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融资风险防范怎么做
关于BT项目风险识别与防范是怎么进行的,小编为你整理归纳。
一、BT项目的主要模式。
1、完全BT模式。政府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管理,而是通过选定投资人,由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来履行业主职能,项目公司完成项目的建设以后直接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2、工程总承包BT模式。政府选择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为建设方直接对项目进行建设,一般不组建项目公司,建设方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施工建设,项目完成后移交政府。
3、施工承包BT模式。业主将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成若干标段,直接与多个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签署工程施工合同,由各工程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建设;但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负责工程全过程管理。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完成各标段项目建设后,分别向政府移交各自的合同段标的。
4、施工型BT模式。政府选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既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管理,又承担项目的施工,投资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BT 项目进行建设管理,但项目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由业主招标委托。
综合上述四种模式,各有优劣,项目发起人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适用于不同的BT项目,模式选择不当必然给建设方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带来不应当发生的意外质量、安全、工期、融资和投资回收风险。
二、BT项目的法律特征。
B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他融资方式而言,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B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在B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私人投资者进行BT项目建设的协议,不同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书。B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所以,BT特许协议并不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恰恰相反,BT特许协议的内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经济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学科。
2、BT主体的特殊性。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商企业,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既是一个与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地位平等的伙伴,又是一个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具有双重身份。
3、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作为BT的标的即基础设施,如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享有绝对的建设权。同时,又因BT涉及到本国使用者之利益,国家必须权衡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4、BT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T内容涉及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货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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