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几种行为

发布时间:2017-06-23 16:02

导语:专利许可的种类:按照许可范围及实施权大小,可以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等形式,此外还有交叉许可和分许可。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使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律规定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几种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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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专利优先权数据,申请优先权的手续是什么?

一.什么叫专利优先权数据

专利优先权是巴黎联盟各成员国给予本联盟任一国家的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优惠权。某成员国的专利申请人已在该国正式就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当申请人就该项发明创造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联盟内其它国家申请专利时,申请人有权享有第一次申请的日期。

优先权数据在专利文献中一般用INID代码“(30)遵照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数据”一项标注,包括四项内容:(31)优先申请号,(32)优先申请日期,(33)优先申请国家或组织代码,(34)依地区或国际协定提交的优先申请中的国家代码,至少有一个地区或国际申请提交的国家是巴黎联盟成员国。

二.申请优先权的手续是什么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专利申请(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首次申请是向国际间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局、PCT国际局提出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其申请的国际间组织名称。书面声明中未写明首次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及其受理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优先权要求必须在申请的同时提出。提出专利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的,其后果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第二个手续是应当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含附图)、权利要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外国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于申请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申请文件,其结果也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申请人也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存有在先申请文件,所以其副本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直接放人在后申请的文档中。

专利权出资合作协议怎么写

甲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达就共同投资成立 公司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拥有的专利权出资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 。

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总额 ,甲方出资: ,所占比例为 %;乙方出资: ,所占比例为 %.

第三条: 甲方以其名下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资,其所拥有的专利状况为:

序号

专 利 名 称

专利号码

权利人

状态

有效期

第四条 乙方出资形式为:现金: ,实物: 。

第五条 出资期限为 年 月 日。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 承担;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管、运输等费用由 承担。

第七条 甲方出资财产所有权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乙方出资财产所有权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八条 甲方在与乙方共同出资筹备新公司成立期间,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赠与、迁移、出租、转让、抵押(质押)、许可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专利权。

第九条 乙方应尽勤勉制义务,妥善保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之专利权,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或授权使用。如违反此项约定所致之损失由乙方承担方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所致乙方之损失,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之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共同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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