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大学本科法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7-05-22 14:35

经济法责任的研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大学本科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大学本科法学论文篇一

《 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探究 》

《经济法》是中等职业学校财经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其中涉及众多财经法规,是学生日后工作中必备的知识储备,可见其重要性,可是它们又是深奥难懂的,学生觉得枯燥无味,因此,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愿意试着了解并愿意深入理解经济法规成为摆在任课教师面前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的学习离不开实际应用,也就是说离不开案例,在课堂教学中,让案例成为贯穿课堂教学内容的线索,学生在接触了解案例中体会到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培养了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

案例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模式有很大不同,在教学目的上,传统教学注重传授知识,而案例教学模式注重培养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传统教学注重以理论案,案例教学模式则刚好相反,在实际应用中让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即以案论理;在侧重方向上,传统教学侧重记忆理解,重在知道“是什么”,案例教学侧重引导学生思考创见,要勇于探究,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要思考“为什么”以及“怎么办”。首先,典型案例中曲折的故事情节和耐人寻味的结果极大地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很容易让学生置于这种特定的人物角色和特定的事件中,学生带着问题带着好奇心去学习,成为学习的主角。

他们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件的探究中来,极大地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例如,在讲授经济法律行为的相关知识时,涉及了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复杂,学生在老师教授之后很难快速消化理解,这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案例来提供情境,学生就会主动利用学过的知识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如选用的下面这个案例。刘望楠开了家土特产店2014年11月底与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签订合同,购进了118只特级精制火腿。2015年2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假行动中,把刘望楠店里没有卖出的103只火腿全部没收销毁,理由是该批火腿是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后来,刘望楠还调查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火腿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的。

于是,刘望楠要求鼎鼎鲜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拒绝。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呢?学生非常关心处理结果,即刘望楠能否要回货款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清楚,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火腿,应当明知该批火腿是劣质产品,而在刘望楠购货时却极力推荐并保证货真价实,很显然刘望楠做出购买火腿的意思表示是受到了欺诈。从可撤销合同包括的情形来看,应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但是,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

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的规定。从食品本身而言,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应属无效合同。另外,可撤销合同必须建立在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础上,而刘望楠与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始无效,属于无效合同,而非生效后的可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效,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自然要返还刘望楠货款,至此,学生的好奇心得到满足,知识也得到了充实,收获颇多。

其次,案例的真实性,来源于生活,内容客观公正,没有任意捏造的成分,对实际生活有指导和借鉴作用,如在前面所述案例中,除涉及合同的效力外,还涉及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内容,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这对于引导学生关注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重要的是,这个案例是真实的,就发生在河北省某县,这样能让我们的学生真切感受到我们学习的知识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我们学习了知识就能学以致用。再次,学生参与到讨论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意见不再单一,思维不再固化,追求的不再是唯一的“标准答案”,学生可以畅所欲言,为了说明问题,学生不仅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从大量课外的书籍中寻求答案,这样大大的扩大了学生的阅读面。同时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得到锻炼,语言精炼,专业术语表达准确。像诺顿杀毒软件风波,遇到因为杀毒软件的问题而导致计算机瘫痪的情形,给主人的股票交易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其收益,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的学生遇到了,该如何解决。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各抒己见,最后由老师总结。

二、案例教学模式的要求

1.案例的挑选

案例选取得是否符合相应知识点,能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为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服务,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要选择适用的、适度的、与教学目标相吻合的案例。案例可从书籍中找,也可直接来源于生活,还可以来源于时事新闻。但是无论怎样,都应该真实,具有典型性,特别是具有针对性,能够应用于本节课涉猎的知识点,消化巩固理论知识,实现教学目标。在讲解合同的效力时,笔者选取了央视法律讲堂节目中的案例——《活人的死亡证明》,题目就让人感觉蹊跷,可以以此引起学生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活人的死亡证明》。2014年,在北京,一天一位中年妇女突出闯进一家律师事务所,说:“我房子没了,人也没了,我要请律师。”大家莫名奇妙,这位妇女拿出一张纸——死亡证明,死亡人是张兰,律师问张兰是谁?妇女说张兰是我,我就是张兰,大家都蒙了,问:你住过院,张兰说我住过啊,可离死还远呢,连病危都算不上,这是怎么回事?有人搞恶作剧?只有张兰自己清楚,这是卖房子惹出的荒唐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学生饶有兴趣地开始关注整个案例的进展。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教师挑选案例时要考虑传播给学生正能量,不要把消极的负面情绪带给学生,更不要把带有浓厚宗教色彩、政治色彩的案例带到课堂。

2.探究讨论氛围的调节与控制

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老师要调控好氛围。营造良好的探究讨论氛围,需要老师和学生共同努力。教师在实施案例课堂教学模式中应坚持以启发为主,调动积极因素,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对于学生不同的意见,要及时点评,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发现学生观点中的精华,让学生的不同想法得到交流与分享,丰富学生的各种信息,尊重和发挥学生的学习风格,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独特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因材施教,让学生真正感到他们是课堂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学生有时会跑题,脱离案件,讨论越扯越远,甚至“下道”,有时学生讨论激烈时,会有过激的言辞,某种程度上造成课堂氛围紧张,针对种种情况教师要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及时引导,回归正能量和教学重心。

3.案例教学模式不是否认传统的教学模式,二者有机结合,才是有效课堂教学

学生习惯于接受传统教学的模式,习惯于被动地接受知识,对于知识的落实需要这样的模式,但是,学生理解消化后是不是更有利于落实呢?所以我们要将两种教学模式有效地结合起来,更大程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总而言之,案例课堂教学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教学模式,逐渐广泛应用于各学科的教学实践中,它的有效应用需要教师做大量的备课工作、案例的选取、资料的搜集以及案例的有效呈现等,为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提高综合能力。

经济法大学本科法学论文篇二

《 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讨 》

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而随着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单一理论讲解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教学的要求,特别是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等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而经济法课程中合理运用案例教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将从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入手,分析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受到老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据统计,超过八成学生认为案例教学非常有必要,可以说案例教学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寓教于乐

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基础相对较差,且很多学校都是入学第二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其他的财经类专业课程尚未学习,要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一定难度。而案例教学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更加易懂。同时,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让他们愿意去学习。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例,讲授纯理论章节时,学生大多低头玩手机、睡觉或者干脆翘课,学生兴趣不高,参与度不强;而一谈到案例分析时,学生举手发言活跃,兴致高涨,互动性很强。

(二)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

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老师在讲理论知识,与学生的交流较少。而案例教学则将填鸭式的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改变他们被动学习的状况。与此同时,案例教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分析推理、表达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发展成为应用型学生。

二、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现状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教学方法,上世纪80年代,它从英美法系国家介绍到中国。现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老师使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更强。但是,对于案例教学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效果,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案例教学形式缺乏新意,很多老师的案例教学仍局限于口头讲授;选取的案例质量较低,据统计,68.8%的学生认为老师在经济法课程中选取的案例一般,实践性和时效性都不够强;教师参与度、学生主动参与度不足,使得课程气氛不是过于沉闷,就是泛泛而谈。

三、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完善

完善和改进案例教学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不能在以往填鸭式灌输教学的基础上加几个案例就是案例教学,也不能过于简单化理解案例教学,而是应当在教学理念上有所转变,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自主参与学习意识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一)案例教学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

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是在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的,因而,案例教学还要与讲授教学相结合进行才可以。否则,学生还没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就进行案例教学的话,难以对案例中的知识点作出准确判断,对于案例的理解也仅局限于表面,也不能很好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更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结构。

(二)案例选取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实践性

在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引用案例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能更好的掌握知识点,因而,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针对性,否则不仅没有起到应有效果,反而让学生更加疑惑。同时,民办高职高专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如,合同法一章学习时,可以选取跟高职高专学生自身相关的案例,毕业后如何签订、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等。选取这些时效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案例能让学生更好的投入学习,增强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风险防范和运用已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活学活用。

(三)案例教学形式可多样化

从案例总向实践,是民办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必然结果。因而,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案例呈现到我们的现实实践中。除课堂讲授案例、案例讨论等形式外,还可以通过情景模拟建立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学生扮演不用身份的当事人模拟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体验中学会分析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与当地法院联系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也不失为一种案例教学的好方法,通过组织学生旁听庭审,让学生在现实的案件中了解如何分析案件,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实践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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