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责任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7-04-14 11:02

(一)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站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属于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

(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

(五)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六)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七)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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