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押金退回的法律条件
发布时间:2017-04-13 16:23
在租期结束时,出租方或者中介公司经常用房屋损耗需要赔偿这样的理由扣下承租人预付押金的部分甚至全部。面对这种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了相应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不续签的,合同自动终止,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或者屋内设施正常磨损时,承租人不必赔偿,合同终止后,业主应及时、全额、无息退还押金(当然,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期间如有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可从押金里扣除相应数额,剩余押金同样应当无息、及时退还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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