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的饲养标准是什么
2013年2季度,我国生猪及能繁母猪存栏数保持高位。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生猪的饲养标准,一起来看看。
生猪的饲养标准
一、建场审查、备案管理
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对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猪场),要严格实行备案管理。
2、在备案猪场现场条件审查时,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要重点审查周边土地消纳粪便能力、附近已有养殖场数量及规模和猪场对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合理布局和控制养殖场数量和出栏量。
原则上猪场粪便按一年一亩粮食土地消纳存栏一头猪的粪便、一年一亩蔬菜或经果林土地消纳存栏二头猪的粪便进行测算,消纳粪便进行布局。
3、在备案猪场现场条件审查时,新建猪场原则上要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查备案。
二、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4、猪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和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新建猪场应在二环高速公路以外选址建场。
5、猪场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体现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选用不宜耕作土地,并为扩大生产预留空间。
6、猪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远离主要交通干道,猪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猪场场址选择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500米以上、距二级公路200米以上,
距二级以下等级公路50米以上,距集中50人以上的居民点、工厂200米以上,距其他年出栏生猪当量999头以下300头以上养殖场500米以上、年出栏生猪当量1000头以上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
7、猪场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8、猪场应选择地势高燥、排水良好、空气流畅、非污染区域,并且要避开城镇和村民居住区的水源地。地面应相对平坦,坡度不宜过大,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9、猪场进出道路畅通,水、电供应有保障。水源丰富、水质良好,电力应充足、可靠。
三、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10、猪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做到各功能区相对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11、猪场生产区主要包括各类猪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猪舍建筑面积占全场总建筑面积的70~80%。
11.1 根据猪场生产实际和不同猪群特点,分类别建设猪舍,舍内必须有相应的采食、饮水、通风、降温和取暖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猪场要增加圈顶喷淋降温设施。
11.2 种猪舍应设在人流较少和猪场的上风向或偏风向,育肥猪舍应设在下风向或偏风向,育肥猪舍应离出猪台较近。
11.3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种公猪所需猪栏面积6.0平方米/头以上、生产育肥猪所需猪栏面积1.0平方米/头以上,小群饲养的空怀母猪、妊娠母猪所需猪栏面积2.0平方米/头以上、分娩母猪所需猪栏面积4.0平方米/头以上。
11.4 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北向为宜。
11.5 圈舍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有一定坡度,不
滑,易清扫和清粪。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11.6 生产区的入口处应设专门的消毒间,各栋圈舍出入口处应设消毒池,确保进入的人员或车辆进行严格的消毒。
12、猪场管理区主要是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饲料房、兽医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12.1 兽医室需要配备必要的诊断设备、消毒器具和疫苗储存器具。
12.2 管理区大门口必须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等消毒设施,并严格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13、猪场隔离区主要是隔离舍、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等。隔离舍设置应与养殖规模相适应。
14、猪场其他建筑设施要求。
14.1 猪场应建有水塔等储水和供水系统,保障供应清洁饮用水。
14.2 猪场内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人员、饲料及产品进出走净道,粪便、病猪及废弃设备运输走污道。
14.3 猪场场地选择应有1%~3%的坡度,场区内实行雨污分离排出。建立封闭排污沟、干粪堆积发酵池和污水处理池(或沼气池),使生产和生活污水经暗沟污水道进入污水处理池(或沼气池),雨水经明沟净水道排放,实现猪场污染减量化和粪便处理无害化。
14.4 猪场周围应建围墙或设防疫沟。
四、管理规范、防疫严格
15、猪场饲养、防疫、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16、猪场必须建立和落实生产管理制度、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免疫程序、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制度。
17、猪场必须按照渝农发[2008]123号文件要求建立档案和生产记录并应保存2年以上。
18、猪场实行自繁自养、小单元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符合市农业局确定的生猪主推品种。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
19、饲料和原料符合营养标准和卫生指标标准。不使用变质、霉变或被污染的饲料,不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其他畜禽副产品。使用
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是具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且具有产品批准文号。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无公害养殖对药物使用的要求。饲料中添加的兽药严格遵循兽药使用规范,不得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违禁药物。
2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备查。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控制残留。
21、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场应有兼职兽医,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猪场应有专职兽医。猪场兽医应具备兽医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
22、猪场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具备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五、粪污利用、排放达标
23、以猪场粪便污染 “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为目标,猪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防疫设施要与圈舍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24、猪场实行干清粪分离处理工艺,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和方式应根据猪场规模和周边条件设计,用作肥料还田的猪场,其干粪和污水处理设施分别满足20天以上的厌氧发酵处理周期要求,干粪及粪便渣用作肥料时,不能超过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因季节性使用粪便作肥料,以用肥淡季和高温季度为参数设计和建造与粪便量配套的干粪和污水处理池,确保对环境不造成污染。实行排放的猪场,其粪便污水处理后应符合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5、猪场粪便处理和利用主要实行农牧结合、种养结合,把优质的有机肥经腐熟、堆积发酵后用于种殖业,采用生态循环利用模式,走生态农业发展道路。
生猪的选择与购买
提高生产效率,优质种猪的选择至关重要。杜洛克猪,要求经过种猪性能测定,达100kg体重日龄在155天以内,背膘厚12mm以下,饲料转化率2.40以下,胴体瘦肉率64%以上。
长白和大白猪,有效乳头数7对以上,产活仔数11头以上,达100kg体重日龄160天以内,背膘厚14mm以下,胴体瘦肉率大于63%。长大或大长二元父母代母猪,要求产仔数高,年提供断奶仔猪数量20头以上,后代一致性好,母性好。所有引进的后备猪应实施隔离并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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