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黑板报精选

发布时间:2017-03-20 11:33

依法治国,实现法制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标志。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迫切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面小编带給大家的是法制黑板报精选

法制黑板报精选内容一:如何评价刑诉法

面对这近百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不到一个月的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内,应从哪些方面来对这部法律草案提出评估意见?我谨根据有限的专业知识,提出以下评估标准:

法制黑板报精选内容二:草案在授予更多、更大公权力的同时,是否对公共权力确立了有效的制约措施?

草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授予,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权力的设立,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对未经定罪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设置,以及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都属于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制度突破,使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被授予了一些新的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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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明确授权,既使公权力机构行使这些权力有了法律依据,也为其行使权力设定了边界和范围。但这些机构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假如是不受制约,甚至享有无限权力,那么,距离权力滥用也就为时不远了。对此应有足够警惕。

例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技术侦查权方面存在“自我审批”,公检法机关在组织刑事和解方面存在不公开、不透明,对“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没有设置利害关系人有效参与机制,强制医疗程序没有设置对抗性的精神病鉴定机制,都属于程序设计上的明显疏漏。

法制黑板报精选内容三:草案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否合理?

在侦查和强制措施的设计上,草案考虑到侦查犯罪的需要和便利,对公民权利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或剥夺措施。假如这些限制和剥夺是明显不合情理,甚至没有必要,这些制度安排就需要反思。

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这一程序设计究竟是否合理?这种许可有必要吗?假如侦查机关以侦查需要为名拒绝律师的一切会见申请,岂不完全剥夺了律师的会见权?又如,对于“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办案机关有权拒绝将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嫌疑人的家属。这一制度设计将是否通知的裁决权完全交由侦查机关行使,会无理剥夺家属的知情权。

法制黑板报精选内容四:草案是否给予嫌疑人、被告人有效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保证嫌疑人、被告人较为充分地行使辩护权,才能对公检法机关的权力形成有效制约,并避免这些机关所作裁决发生错误或滥用权力。假如被告方不能有效行使辩护权,或辩护律师的参与流于形式,有关制度安排就存在不合理。

例如,草案允许基层法院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但在被告人没获得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这种简易程序的适用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为保障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刑诉法应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使那些选择简易程序的被告人都能获得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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