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减资
上市公司如何做减资?可不可以做减资的呢?小编把整理好的上市公司减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可以做减资的;只要符合了减资条件就可以;
企业减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2)调整过多的资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额资金,步入正轨后,资金则有可能过剩,因此亦需减资。
(3)增派股息。 由于股息是根据资本利润额进行分派的,所以减少资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时,还可与“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结合,一扫亏损,尽早恢复分红。
(4)公司合并。这通常是在公司资产平衡时进行。
(5)分离部分。将公司中某些部门分离独立时,资产也随之分离,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减资。减资有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两种。形式上的减资是指仅在账本上减少资本,而公司财产不减,比如公司购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额,将一笔资金归还股东等。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需弥补亏损的减资是实质性减资,大部分减资属于这种情况。
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些公司通过合法的减资决议,违反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实质减资,公司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减弱,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
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资本总额确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险额。”这一设计的逻辑在于,经由充分的披露公示,使债权人知悉其权利可能存在被威胁的可能,债权人可及时采取措施预先获得清偿或担保,从而回避减资尤其是实质减资带来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通知和通告义务,也未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减资效力如何认定?民事法律规范从性质上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应当”二字,按学理解释,应为强行性规范。根据相关公司法理论,强行性规范可类型化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管理型规范多因社会事务管理的必要而设立,违反管理性强行性规范的法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减资程序并不仅仅具有程序的意义,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与股东实体权利的配置和行使。在这意义上,减资程序也就具有了实体价值。因此,在商谈机会不对等、股东自治存在障碍的情况下,法律将涉及债权人利益的程序设置为强制性规范,可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增强公司法领域中法律行为的效率和可预见性,以确保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正义的结果。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法律后果,但该规范关系交易安全及社会稳定,具有浓厚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强制性规范行为效力应受其违法性的影响,该影响是否只能表现为绝对或完全无效?笔者认为,法院主动审查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为无效可能事与愿违,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由被保护者债权人来决定违反减资程序的减资行为效力可能更符合法律目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停止减资之诉和公司减资无效之诉。公司减资尚未完成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行使停止减资的请求权,要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在向公司请求未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依法履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公司减资完成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减资行为无效,从而使公司的资本恢复到进行减资之前的状况。
公司减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使公司资本过剩,这时再维持过量的资本,势必造成公司资本的凝滞,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益,适当减少公司资本会使各方受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减少资本的程序问题,二是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减资,一般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削弱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公司减资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关于减资的程序问题
股东会行使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董事会没有此项权利。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等。
关于减资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我国公司法明确了通知和公告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权利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权对该类债务不予清偿,则公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来逃避债务。
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公司减资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同时必须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程序是什么
1、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并对章程作相应修改;
2、编制资产负债表、财务清单并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
3、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4、自登记之日起,公司减资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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