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17 16:56

财税政策并不是一个很标准的用语。从字面上可以拆分为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可是实际上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一部分,"财"和"税"并不属于一个层面的概念。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财税政策解读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税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布本公告。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规格、联次有哪几种?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和76mm×177.8mm,均为单联。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及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内容有哪些?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六、哪些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七、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工作有何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广东省国税局与广东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中开展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沟通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共同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求,广东省国税局与广东省地税局共同开展税务执法权力清单工作。

二、政策内容

(一)清单内容包括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

(二)清单共有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三类,“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等8项执法权力。

(三)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处罚内容为责令限期改正以及数额不等的罚款。

(五)根据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清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同时应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的每一个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没有本质区别和显著不同,可以只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的要求。制订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规定了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但不包括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的过程和环节。

三、贯彻要求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国家税务局总局下发了17号公告,对政策具体管理问题做了明确。《公告》根据上述两份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二、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时应如何处理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企业(或定率征税企业)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三、公告何时实施以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政策解读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