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法律知识
土地法律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土地归属、流转、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行为的法律法规总称。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农村土地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农村土地法律小知识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哪些?
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
除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外,下列农村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1)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除此之外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有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者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或农户也不能以按份共有或其他方式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由集体来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集体同意,不得擅自更改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和土地面貌。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土地法律知识
1、几月几日是全国“土地日”?今年是第几个,宣传主题是什么?
答:每年的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今年是第25个,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2、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
(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3、农村村民是否可以有多处宅基地?
答:《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中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一户农村村民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应将多余的宅基地交回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其他需要建房用地的农村村民使用。
4、农村村民是否可以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建设住宅?
答:农村村民承包的土地一般属于耕地或者农用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
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是否还可以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答:不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如果提出申请,有关机关也不予批准。
6、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答: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所以,农村村民不能单独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村民可以依法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7、农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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