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农民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05-26 14:31

书信不仅仅是一种传播媒介的象征,更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致农民一封信范文要怎么写呢?下面小编整理了致农民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致农民一封信范文一

农民朋友:

您好!

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我县从今年4月份开始在全县各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计划于12月底全面完成。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意义重大。它是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稳定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房屋产权证一样是一种财产权证明,也是今后办理土地流转、入股、抵押等必需的依据。确权登记颁证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事关您和您的家庭切身利益,请您高度重视。

确权登记颁证坚持如下原则:一是保持稳定。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和台账为依据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人口和承包经营实际面积登记发证,严禁打乱原有承包关系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此次证书登记的实际面积不影响农民享受各种原有的惠农政策,不与国家政策性惠农补贴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二是依法规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农户承包面积、合同、证书、登记簿“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含示意图)“四到户”,不允许任何人乘机侵害农民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民主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核查、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征求农民意见。此项工作需要您的认可和积极配合。

您的理解和支持,是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此次确权登记颁证是免费的,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请您在村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入户调查时主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二轮承包合同等相关信息,及时到场指认地界;公示时准确核实您的家庭人口、地块实际面积及空间四至等;公示结束后签字确认,并按通知要求到乡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领取证书。

谢谢您的参与!

监督电话:88359013,联系人:陈乃宽 郭慧

泗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

致农民一封信范文二

广大农民朋友们: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在农业,源头在生产,生产者是关键。希望广大农民朋友,进一步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农业生产经营行为,努力做到以下四点要求,共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一要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违法添加剂。坚持到有经营资格、证照齐全、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农资店购买农业投入品,及时主动索取票证。要按照农资产品使用说明科学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防止农药残留超标。保护好产地环境,防止造成面源污染。

二要科学安排生产,积极使用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积极学习和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依靠科技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不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采集食用农产品。

三要积极实施生产记录制度,不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要按照法律要求,真实全面记载农产品生产记录,并按照规定保存记录。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自觉开展质量安全检测,不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质量安全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严格实行“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合格证、有包装(指农业“三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有标识”为基本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

四要养成良好生产习惯,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自觉履行农产品生产者是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情,不发生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自觉自律守法,树立诚信意识,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口。如在农业生产中遇到技术问题或难题,欢迎拨打“12316”农技热线,我们竭诚为您服务;如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阳新县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电话:0714-7339956,一经查实,将根据案值大小,给予奖励。

最后祝农民朋友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生活美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致农民一封信范文三

广大农民朋友们:

长期以来,你们辛勤耕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此,向你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夏收季节即将到来,“焚烧秸秆危害大,综合利用好处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希望你们通过这封信进一步了解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认识焚烧秸秆的巨大危害,自觉禁烧秸秆,实施综合利用。

一、露天焚烧秸秆是浪费资源。农作物秸秆是具有多种用途和可再生生物资源,秸秆中氮、磷、钾含量相当于化肥施用量的1/5,可以作为肥料还田;每2吨秸秆相当于1吨标煤,可用于发电和生产沼气;秸秆含天然纤维,可以用于造纸、板材、工艺品等生产;秸秆中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每4吨秸秆相当于1吨粮食。同时,秸秆中的有机物质和氮养分在焚烧过程中丧失殆尽,只留下一些钾素和多呈不溶解状的磷素,难以被农作物吸收。

二、露天焚烧秸秆危害大。一是污染空气环境。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其中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1倍,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二是危害人体健康。焚烧秸秆引起的烟雾对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特别是老年人影响很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严重时可能使支气管炎、哮喘等疾病复发。此外,秸秆焚烧后产生的气体对眼睛危害也很大,严重时能导致眼睛出血,引发结膜炎等眼疾。三是引发火灾事故。焚烧秸秆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树林附近,一旦引发大火,后果不堪设想。 四是引发交通事故。焚烧秸秆产生滚滚浓烟,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五是破坏土壤结构。秸秆焚烧入地三分,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腐殖质、有机质被矿化,降低土壤肥力,加重土壤板结,加剧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六是破坏地方形象。焚烧秸秆所形成的滚滚烟雾、片片焦土,是对一个地方的环境形象的严重破坏。

三、露天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第13号)提出,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农民朋友们,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造良好环境质量、共建美好家园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我们衷心地祝愿广大农民朋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太仓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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