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_陕西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
陕西的养老保险政策是我们都在关注的,陕西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内容?陕西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陕西省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问:什么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问: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国发[1997]26号文和陕政发[1998]28号文规定,在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逐步建立起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问:我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是?
答:国有、外资企业为1998年7月1日;集体企业为1999年元月1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1999年7月1日。
(四)问: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缴费上限、下限,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在1997年本人缴费工资4%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六)问: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人们常讲的“新人”、“中人”、“老人”怎样区别?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有什么不同?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人们常讲的“新人”是指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中人”是指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这些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月调节金以职工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累加4元,不满6个月加2元确定“老人”是指1998年7月1日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这些人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七)问: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相应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按规定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八)问:什么叫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是指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后,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未统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具或工作年限之和。
(九)问:什么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二者的关系是什么?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未实行退休费社会个人缴纳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后,企业和个人实际缴费的年限(西安市是93年元月1日实行单位个人按比例缴费)。二者的关系是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人微言轻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陕西省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日前,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出通知,对落实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作出要求,明确社会保障费筹资渠道和缴纳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助资金落实。
通知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筹集。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意见》印发后开工建设的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建设方或中、省协商确定的缴纳方按《意见》规定的低限(每亩1万元)列入征地成本,随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一并落实并向人社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意见》印发前,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时,地方政府尚未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不再补缴该项费用;已经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按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突破每亩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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