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商标诉讼
北京一家公司需要做出诉讼,这诉讼是有什么条件的吗?小编把整理好的北京公司商标诉讼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诉讼证据的条件是什么?
(一)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任何案件的争议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与一定的人和事相联系,当事人之间商标纠纷的发生,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发生、变化和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都必然在客观上留下痕迹,或者反映在人们的头脑里,所有这些都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 志为转移的。凡属假定、猜测、推想等主观范畴的所谓事实,都不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还必须是准确的,是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如果是真 实的但却不准确,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作为商标诉讼证据的第一个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二)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客观的事实很多,但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只有与商标纠纷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这种联系的主要表现是:
(1)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有联系,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相联系。
(2)与案件的次要事实相联系,即与主要事实以外的但又属于案件范围的其他事实有联系。例如,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资格等等。
(3)与案件的否定情况相联系,即证明本案的事实不存在,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等等。
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客观性的一种表现。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三)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虽然是客观事实并且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具备了以上两个重要条件,但不一定都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里还存在着证据的许可性问题。根据《商标法》、《民法 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着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证据,才能被承认,才允许在诉讼中使用。对于那些不 具备特殊条件的事实,虽然也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却不准许作为诉讼证据,发挥不了证明的作用。例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 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这是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要求。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 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就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如 果发生商标使用许可纠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时,就必须以书面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成立;否则,就认为没有成立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关系,即《商标法》不允许使用口头允诺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这种关于诉讼证据许可性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所特 有的,对维护商标领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客观存在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并被法律准许使用的证明材料,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无 论是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自己调查收集的,都必须遵照取得证明材料的法定程序。取得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仅能保 证真实有用的证明材料进入诉讼程序,而且为维护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所必需,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收集的混乱现象和违法行为,以免给取得必需的证明材料造成损失。
“永和豆浆”连环商标诉讼案
“永和,永和,满天下……”。豆浆的清香,犹如这悠扬的歌声渐渐弥漫了整个大陆。然而就在同时,在这歌声中充斥着越来越多的争吵、辩论和争斗。谁是这首歌曲的真正版权人,谁有权利名正言顺地演唱它?所有这一切究竟该如何评说?
缘起
让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永和豆浆”的历史。
“永和豆浆”起源于台湾。上世纪50年代,一些祖籍大陆的退伍老兵为谋生计开设了经营快餐早点的摊铺,磨豆浆,烤烧饼,炸油条,规模和影响逐渐扩大。最早将“永和豆浆”产业化并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林炳生,他于1985年在台湾注册了“永和”商标,并成立了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
由于看好永和豆浆在大陆市场未来潜在的巨大商机,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在1995年率先注册了“永和”及图商标(注册号第730628号),注册类别为第三十类食品,核定使用商品为豆浆、米浆、茶、豆花、冰淇淋。但因感觉市场时机尚不成熟,林炳生及台湾弘奇公司并未进入大陆市场开展经营,而是将第 730628号商标使用权许可给台湾商人邱耀辉,由其在大陆开设“永和豆浆”中式餐饮连锁店。邱耀辉的工作为“永和豆浆”在大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永和豆浆”开始在大陆生根发芽。
2000年9月,林炳生兄弟成立了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弘奇公司),作为“永和豆浆”大陆地区事业发展的总部。2001年1月,“永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届满,邱耀辉与“永和豆浆”正式分手。同年,上海弘奇公司经授权取得“永和”商标在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从此,林氏兄弟开始独立全面经营大陆“永和豆浆”事业,并通过以特许加盟为主的方式开展餐饮连锁业务。至今,“永和豆浆”的连锁店已有 200家之多。
再谈谈以林猷澳为领头人的“永和大王”。1996年2月25日,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简称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也是经营豆浆、油条类的快餐店,挂“永和豆浆大王”牌匾。1997年,这家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42类(餐馆、快餐馆)成功注册了“永和大王”商标。1998年,上海弘奇公司因认为“永和豆浆大王”与“永和豆浆”类似,向上海市工商局举报。后经过调查处理,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以直营店为主要扩张方式,经过多次资本运作,至今已在全国设立了100家左右的连锁店,形成了与上海弘奇公司双雄并立的局面。同样使用“永和”字样的商标,同样经营豆浆油条,同样发展良好、具有较高知名度,所有这些使得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与上海弘奇公司不但成为了经营上的主要竞争对手,也使得他们成为了这场“永和”品牌之争的主角。
在上海弘奇公司与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争斗正酣之时,全国各地以“永和”、“永和豆浆”为字号的豆浆快餐店层出不穷。上海弘奇公司在面临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这个强硬对手的同时,又面临着数不胜数的新的竞争对手。如果说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像一只猛虎,不好对付,全国各地那些众多的个体经营者则像一群狼,任你左冲右突,总感力不从心!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对同样自视为“永和”正宗的上海永和大王公司来说,这些小的永和豆浆店,也是冒牌者和竞争对手,如果有适当机会或在直接影响自身发展时,也愿意加以清剿。
于是,我们就看到这样一个现象:一方面,上海弘奇公司高举打假的大旗,在全国各地以各种形式和途径开展了维权和加盟拓展工作,尤其是2005年以来,为突破发展的瓶颈,加速加盟业务的开展,永和豆浆左右开弓、全力以赴,开展了高密度的打假活动;而另一方面,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则沉着应对,默默工作,闷声发着大财。
启示一:决策失误,进入大陆迟缓
林炳生独具慧眼在台湾和大陆最早注册了“永和”商标,这是他的独到之处。然而可惜的是,因为各种原因,林炳生未能在大陆及早自行开展“永和豆浆”事业,而只是将“永和”商标许可给邱耀辉使用。这种做法,虽然在当时有一定的好处,但从今天的发展形势来看,应该是弊大于利。如果林炳生在1995、1996年就在大陆自行开店,无疑会为今天的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其竞争优势可能会更明显。
告捷
为保护“永和”豆浆品牌,打击竞争对手,排除连锁体系拓展障碍,上海弘奇公司开展了全方位的品牌保护工作。
首先,从商标注册入手,努力建立一个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同时对涉嫌侵权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至2006年,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弘奇公司的海外母公司,第730628号“永和”商标的目前持有者)申请了40件左右与“永和”有关的商标(有些被驳回)。此外,对于竞争对手或第三方申请注册的与“永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海弘奇公司力所能及地提出了异议或撤销申请,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从源头上打击了侵权和假冒情况的发生。
其次,对于各种各样的假永和豆浆店侵犯商标权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上海弘奇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性的打假。用上海弘奇公司人士的话来说就是:“先与这些门店联系,若是他们愿意加盟,就收编或并购为加盟店。如果双方互动不行,我们就向当地工商举报,由他们来处理。特别顽固的商家,将通过司法途径直接起诉。”
经过艰苦的工作,上海弘奇公司的打假事业取得了累累硕果。据报道,仅在山东省,工商部门就一次性地处理了几十家假“永和豆浆”,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弘奇公司在山东的特许加盟工作。在河北、天津等省市,通过工商部门进行打假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而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侵权者,上海弘奇公司则坚决地提起诉讼,在全国遍地开花地打起了侵权官司。
“唐山诉讼”是上海弘奇公司开打的最早的官司之一。 2000年12月,经上海弘奇公司授权,河北唐山的陈薇女士在唐山市开设了永和豆浆唐山店。然而在2001年4月左右,另一位女士刘凤英在唐山市夏日商城开办了一家未经上海弘奇公司许可的“永和豆浆唐山店”,挂上了与陈薇特许连锁店相同的红色“永和豆浆”店招牌,并使用带有“永和”字样及“稻草人”(亦为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形的招牌和餐具,发放带有“永和豆浆”字样的餐券,以假乱真。上海弘奇公司为此将刘凤英诉至法院。2002年1月31 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刘凤英开办的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永和豆浆店,未经上海弘奇公司授权许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给当地消费者造成误解,给原告及原告授权陈薇开办的唐山市路南永和豆浆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为自己牟取了不当利益。
启示二:意识不够,商标注册不利
商标注册到位,在市场经营中就可能占得先机,否则就可能会陷入被动,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如何描述都不过分。
挫折
在上海弘奇公司取得频频捷报的同时,挫折与失败也如影随形。
2005年,因南昌市东湖现代永和中式美食店及西湖区现代永和豆浆店户主邱雪伟涉嫌商标侵权,上海弘奇公司将其告上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定, “永和及图”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永和”较为突出并易于接受和记忆,应是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主要依据。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永和及图”商标使用多年,并以连锁经营的形式经营“永和”品牌豆浆,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文字部分“永和”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并在其招牌、价格宣传单、外卖袋等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永和豆浆”服务与原告的“永和”豆浆商品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故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永和豆浆”餐饮服务与原告“永和”豆浆商品之间类似。因此,被告未经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人许可将原告注册商标主要部分用于其个体工商户字号、并在其招牌、价格宣传单、外卖袋等上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邱雪伟在其字号、店面招牌、餐具、菜单、服务人员服装、外卖宣传单、便利袋等上停止使用“永和”字样,并赔偿原告人民币4万元。永和豆浆一审获得了胜诉。
遗憾的是,该案上诉之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永和豆浆最终败诉。高院的理由是,被告邱雪伟在南昌市东湖新一代永和豆浆店的店招上标记“永和豆浆”,在整改后的店招上标记“现代永和”,在快餐盒、宣传单、外卖袋上标记“新一代永和豆浆”或“现代永和”,这种对企业字号宣传使用的文字虽与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但并未使用在与第 730628号注册商标核定的第30类豆浆、米浆等商品上,故以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南昌诉讼” 是上海弘奇公司2005年的第一次挫折,但绝不是最后一次,失败接踵而至!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弘奇公司诉洪加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上海弘奇公司败诉。法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公司的豆浆商品与被告的餐饮服务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服务的方式及目的、生产和销售的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不构成类似。
“南昌诉讼”和“宁波诉讼”的失利是对上海弘奇公司的沉重打击,它不但表明上海弘奇公司在当地的加盟计划受到严重阻碍,也标志着其品牌保护战略的严重挫折!分析这两起案件的败因,作者则认为,除了通常所遇到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外,上海弘奇公司在诉讼策略上的失误也可能是原因之一。从公开的案件情况可以看出,上海弘奇公司在两起案件中均未申请将“永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跨类别保护,即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样对驰名商标构成侵权。而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判决上海弘奇公司败诉的主要理由恰恰是被告的餐饮服务与原告的豆浆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不构成类似!因此,作者设想,如果当时上海弘奇公司提出了驰名商标认定之诉,法院又认定“永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话,本案将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法院会以何种理由判决原告败诉呢?当然,我们不能排除法院否定“永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但此时,我们禁不住想要知道的是,法院又将以何种理由否定“永和”商标为驰名商标呢?
当然,在河南洛阳发生的一起侵权诉讼中,上海弘奇公司提出了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弘奇公司拥有的“永和”文字加稻草娃娃图案的图文组合商标符合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该商标已处于驰名商标状态,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此次事件意义重大,并给上海弘奇公司在全国打假增添了信心;同时从某种角度来说,凭借此举,上海弘奇公司在与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争斗中也稍稍占据了一定的先机。
启示三:驰名商标,应该充分利用
对于具有一定的全国知名度的企业来说,充分认识到驰名商标的重要意义,及时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无论对于日常经营,还是对于解决纠纷,都具有重大的价值!
展望
让我们从上海弘奇公司与“群狼”的斗争继续回到二只猛虎——上海弘奇公司与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争斗中来。
二者的明争暗斗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也看不到任何停止的迹象,反而愈演愈烈!据报道,“永和”商标的持有者林炳生准备再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 “永和大王”注册商标。同时,上海弘奇公司有关人士称,一方面,公司在43类别上准备申请“永和”的商标注册,另一方面,公司正积极收集驰名商标的证据,希望通过成为驰名商标的方法撤销“永和大王”商标。打着同样主意的还有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该公司也正积极准备申请驰名商标,希望藉此在与上海弘奇公司的商标缠斗中占得先机。
作者认为,通过驰名商标认定来撤销另一商标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为,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效力发生在驰名商标被认定之后的期间。也就是说,从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之日起,对于新申请注册的跨类别商标才能产生作用。
既然如此,作者认为,永和豆浆没有必要非得撤销“永和大王”商标,可以换个角度进行考虑。上海弘奇公司的“永和”商标注册在第30类上,覆盖豆浆等商品,而“永和大王”注册在第42类上,涵盖餐馆、快餐馆服务。从一般的意义上讲,第30类的商品与第42类的服务的确不构成类似。因此,上海弘奇公司的“永和”豆浆与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永和大王”餐馆一般也不构成类似,上海弘奇公司以此为理由要求撤销“永和大王”商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第30类的商品与第42类的服务肯定会构成类似。比如,当“永和大王”餐馆主要提供豆浆等商品时,该类服务必然与“永和”豆浆商品构成类似。因此,上海弘奇公司以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从事与其相类似的营业为诉求,要求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停止使用“永和大王”商标提供豆浆等商品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可以使用“永和大王”商标提供其他任何餐饮服务,但不能提供豆浆类商品。“永和大王”商标没理由仅仅因为带有“永和”而被撤销,但有理由被要求禁止使用在提供豆浆商品的服务上,否则就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北京公司商标诉讼,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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