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劳动法夜班补助
劳动法是规范企业雇佣制度的有效保障和促使企业合理合法运行的基础。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6劳动法夜班补助,希望你喜欢。
2016劳动法夜班补助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特别是医院、能源、钢铁,汽车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实行早中晚三班倒或白夜班两班倒的工作制度,其中上中夜班的劳动者因熬夜而比平常额外付出体力精力,而对于上中夜班的劳动者是否享有中夜班的津贴,企业是否必须发放中夜班津贴等问题,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不甚了解。
中夜班津贴性质上属于1990 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中所规定的“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关于中夜班津贴,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对于中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中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 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部分省市针对中夜班津贴通过地方法规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其中很多规定年代久远,未与时俱进。在有地方标准的地区,企业应不低于地方标准向中夜班上班的职工发放中夜班津贴;在没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劳动者只能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约定享有中夜班津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夜班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下面附上部分省市关于中夜班津贴的规定。
一、上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95)7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江苏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二、企业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三、河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5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四、陕西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湖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26号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已不能补偿中夜班职工的额外生活开支,企业职工反映很强烈。为加强对企业中夜班生产工作职工的劳动保护,经研究,现就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调整参考标准
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
二、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参考标准的企业,其费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福建
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闽劳综[1997]2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近年来,由于物价变动原因,现行企业夜班津贴标准难以保证夜班职工生活补贴。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元―3.0元提高到5元―10元,,由各地市、市劳动局、财政局在此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夜班津贴标准,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按照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七、无锡
无锡市劳动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的通知
锡劳综[2001]4号
江阴、宜兴市、市各主管区、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对中夜班津贴作如下调整:
一、纺工、丝绸一线生产工人深夜班每人每班为8元其余深夜班每人每班为7元中班每人每班为6元
早早班(早上4点之前上班)每人每班为4元。
二、企业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原无锡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锡劳综[1995] 35号文同时作废。
八、山东
山东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7]360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几年的物价情况和城镇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确定对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资金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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