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自营商品是什么意思 京东自营是京东自己经营的么
近期,一则“京东自营不等于京东商城自己经营”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但很多人都还不知道京东自营是什么意思。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京东自营商品是什么意思以及京东自营是京东自己经营的么等等问题的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京东自营商品是什么意思,解答
自营是京东把东西从批发商那里买过来,他零售给你,售后也是京东自己处理
第三方就是商家入驻京东在京东出售商品,售后由第三方来处理【类似于天猫商城】
打个比方;把京东比作一个超级购物广场大部分区域是卖自己的商品【京东自营】,而小区域就分成大大小小的档口出租自己负责管理这些当铺的假货投诉管理但是东西不是京东自己在卖商品,而是档口的档主在卖,京东只收租金【这是第三方】
在京东购物应该首选 自营 ,因为自营的商品在质量、 配送、和售后、都要比第三方有保障。
京东自营是京东自己经营的么,解答
原标题:京东自营是不是京东自己经营?京东官方回应有点绕
原来是去年5月份,一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京东自营商品后,认为商品与描述不符,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于是把京东商城的注册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却在诉讼中得知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该消费者所购商品的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于是起诉被驳回。
今天上午,京东官方微信号对此事做出回应,称“京东的自营就是京东集团子公司的自营就是京东自营”。这句话要理解起来着实费劲。
京东的官方微信写道:
因为这几天北京某法院向媒体通发的一个新闻就说:京东自营不等于自己经营。理由是京东集团旗下具备自营商品销售资质的有十几家子公司,比如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等。以后每家子公司销售的商品只能说是“某某子公司自营”,而不能一概说是京东自营……
凤凰科技也向京东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是京东集团的子公司之一,只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是销售经营主体,实际销售是由京东集团的子公司京东海荣公司经营销售。
在案件审理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法院则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对司法建议作出回应,表示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筛查力度,做好不规范广宣行为的事先防控。
京东“自营”涵义不明 法院建议京东整改
以商品品质和高效物流知名的“京东自营”因商品材质纠纷引发诉讼。因京东自营商品由京东多个子公司供货,京东商城并非责任主体,法院驳回消费者起诉。但法院认为京东“自营”未尽披露义务,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京东不得不进一步整改,完善信息披露。
京东11日晚间回复财新记者称,已对“自营”经营者资质信息进行了公示。京东还称,通俗的说,商品页面上标有“京东自营”字样的商品都是京东自营的,因这些供货公司均是京东集团的子公司。
京东方面向财新记者解释,京东商城网站所有者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曾与多个京东集团子公司签订协议,由这些子公司向京东供货,标以“自营”。在消费者侵权责任界定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只承担平台责任,商品的问题等均有供货子公司负责。具体的供货子公司则需在商品发票中查看。
1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有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京东自营的一款手表,商品名称标明“蓝宝石水晶”手表,结果收到的却是“蓝宝石水晶玻璃”材质。财新记者了解,商品材质上,该商品名称确实与实际商品不一致。但是京东称对该商品的介绍在商品详细描述页上表述无误。
发生纠纷后,该消费者将京东商城的公司主体,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却在诉讼中才得知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
朝阳法院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朝阳法院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使消费者在缔结买卖合同时对相对方缺乏清晰的认识。目前京东的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商品销售页面并无销售者的任何信息,仅通过发票形式披露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从而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误导商品的选择,同时也便于在权利受损时正确选择维权主体。
日前,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已复函法院,表示京东商城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表示,将于售前在网站页面内增加对自营产品销售主体的解释和查询渠道,确保消费者及时、有效了解自营产品的销售主体;在售中将通过技术手段在消费者确认购买后、实际付款前使其明确知悉产品销售主体;在售后将继续以发票形式向消费者公示销售者信息。
目前,因所诉主体有误,朝阳法院在2016年10月一审裁定驳回了前述所涉消费者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京东方面称,目前为止没有收到该消费者的退换货申请,双方没有进一步沟通。财新记者发现,京东目前已经下线了相关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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