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与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6-11-06 14:10

保险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走集约型的经营之路。效率是关键的问题,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创新的效率是关键中的关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保险经营与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险经营与管理论文范文一:有关保险的论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论文

当前我国保险集团发展对策研究

自2002年《保险法》修正案颁布,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子公司以来,我国保险集团的发展时间已有八年。从市场结构来看,目前我国共有的七家保险集团公司和一家保险控股公司,既包括人保、人寿等国有保险集团,也有平安、太平洋等股份制保险集团。从业务规模上看,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保险集团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5937亿元,约占保险市场整体规模的74%。可见,保险集团是保险市场的主要力量,引领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保险集团发展阶段及特点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中国保险业的集团化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

2002年《保险法》修正案颁布后,保险公司得以使用保险资金设立有关保险子公司,掀起了中国保险业集团化经营的第一波浪潮。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先后完成了集团化改造,通过设立产险、寿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子公司构建了集团化发展框架。与此同时,平安集团和太平洋集团也成立了控股集团公司,整合原有产寿险业务,成为市场上股份制保险集团的代表企业。在此阶段中,保险业集团化主要集中在设立保险业务或保险相关业务子公司上。

2.第二个阶段: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监管层逐渐明确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总体路线和发展思路,并于2006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多方式成立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要求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在这一时期,保险集团化发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原有保险集团公司向纵深发展,如平安、人保、人寿等公司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开始进入信托、租赁等非保险金融领域;二是新成立保险集团公司呈现强劲发展态势,如中保控股、中华联合、阳光集团等均在2006年后迈入了集团化经营的门槛,并在业务规模、经营领域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

3.第三个阶段:

2009年,国际与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虽然受国际金融危机、监管措施收紧等因素影响,2009年后没有新保险集团设立成立,但是我国保险业已正式步入了集团化时代。

首先,保险集团确立了行业主导地位。2010年上半年,财产保险集团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逾1700亿元,约占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82.6%,占整体市场规模的81.8%;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实现保费收入超4230亿元,与占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75.5%,占整体市场规模的71.6%。从历史数据看,2007至2009年三年间,财产、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费收入占整体市场规模一直保持在80%和70%以上,且比重仍在稳步上升。

其次,保险集团发展呈现新特点。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构建综合化、集团化经营框架时,往往选择进入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成熟度相对不高的行业,但在与发展成熟的银行业开展合作时,往往处于博弈的弱势地位。7月初中国平安战略投资深发展的最后交易顺利完成,不仅是保险集团挺进银行业的成功案例,体现了保险业实力的提升与壮大,而且标志着保险集团将在保银合作中逐步占据主动。

最后,保险集团综合经营成为监管重点。受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AIG危机的影响,政策层面今年以来一直对综合经营持审慎态度。在年初的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指出,保险业不宜过早、过多地把精力转向综合经营,并将综合经营风险列为2010年重点防范五大风险之一,提出了审慎推进和稳步试点的原则。随后,保监会在3月和5月陆续出台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旨在提高保险集团门

槛,加强保险业准入监管。随后,保监会又推出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集团股权投资进行了明确规范,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集团在做强主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展综合经营。

二、当前保险集团发展存在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把保险集团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战略布局阶段。在本阶段中,保险公司开始实施综合化、集团化策略,进入保险产业链其他环节或者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第二阶段是集团管控阶段。保险公司在战略布局基本完成后,着手内部管理管控体系的建设健全工作,重点关注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与协调。第三阶段是金融控股公司阶段。保险集团在完成资源、业务、人力等结构的整合后,集团将逐渐超脱为资本运作的实体,负责集团发展的宏观统筹与指导,而各子公司按照各业务线进行专业化经营。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还处在第一发展阶段,各集团综合化、集团化的战略布局尚未成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第一,牌照竞争略显盲目

在严格分业监管体制逐步放松过程中,金融机构能否开展综合经营取决于该机构能否取得经营牌照,以及可以取得多少经营牌照,牌照竞争仍是当前保险集团的主要竞争领域。这种情况下,保险集团必然将主要精力放到牌照申请的竞争上,如部分保险集团对信托、基金、期货等金融牌照的争夺,有一些保险集团为了获得一张信托牌照,不惜重复购入两家或者多家信托公司。毫无疑问,牌照竞争关系到各保险集团未来的发展全局,但是更应该关注获得牌照后的整合工作,过渡、盲目的牌照竞争极易造成同行业内资源的浪费或无序集中。而在成熟的市场中,成熟的保险集团则更侧重于在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核心能力上的竞争。 第二,股权结构较为复杂

股权结构风险主要是指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安排不合理而造成整个集团的经营管理风险。对牌照资源的过渡关注,转移了保险集团发展的目标和中心,牵扯了各保险集团巨大的精力、物力、财力和人力,往往导致收购的非保险业务牌照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整合。股权结构异常复杂是当前各保险集团的主要特点之一。集团往往通过子公司,甚至孙公司持有曾孙公司的股权,而孙公司可能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过于复杂的股权链条不仅容易导致集团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混乱,而且容易隐匿风险,使保险集团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综合经营、集团经营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发展战略不够清晰

部分保险集团并未在综合化、集团化发展过程中逐步明确自身的发展战略,特别对并购后的非保险子公司没有进行战略梳理与整合,甚至没有对子公司的战略定位。战略定位缺失或失误,都会给保险集团未来发展埋下隐患。如何准确描述集团及各子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如何完善整个保险集团的市场定位,如何体现保险主业子公司的战略地位,这些都是各保险集团亟需明确的重要战略事项。

第四,集团管控力度偏弱

不少现在的保险集团都是由某一个主营业务子公司“派生”出来的,在集团管控管理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保险主业子公司往往各自为政,削弱了集团公司在集团系统内的权威和权利。子公司的这种“诸侯意识”,往往成为集团发展的桎梏。一方面,子公司对集团政策的抵制,降低了整个集团的执行力和贯彻力,即使有好的政策也会因为子公司片面顾及自身利益而得不到实施;另一方面,集团管控力度羸弱,很难就集团整体发展调控资源,本来应该体现为集团化经营优势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也就很难实现。

第五,风险管理机制不成熟

部分保险集团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整个集团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是缺乏管理综合经营风险的经验。保险集团最擅长的是保险业务风险的管理,对新拓展的非保险业务风险不甚了解,再加上综合化、集团化速度过快,一下子要同时管理两种以上的业务风险,经验的不足有可能造成风险管理的空白地带。二是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保险公司在设置风险管理部门时缺乏长远统筹安排,不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部门资源配置,而是为了应付监管机构各项监管标准,因事才设岗、定编不定人的现象并不少见。三是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基础制度,没有对子公司风险管控的指导和要求,业务风险评估、跟踪机制不到位,风险危机应对机制较落后等。四是没有建立综合经营“防火墙”。少数保险集团没有按照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营业场所独立的原则,在集团公司与主营业务子公司,以及非保险业务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一旦个别子公司经营不善发生风险,就很有可能造成各子公司之间,乃至集团公司受到风险的冲击和影响。三、我国保险集团未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2010年是我国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关键一年。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调整转型的“爬坡阶段”,也是各保险集团加快发展、提升综合实力的大好阶段。宏观环境的影响与监管政策的收紧将促使保险集团回归理性发展,更加注重保险主业成长,更加重视集团的内部管理与管控。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期内,各保险集团的主要注意力将从牌照竞争逐渐转移到管控竞争上,保险集团的竞争不再体现为上规模、拿牌照、铺摊子,而在于集团化经营能力、管控能力的较量。我们认为,促进、规范我国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科学认识保险业发展与综合经营、集团化经营的辩证关系

首先,要在强化保险主业基础上开展综合经营。发展主业与综合经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发展主业是综合经营的前提和条件,综合经营是发展主业的辅助与支持。因此,保险业综合经营须以保险主业和核心业务的增长为前提,应紧紧围绕公司核心竞争力开展。而保险公司是否开展综合经营,开展何种业务的综合经营,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集团体系中各业务的协同效应,切实提高综合经营效益,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以强化主业为先决条件的基础上,对自身资源、人才、技术等核心竞争力的准确把握。

其次,要在综合经营过程中注重整合盈利模式。由于涉及业务领域广泛,产品品种特色各异,保险公司如果不能有效整合各业务盈利模式,就不能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防范风险、业务协同等优势,反而会因为业务管理过程过于复杂,增加经营管理成本。因此,能够成功整合业务盈利模式,是衡量综合经营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标准。

再次,要以保险主业为核心均衡多元业务结构。强化主业和以主业为核心要体现在具体业务结构上,始终坚持保险主业在公司业务中的核心地位。一是要不断加大对保险主业的各方面投入。拓展综合经营业务需要公司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往往会形成对保险主业的资源争夺,因此,保险公司开展综合经营要特别注意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资源情况适度多元化业务结构,保持主业资源投入的持续增加,否则容易影响主业的发展,造成得不偿失的不利后果。二是要重点关注主业的发展情况。在综合经营前期,保险主业承担着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责任,对公司整体利润贡献度高,需要主业提供的利润支持综合经营的发展,而当综合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其产生的利润和收益要用来反哺保险主业,用于促进主业地更好、更快发展。由此形成的较为合理的业务结构表现为,保险主业占据主导地位,综合经营业务作为业务结构的有益补充。

最后,保险综合经营的基本方向要在风险管理中谋求发展,而非为了提高盈利去承担更大风险。保险业是管理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行业,风险理念和管理方法具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因此,在拓展业务领域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综合经营短视行为”,坚决不能为片面创新去综合经营,为片面收益去综合经营。保险公司在选择综合经营领域的方向时,要紧紧把握自身的行业特点,注重选择风险与保险业风险匹配、适宜的新业务,同时要通过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手段、方法,充分发挥综合经营风险分散的巨大优势,为分散风险而综合经营,以综合经营而促风险管理。仅仅是单纯地为了提高盈利水平就去承担与保险业不相符的风险水平,这样的综合经营目的和导向是极端不可取的。

(二)要明确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战略导向

通过对国际保险业实践的研究可以发现,保险集团发展的高级形式是金融集团。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发展具体情况,我们认为,中国保险集团宜借由集团化经营发展,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未来发展战略导向。

首先,要推进立法工作,为保险综合经营创造规范的发展环境。综合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方向,金融控股公司是保险及其他金融集团未来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应及早推动综合经营及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立法工作。当今世界上已经有许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成功范例和经验,如日本1997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韩国2001年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为此,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尽快牵头制定、出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其次,要积极开展保险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综合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积极一面,也必有存在风险的另一面。发展综合经营并非要完全消除它的消极方面,这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而是要在限制其消极方面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积极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要体现政策主动引导,通过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相反地,如政策方向的不明朗或迟疑不决,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行业发展,则有可能造成综合经营活动的混乱,影响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要加强保险集团发展的监督与管理

强化对保险集团的重点监管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监管政策的核心。为适应综合经营的监管要求,现有严格分业的监管体系有必要做一定调整,以便适应新的行业发展形式,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

首先,以主监管模式为架构,强化监管机构合作机制。

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宜以保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集团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确保保险集团资本金充足率、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的方面表现良好。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保险集团下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确保符合各自的监管原则和标准。以此为基础,保监会与银监会、证监会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备忘录形式厘清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与重复监管问题,从而实现对保险集团的整体监管。

其次,以信息平台为基础,完善“一行三会”协调机制。

要继续推进“一行三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形成常态化、定期化模式;要围绕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政策协调两个重点建设部际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实时共享;要明确保险机构、综合经营具体领域的监管重点,联合开展对保险集团综合经营业务领域的全方位、全过程跟踪与监督;要健全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机制,在双边或多边磋商基础上,及时沟通危机信息及处理对策,形成各有侧重、整体互补、协调合作的工作格局。

再次,以监管政策为导向,严格准入退出机制。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集团监管方向做出了总体要求,在对有关规定办法细化过程中,要继续严格对保险集团开展综合经营业务的各项标准,特别是要形成一套完善的衡量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保险集团的具体情况,明确市场准入资格,严把保险综合经营门槛。同时,还要制定保险集团综合经营详细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保险集团,撤销其综合经营许可,并作一定处罚。

最后,以资本监测为手段,控制综合经营高风险业务。

要全面监测保险集团各综合经营业务的杠杆率情况,设置各业务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建立重大风险业务汇报机制,监管机构实施掌握相关业务的杠杆率使用及变动情况,并严格控制高资本拨备和高杠杆率业务的规模水平。

(四)要提升保险集团现有管控水平

保险业综合经营利弊互现,保险集团化经营既能提供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的平台,也可能蕴含了难以控制的风险。因此,各保险集团要不断强化风险管理,构建科学、高效的集团管控体系。

首先,要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管控重点。

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因此,区别于实业类集团,除需要对业务、投资进行管控外,更加注重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保险集团管控体系的核心特征和重点内容。一是要注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反洗钱、合同管理、诉讼管理、反商业贿赂、内部审计等环节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各项风险管控工作基本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完善内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决策权限与程序、执行、支持保障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和督导各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集团各级机构经营状况的动态监控。三是要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构筑内部“防火墙”。加强对不同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检测,重点关注保险集团综合经营中各业务风险的隔离与控制,特别要防范、阻断非保险业务领域风险向保险业务领域的传递。四是要以信息技术为平台,搭建经营管理信息的“透明墙”。依托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时掌握各子公司发展情况,监控业务、投资变化状况,避免子公司因业务风险累积过大超出其风险承受度,导致系统风险的产生。

其次,要立足管控能力,妥善处理三大关系。

一是法人治理与集团管控的关系。法人治理是基础,集团管控是方式,保险集团的管控措施要尊重子公司法人治理,依托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得以有效落实。要充分重视集团外派董事在法人治理基础上实现集团管控意图和目标的关键作用,通过加强外派董事的管理,行使对子公司经营管理的最终决策权。二是股东权利与经营权力的关系。首先,要建立健全集团内部汇报报告制度,便于集团全面了解各子公司发展情况,并及时调配资源、技术,从集团层面破解子公司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次,要设计集团内部科学、合理的授权机制,界定集团和子公司各自股东、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权限和责任,特别是要明确经营管理层权限,赋予经营管理层合理的相机决策权力。三是业务前台与中后台的关系。展业等前台业务下移前置至子公司,信息支持服务等中后台业务后置上移至集团,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也有利于集团统一谋划各子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同时在大多数保险集团采取“集团控股,独立法人”经营模式下,集团掌控支持服务资源,可以增强集团“话语权”,有利于集团管控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保险经营与管理论文范文二:论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摘要】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风险管理格外重要。保险公司面临的诸多风险,它们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只有整体地、综合地、全面地认识风险和实施风险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控制风险。

【关键字】 风险管理 风险 控制

China's insurance company of risk management

(07010020131 xxx Safe engineering class one)

【Summary】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running the risk of risk management wa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face many risks, they are not isolated, but rather communication and influence each other, only the overall and comprehensive and comprehensively understand the risks and implement risk management, to have effective control risk

【key word】risk management risk control

0.引言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是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的技术方法,其目的是直接有效地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衡量。针对内部经营风险可以采取加强资产风险的管理,完善核保制度,强化费率管理等方法。针对外部风险可以采取转变经营思路,加快培养人才,积极调整产品结构等方法。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迅猛发展的今天,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我国保险公司应当从物质和观念上为今后在中国保险业全面推行综合风险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

1.风险管理的概念和特点

风险管理是研究分线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科学,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或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目标的管理过程。

风险管理本质上是事先预测而非事后的反应;风险管理必须有一套完整的书面计划作为执行的依据;风险管理本身应是一套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必须以企业财务安全为中心。

2.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内容及特点 风险(risk)即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损失的程度不确定三层含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是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的技术方法,也可以指经济主体用以降低风险负面影响的动态连续过程,其目的是直接有效地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将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

2.1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衡量

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应从风险源、受损标的、危害及危险因素四个方面入手:

2.1.1.通过风险源的识别可以分析出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风险,通常包括物质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技术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金融环境风险等几个方面,它们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来自外部,我们称之为非保险风险;

2.1.2.通过风险标的的识别可以认识到保险公司的主要受损标的是金融资产还是人力资本;

2.1.3.通过识别各个经营环节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明确保险公司的销售、承保、定价、理赔及投资风险与危害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造成的最大危害就是企业破产,除此之外,风险还会使保险公司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或丧失额外收益,这种结果也是保险公司的危害;

2.1.4.从危险因素入手,保险公司可以结合保险经营各环节进行风险分析。承保风险主要来自于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以及在外部环境作用下可保条件弱化的影响日益严重;定价风险的产生主要是违背了保险定价的基本原则,使费率水平不能弥补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及营业费用,以及合理预期利润的需要;理赔风险产生了保险理赔过程,包括审核单证,委托理赔代理人,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理赔人员素质,通融赔付五个方面可能造成损失;投资风险来自于违背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投资后形成的金融资产组合结构的风险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较大,其中利率风险的影响最大;销售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影响不大。

2.2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方法包括损失控制和损失融资

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方法的目的是为了改变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帮助保险公司回避风险防止损失,在发生损失时努力减少风险对损失的负面影响。保险公司内部经营风险可以根据各环节的特点采用不同的风险控制方法,普遍适用的方法是损失防范和损失减少,这一方法的核心内容是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保险公司外部环境风险也适用损失防范和损失减少的风险控制方法,这一方法的核心内容是保险合同的限制性条款的使用。保险公司风险融资方法的目的是为保险公司的损失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损失的财务后果。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方法包括再保险转移和非再保险转移两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转移就是由再保险公司承诺承担损失带来的财务负担,保险公司非再保险转移就是风险的接受人不是法律注册的再保险人,保险公司遭受损失后由其他机构承担财务后果。保险公司的风险融资决策大多数是自留风险与转移风险在不同程度上的结合。自留风险的条件是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能力承受与风险相关的最大可能损失,足够的能力是指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的偿付能力。

如果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低或没有控制能力,保险公司就选择转移风险,如果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强,保险公司就选择自留风险。自留决策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基本的权衡:一是由于增加自留风险所带来的收益,二是由于更大风险从而不确定性增加所带来的期望成本。再保险转移对保险公司期望现金流的影响包括两方面:通过支付附加保费减少期望现金流,通过减少保险服务成本、减少筹措新资金的可能性、减少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及减少期望税收增加期望现金流。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最后的步骤就是对风险管理决策进行监控与评价,实施完整的综合风险管理。

3.提高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措施

3.1针对保险公司可以控制和主动防范的内部经营风险采取的措施

3.1.1.加强资产风险的管理,建立宏观及微观风险管理模式,形成资产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召开风险管理会议,将资产风险管理贯穿在日常工作中;开发使用风险管理软件系统,利用VAR风险分析模型进行资产风险分析。

3.1.2.完善核保制度控制承保风险,坚持规模与效益并重,展业与管理同步的经营思想,加强业务质量考核,制定与利润相关的考核指标,并把这些指标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核保制度,加强核保管理,科学设定核保权限,将核保质量同核保人员经济利益挂钩;提高核保人员素质,实行资格考核;改善核保条件,提高核保技术,提升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工作水平。

3.1.3.强化费率管理避免定价风险,建立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险种的业务规模、经营期限、风险程度、技术要求,实施不同的费率管理办法,分别实行标准费率、审批费率、报备费率和自由费率;建立并实行差别费率制度,体现地域差别、被保险人差别、保险人差别;建立并实行费率稽查制度,尽快延伸保监会各地监管机构,合理确定稽查要素,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抓紧建立费率管理法规体系,使其能够适合现阶段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并覆盖费率管理的各个方面及各个环节。

3.1.4.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应提高代理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代理人承保质量的评估体系,建立和强化理赔报案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

3.2针对保险公司不能控制只能化解的外部环境风险采取的措施

3.2.1.经营者要从单纯地追求业务规模、市场份额转变到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同时要改革目前的一级法人核算体制,对分支公司实行子公司化经营,使其经营结果直接与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利益联系在一起。

3.2.2.要加快培养人才,在短时间内培养一批懂寿险、懂经营、懂管理的经营者,按人寿保险自身的内在规律去经营管理寿险公司。

3.2.3.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低预定利率、非利率敏感型产品及资产管理型产品,大力发展保障型的产品,提高保险公司盈利水平。

3.2.4.实行财务再保险,提高风险转移的效率,扩大可保风险的范围并将风险直接转嫁到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来增强承保能力。

3.2.5.强化内部资金管理,聘请专业人员,增强时间效益意识和资金运用成本意识,采用先进的资金管理手段,提高资金收益率。

3.2.6.强化业务管理,严格核保核赔,提高业务质量,防范和控制风险,从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中提高直接盈利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精简队伍,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间接盈利水平;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减少环节,集中管理,提高效益,增加费差益去化解利差损。

3.2.7.积极推动长期寿险业务的再保险实施,并对以前高预订利率业务采取措施鼓励退保或转保。

3.2.8.充分利用国家降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争取国家给予更多的财政、税收、投资的政策支持。

4.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未来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迅猛发展的今天,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风险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并超越了国界。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过去那种对各种风险进行分立度量和管理的陈旧方法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发展的现状,也不符合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目前,在国际保险领域,未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应当是全面综合的风险管理。所谓全面综合的风险管理的中心理念是:对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做出连惯一致、准确和及时的度量;建立一种严密的程序用来分析总风险在交易、资产组合和各种经营活动范围内是如何分布的,以及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怎样进行定价和合理配置资本;同时,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专司风险管理的部门,致力于防范和化解风险并且消化由此带来的成本。目前,许多大的跨国保险公司都在积极推行这一风险管理系统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然而,与国外相比,中国的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表现在对风险的识别、量化度量及管理的技术和方法上,而且表现在对风险管理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人们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上的差距。

随着中国经济逐渐融人全球经济体系中,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保险公司将走出国门,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因此也就面临着比国内市场更大的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挑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顺应国际保险业风险管理发展的新趋势,了解和掌握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思想体系,积极借鉴国际保险业成熟的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建立和健全我国保险公司风险防范体系便成为中国保险业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里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从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实施和推广综合风险管理系统的条件和时机均不成熟。但是为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全面提升中国保险业的风险度量、控制及管理水平,缩短与国外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差距,提高国际竞争力,我们应当从物质和观念上为今后在中国保险业全面推行综合风险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我们要积极地开展对综合风险管理的研究工作,结合国情选择若干家保险公司进行综合风险管理的试点工作,为全面推广这一管理理念积累经验。其次,要下大力气,积极做好实施综合风险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开发和实施综合风险管理系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还需要具备各种基本条件。因此,我们一定要在综合风险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上下功夫。同时,还应在保险从业人员中间全面普及风险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风险的能力。最后,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我国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这一层面上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整个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同时在保险公司内单独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明确某一部门执行风险管理职能,从而在组织上保证综合风险管理系统运行成功并最终实现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目标。

5.参考文献:

风险管理与保险 中国保监会保险教材编写组编著 P1

风险管理与保险 王凯全主编 P14 P112

保险学 徐徐 李杰编 P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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