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09 02:09

你听说过涉案卷烟吗?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

第四条 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可查清品牌规格的:

1.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2.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二)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

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 涉案真品卷烟的收购、拍卖价格

第五条 经有关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真品,须依法收购的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商业企业收购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六条 须依法收购的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第七条 涉案真品卷烟的拍卖保留价,由省级烟草质检、价格管理部门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涉案真品卷烟的销售价格

第八条卷烟商业企业依法收购、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烟,须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销售。如有包装破损或滞销等情况,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05〕415号)包装破损或滞销卷烟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对需作报废处理的涉案真品卷烟,由质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本规定,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管理规则,明确职能部门的有关权限和职责。各省级局销售、法规和财务部门,在履行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成员职责的同时,对于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出具、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报废处理等程序、依据和结果要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分析系统上建立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信息模块,对涉案卷烟价格信息进行管理,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按时做好每月的涉案卷烟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将涉案卷烟价格纳入本省价格管理工作中,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桐乡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一起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卷烟案件

3月3日,经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桐乡市烟草专卖局在嘉兴市局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联合公安部门查获一起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卷烟案件,这是该局查获的首例生产流程较完整的卷烟制假案件。

2015年10月,桐乡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市场检查中,获得信息称在桐乡市振东新区某新建小区有人经营假冒卷烟嫌疑,此举报信息与前期排查已掌握的卷烟制假线索有吻合之处,市、县两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及布控措施,切实做好案件的跟踪经营,力争人赃俱获。

经过稽查队员数月的蹲点侦察,周转多省,掌握了制假分子的违法事实和活动规律,专案组认为时机成熟,于3月3日中午,兵分两路,直扑已掌握和布控好的各涉案地点,成功捣毁生产加工窝点1个,当场抓获涉案嫌疑人5名,查获中型接嘴机1台,切嘴机2台,小包烫机一套3台,条包烫机一套3台,油墨打号机1台,各类违法卷烟403.1条,无滤嘴散支烟2万支,滤嘴棒14.57万支,各类商标纸1.39万张,内衬纸1.26万张,BOPP膜1.26万张,水松纸40.84千克以及用于购销假烟的手机、银行卡、托运单、帐本等。

近年来,制售假烟的方式越来越隐蔽、违法分子规避法律的意识越来越强、打击难度也越来越大,此起涉烟制售假网络案件集生产、仓储、中转、运输等环节于一体,该案的成功破获一方面得益于该局始终坚持“疏堵并举、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另一方面得益于一线稽查人员敏锐的信息捕捉力和较强的网络案件经营意识,以“点”带出“线”、以“线”带出“面”,最终实现“抓住一线,破获一案,牵出一串”,绝不给制售假烟留有一丝空间。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作进一步审理。

涉案卷烟如何处理

(一)涉案卷烟是否应当随案移送

涉刑案件在移送阶段,公安机关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送交接手续后,涉案卷烟的处理主体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作为实物证据的涉案卷烟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后,可出具委托文书委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管。那么,案件至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阶段,涉案卷烟是否应当随案移送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因此,涉案卷烟经公检法机关认为不宜移送时,可不随案移送。

(二)法院判决未明确的情况下涉案卷烟如何处理

在法院判决书中未明确对涉案卷烟的处理决定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可见,公安机关作为查封、扣押机关,对于涉案卷烟可申请人民法院明确处理意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涉案卷烟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处理意见。

关于涉案卷烟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两种:

如为假冒伪劣卷烟,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在人民法院明确处理意见后,由公安机关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卷烟进行公开销毁。

如为真品卷烟,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如果法院认定为赃物,则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将该批卷烟拍卖或变卖,拍卖款或变卖款交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果法院未认定为赃物,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安机关的意见可采取发还等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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