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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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结束性行为
是指公司解散后,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
公司清算的种类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企业注销清算是怎么进行的
一、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二、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企业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四、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公司解散清算的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
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清算组的成立和备案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自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须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依法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处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1)公司公章;(2)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2、债权债务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4、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5、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分类统计移交。
6、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资料。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资产
这是公司清算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详细的了解之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清算事务。
1、核定公司资产的范围
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公司在解散时实际占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等也包括在内。
(2)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3)公司对外投资享有的股权。
(4)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2、接管公司资产
(1)实物的清查、登记。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库存现金的清查登记、清查银行存款、国定资产的清查与登记、库存材料和产成品的清查和登记。
(2)债权的核实与登记。
(3)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清查。
(4)对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核实与登记。
四、核定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银行借款。
(2)应付货款及其他业务欠款。
(3)应付工资。
(4)未缴税金。
(5)其他应付款。
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1、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登记。
3、债权审查。
4、债权、债务清产报告表的编制。
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1、未到期债权的收取。
2、附停止条件的债权的处理。
3、有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
4、对于无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
5、对合同以外的债权的收取。
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如果通过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清算组应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最终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推选1至2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为清算组提供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及时解决争议的咨询意见。在法律调解时,还可以就实体问题帮助清算组做出正确判断,防止公司做出不应有的让步而遭受损失。律师代理诉讼的费用,计入清算费用中。
八、处理公司财产
在收取公司债权、登记公司债务的同时,清算组应对公司的金钱以外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理,除可以依照合同交付其他债权人的以外,都应进行变卖。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债务除以公司存货清偿的以外,都转为金钱清偿。因此,必须将公司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
九、清偿债务
当债权人就解散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时,清算组应对其债权优先清偿。债权人如果对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则应由第三人代替解散公司清偿或由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权利后,由第三人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同其他债权人一道受到清偿。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开始清算时的所有会计报表都是根据清算开始时的账面价值编制的,账面所反映的资产数据与实际不一定相符,当公司财产变价处理完毕后,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负债的最终数字都得到最终的确定,此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才能真正反映出公司实际的偿还债务能力。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编制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权数额、清偿数额及清偿方办法,并报股东(大)会确认。股东(大)会对清算方案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大)会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按照《公司法》第187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账册经股东(大)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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