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

发布时间:2017-05-08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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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保障资格证

符合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经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公示后,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保障资格证》)。申请家庭也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栏)自助打印《保障资格证》。

附件2: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

二、货币补贴标准

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6元/月。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的两倍发放。

三、申领货币补贴

1、提交申领材料。申请家庭持《保障资格证》、房屋租赁合同(需租赁普通住宅)、房屋租赁备案证、房屋出租人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属本市低困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低困证明),向辖区住建局受理窗口申领货币补贴(单次申领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货币补贴审核。区住建局受理窗口实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并告知原因。

3、货币补贴发放。经区住建局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货币补贴发放到指定银行账户。

四、资格年审

保障家庭应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请程序向辖区住建局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年审。经区住建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保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终止。

五、违规处理

(一)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约定责令要求申请家庭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申请家庭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自申请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次月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停止向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应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

2、申请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货币补贴,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货币补贴资格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责令申请家庭退回已领取的货币补贴。

(二)申请家庭有第(一)款第2种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家庭相关违规信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申请家庭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2016年杭州公共租赁住房 受理条件及流程

http://zhishi.fang.com/xf/hz_187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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