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06-13 09:32

畜禽散养户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广大畜禽养殖户要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下面小编整理了致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欢迎阅读。

致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篇一

广大畜禽养殖户: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畜牧业在我区农村经济中占半壁江山。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分散的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养殖方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已成为现代畜牧业发展的主流。也是广大外出务工青年返乡创业的主战场。只有按照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才能避开市场价格、疫病、环保、成本等风险,实现养殖效益的最大化,才能实现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区规模畜禽养殖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全区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但是,我区尚存在规模养殖户不多,规模不够大,标准化程度不高等问题,突出表现在存栏出栏量少,养殖场选址不合理,圈舍建设不规范,自繁能力不足,防疫不规范,粪污处理不达标,造成环境污染重,群众意见大等方面。

为此,全区养殖户特别是散养户,一定要树立“数量、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等五种意识,只有规模化、标准化、无害化发展,才能实现养殖效益的最大化。在此,我们给您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在区政府划定的畜禽适养区内选址。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自行自觉拆除或关闭,限养区内养殖场存栏不超过50头。

二、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按照2014年1月1日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环保、农业部门的要求,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要做到雨水、污水分离,必须建设沼气池、污水池、干粪堆码池等粪污处理设施。未按要求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部门可以给予5万元以上的处罚,污染环境严重的还可以给予关停。

三、强化养殖场的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场区内清洁卫生,粪便作无害化处理。对已建沼气池的养殖场粪、尿及冲洗粪尿的污水要全部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对没有建沼气池的养殖场,粪便要在干粪池堆集发酵,尿液及冲洗污水要进入污水池发酵后排放。不按要求运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要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四、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投入品使用情况,以及检疫、免疫、消毒、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五、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各镇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自觉接受动物疫病监测,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加强畜禽场区和圈舍的定期消毒。做到人畜分离,防止人畜疫病交叉感染。

六、尽可能实行自繁自养。在补栏商品畜禽时,尽可能考虑就近、可靠的原则,在当地畜牧兽医站指导下,到规模大、管理规范的合法种畜禽场引种。尽量不要到外地购买商品畜禽。确需要到区外调进的,应先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批手续,并了解清楚当地疫病流行情况,索要免疫证明和产地检疫证明;引进的畜禽,一定要先隔离观察15天以上,确认健康无疫后方可合群饲养;

严禁从疫区或染疫场(农户)低价购进畜禽。一旦发现所购畜禽发病,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扩散。

各位养殖朋友,让我们齐心协力、团结一致,为我区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共章贡区畜牧水产技术服务中心党支部

XXXX.X.X

致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篇二

全乡广大畜禽养殖户:

我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畜禽散养户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责任和义务。为了进一步宣传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使广大畜禽养殖户做到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特告知如下:

畜牧业生产效益在规模,成败在防疫。广大养殖户一定要牢固树立“宁可千日无疫,不可一日不防”的观念,认真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牲畜口蹄疫和猪瘟这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2、畜禽养殖户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乡政府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3、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4、畜禽养殖户应当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工作。

5、畜禽养殖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做好畜禽免疫工作的同时,做好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6、畜禽养殖户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7、畜禽养殖户有及时向所在村委会或乡动物防疫办公室报告养殖情况的义务。否则造成一切后果自负,造成重大疫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畜禽散养户对发病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应当做到不出售、不转运、不宰杀、不乱抛,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9、相关法律责任: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5)不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以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养殖户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阜南县郜台乡人民政府

六月十日

致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篇三

广大畜禽养殖场(户):

春季是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特别是当前在人感染H7N9亚型流感的严峻形势下,请大家务必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展疫情排查和监测,切实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

一、积极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各畜禽养殖场(户)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自觉做好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认真做好其他动物疫病的预防、免疫、消毒灭源等工作,尽可能轻疫病风险,降低损失。同时,要做好补栏畜禽、饲养周期长的畜禽以及接近或超过免疫有效期畜禽补免工作,确保免疫抗体水平始终保持在有效保护期内。

二、积极配合疫情排查和监测。各畜禽养殖场(户)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动物疫情进行的排查、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养殖过程中发生畜禽不明原因死亡的,要立即对患病畜禽进行隔离,对场地进行消毒灭源并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特别是家禽发生不明原因死亡的,且死亡快、比率高等情况,要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并做好人员的防护。

三、认真做好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是疫病的传播源头之一,养殖场(户)要做好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严防疫情传播。散养动物饲养者可在远离水源的自留地挖坑深2米,铺2厘米厚生石灰,再填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并将掩埋土夯实。规模动物养殖场(户)必须建设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定标准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规范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

法律法规明确了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及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五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得出售、不得转运、不得加工、不得食用、不得乱抛弃,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养殖场(户)依法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于发现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110指挥中心和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举报。

明光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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