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三章是关于谁的典故

发布时间:2017-03-15 08:12

【汉语文字】约法三章

【汉语拼音】yuē fǎ sān zhāng

【词语解释】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以资遵守。

【成语典故】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领大军攻入关中,到达离秦都咸阳只有几十里路的霸上。子婴在仅当了46天的秦王后,向刘邦投降。刘邦进咸阳后,本想住在豪华的王宫里,但他的心腹樊哙和张良告诫他别这样做,免得失掉人心。刘邦接受他们的意见,下令封闭王宫,并留下少数士兵保护王宫和藏有大量财宝的库房,随即还军霸上。为了取得民心,刘邦把关中各县父老、豪杰召集起来,郑重地向他们宣布道:“秦朝的严刑苛法,把众位害苦了,应该全部废除。现在我和众位约定,不论是谁,都要遵守三条法律。这三条是: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要抵罪,盗窃者也要判罪!”父老、豪杰们都表示拥护约法三章。接着,刘邦又派出大批人员,到各县各乡去宣传约法三章。百姓们听了,都热烈拥护,纷纷取了牛羊酒食来慰劳刘邦的军队。 --出处《史记·高祖本纪》

【原文】

汉元年①十月,沛公②兵遂先诸侯至霸上。秦王子婴③素④车白马,系颈以组,封⑤皇玺⑥符⑦节⑧,降轵⑨道旁。诸将或言诛秦王。沛公曰:“始怀王遣我,固以能宽容;且人已服降,又杀之,不祥。”乃以秦王属⑩吏,遂西入咸阳。欲止宫休舍⑪,樊哙、张良谏,乃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⑫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⑬久矣,诽谤⑭者族,偶语⑮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⑰。馀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⑱。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⑲。”乃使人与秦吏行⑳县乡邑,告谕之。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沛公又让不受,曰:“仓粟多,非乏,不欲费人。”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为秦王。

【注释】

①汉元年:公元前206年。汉朝建立的第一年。

②沛公:即刘邦。刘邦:江苏徐州沛县人,故称其为“沛公”。

③子婴:秦始皇之孙。秦丞相赵高杀秦二世,立子婴,去皇帝号,封秦王。

④素:驾。

⑤封:捧的意思。

⑥玺:皇帝的印。

⑦符:传达皇帝命令、征调兵将使用的一种凭证。

⑧节:皇帝派遣的使者所持的凭证。

⑨轵(zhǐ 读三声)道:古亭名,在今陕西省西安市东北。

⑩属:交给。

⑪止宫休舍:到宫殿中休息。

⑫军:驻军,驻扎。

⑬苛法:苛刻的法令。

⑭诽谤:指批评朝政的得失。诽,从旁指责过失;谤,公开指责、批评别人过失。

⑮偶语:相对私语。

⑯法三章耳:意思是法律只有三个条目。即下面所说对杀人、伤人及抢劫者判罪。这是相对秦法来说比较简约的法律。章,条目。

⑰抵罪:当罪。

⑱案堵如故:一切照常,和原先一样。案,通“安”,安抚,安定。堵,墙。故:以前

⑲耳:无义

⑳行:巡行。

【译文】

汉元年(前206)十月,沛公的军队在各路诸侯中最先到达霸上。秦王子婴驾着白车白马,用丝绳系着脖子,封好皇帝的御玺和符节,在轵(zhǐ,音纸)道旁投降。将领们有的说应该杀掉秦王。沛公说:“当初怀王派我攻关中,就是认为我能宽厚容人;再说人家已经投降了,又杀掉人家,这么做不吉利。”于是把秦王交给主管官吏,就向西进入咸阳。沛公想留在秦宫中休息,樊哙、张良劝阻,这才下令把秦宫中的贵重宝器财物和库府都封好,然后退回来驻扎在霸上。沛公召来各县的父老和有才德有名望的人,对他们说:“父老们苦于秦朝的苛虐法令已经很久了,批评朝政得失的要灭族,相聚谈话的要处以死刑,我和诸侯们约定,谁首先进入关中就在这里做王,所以我应当当关中王。

现在我和父老们约定,法律只有三条:杀人者处死刑,伤人者和抢劫者依法治罪。其余凡是秦朝的法律全部废除。所有官吏和百姓都像往常一样,安居乐业。总之,我到这里来,就是要为父老们除害,不会对你们有任何侵害,请不要害怕!再说,我之所以把军队撤回霸上,是想等着各路诸侯到来,共同制定一个规约。”随即派人和秦朝的官吏一起到各县镇乡村去巡视。向民众讲明情况。秦地的百姓都非常喜悦,争着送来牛羊酒食,慰劳士兵。沛公推让不肯接受,说:“仓库里的粮食不少,并不缺乏,不想让大家破费。”人们更加高兴,唯恐沛公不在关中做秦王。

【示例】

《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

耶律楚材《怀古一百韵寄张敏之》:“约法三章日,恩垂四百基。”

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六十五:“昔高祖约法三章,黎民皆感其德,愿军师宽刑省法,以慰民望。”

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一回:“这位继室夫人生得十分精明强干,成亲的第三天,便和督办约法三章,约定从此以后,不许再娶姨太太。”

邹韬奋《经历·种种尴尬》:“我们很郑重地和工头约法三章,什么时候交稿,什么时候看校,什么时候拼版。”

附:刘邦后来认为三章大律太简略,难以适应统治的需要,萧何便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县六篇外,又增设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至此汉朝律令基本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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