年9月1日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了协议(增加了某居民委员会向牟某补偿经济损失几万元,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五十多平方米的土地建房),2006年10月1日前,协议双方均依法履行了己方的义务。2006年10月9日,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某居民委员会撤诉的裁定。

[评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迅速增多,社会迫切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合理合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避免当事人各种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别是律师以非诉方式主持调解民事、经济纠纷时,方法灵活,形式多样,能够迅速抓住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怨恨和隔阂,尽快解决矛盾和纠纷,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比较和缓,不伤感情,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分析二】:

发生房屋权属纠纷,儿媳踹门撞伤婆婆

因婆婆推住门不让进屋,儿媳用脚踹门将婆婆撞伤。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婆婆诉儿子儿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年已古稀的赵老太有一个儿子巩某,巩某与尤某是夫妻。赵老太与儿子、儿媳之间时常因为房屋归属问题发生纠纷。2011年11月5日,儿媳尤某要进北房东头屋,赵老太推住门不让儿媳进入,尤某即用脚踹门,门弹开后击打到赵老太面部,造成赵老太受伤。11月9日,赵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儿媳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双方争议的房屋赵老太已经居住多年,儿媳尤某如果认为赵老太侵犯其合法权益,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尤某应预知其踢门会对赵老太造成损害,仍然用脚踢门,造成赵老太受伤,因此应当赔偿赵老太的经济损失。因无证据证明尤某的行为系儿子巩某指使,故巩某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儿媳尤某赔偿赵老太医疗费等共计2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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