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案例5个
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不起诉裁量权,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其他法律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不起诉决定书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不起诉决定书案例篇1: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0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不起诉决定书案例篇2:
2000年7月5日下午,刘富贵在某施工现场工作时,发现在工地右侧一个不被人注意的角落里有一些建筑材料,遂起歹意。当晚12时许,乘着看守工地的人看电视之际,刘富贵带着儿子刘胜翻入工地,来到白天发现的建筑材料的堆放地。二人先合伙将10根10公分乘6公分的方木运至工地的围墙边,随后由刘富贵翻坐在墙头上,刘胜在地面将10根方木依次递给刘富贵,刘富贵再将方木扔至围墙外。随后,刘胜从工地翻出,2人将方木抬放在事先停放在围墙边的平板车上。正当准备逃走之际,被巡逻的警察发现。所盗方木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不起诉决定书案例篇3:
2003年4月22日凌晨,曾XX翻墙进入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厂后又翻窗进入车间撬开工具桌抽屉,盗窃美国产液压冲击钻一台,德国产手电钻一台,国产套面板子一套,总价值680元,后将赃物追回,发还失主。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人曾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触犯了刑法第151条之规定,但罪行轻微,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案例篇4:
被告人卢X于2012年8月31日19时许,到平坝县XX休闲酒吧喝啤酒,以让该酒吧服务员王某(女、16岁)陪其找朋友要手机为名,强行将王某带到202房间,在没有得到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脱掉王某衣裤,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据卢X供述,虽然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被害人不同意,就此罢休。受害人王某陈述,嫌疑人卢X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鉴定机构的DNA鉴定结果,被害人身上所遗精斑,非嫌疑人卢X所留。旅馆老板的证言无法证明卢X有挟持、强迫被害人的行为。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第一次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没有补充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笔者曾于2013年5月3日以卢X辩护人的名义向平坝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卢X涉嫌强奸一案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卢X涉嫌强奸一案,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而且受害人陈述与技术鉴定相互矛盾。卢X涉嫌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的卢X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过六个多月,平坝县人民检察院终于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还卢X一个公道。
不起诉决定书案例篇5: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02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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