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严管与厚爱剖析材料

发布时间:2017-02-20 11:51

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自己,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2016严管与厚爱剖析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2016严管与厚爱剖析材料】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加强对干部管理为“严管”而不苛刻,“厚爱”而不溺爱,严防出现“灯下黑”。

所谓“严管”就是严格要求、严肃管理。所谓“厚爱”就是关心和关爱,把“严管”和“厚爱”放在一起,就是“严管厚爱”,“严管厚爱”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马克思说:“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有“严管”必然有“厚爱”,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严管”是队伍管理的外在压力,“厚爱”是队伍管理的内在动力。外在压力是克服消极无为、散漫自由等思想和行为的重要保障;内在动力是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要我干什么”向“我要干什么”转变的制胜法宝。“严管”与“厚爱”管理手段的运用是动态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

“严管厚爱”是队伍现代管理的本质需求,是队伍建设的基本手段。工作靠人干,成绩靠人创,没有一支拉得出、打得响、战斗力强的队伍,一切都归于零,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都是空谈。只有通过“严管厚爱”,队伍才能激发内在的活力,才能解决态度和能力的问题,才能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管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要求,把“严”字体现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实质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关心和关爱,实质是让党员领导干部更能积极地投入到社会建设中,更能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好务,更能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使命的光荣,奋斗目标的宏伟。

“严管厚爱,防灯下黑”,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严管”的重要保障。规章制度如同“镜子”,是对照检查的依据,规章制度如同“灯”,是前进道路上指明方向的灯。好的规章制度如同指路明灯,不好的规章制度就会出现“灯下黑”,让人迷失方向。所以笔者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党员领导干部,他们是站在成千上百人的肩膀成长起来的,是有知识、有文化、有领导能力的人,然而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或执行力不强,从而导致了他们迷失了方向,出现了“灯下黑”。加强从严治党,既要“严管厚爱”,又要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下手,这样才能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的健康成长,有序推进社会发展。

【篇二:2016严管与厚爱剖析材料】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一直把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建设的重中之重,分别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监督、管理措施。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从严治院”的工作方针,提出了“五个严禁”的明确要求,设立了廉政监督员制度,开展了巡视制度,立案查处了本院多名违法违纪工作人员,等等。这些严格管理法官的举措,在最高人民法院建院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对此,绝大多数同志真诚拥护,认为是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爱护。但也有同志认为,这些严格管理举措是否过头了,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此,有必要在思想上正确对待“从严治院”的方针,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队伍建设理念。

“严管”是对广大司法干部的真正“厚爱”。过去,我们一些干部对上级领导和有关机关的“严管”往往不够理解,认为“严管”容易妨碍干事,是对他们的不信任。我们有些领导对有问题苗头的干部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老好人”。这种想法和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教育子女、培养学生和训练军队,无不强调严字当头,所谓“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成祸害”是也。如果发现了问题的苗头,不及时进行提醒、批评、教育,一旦东窗事发,那损失才叫严重呢!领导干部虽然在位时风光无限,而一旦被查处后,无不陷入身败名裂、人财两空、妻离子散、亲友蒙羞、母校难堪、单位无光的丢人局面。又有多少司法干部身陷囹圄后,埋怨组织上没有对其“严管”,后悔自己没有接受“严管”,但为时晚矣。细细想来,这都是没有强化“严管”惹的祸!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严管理队伍,必须从日常管理抓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对于司法干部出现的小毛病、小问题,一经发现,必须及时批评并加以纠正,要注意抓早、抓小,坚决避免让小错误发展成大错误,让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真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注意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做到令行禁止、纪律严明、严格执法,让广大干警在公正、高效、严明的工作氛围中不断锤炼、不断提升。要通过严格要求,树立广大干警积极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司法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从严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司法管理规范。严格的管理规范就像一面“明镜”,是每位司法干部检视自身言行的对照依据。“严管”缺乏规范,有关部门就缺了一把“标尺”,也无法衡量管理的效果,管理活动也难免会受到管理者个人主观思想的影响,随意性大,削弱了管理的权威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规范并不等于实现了科学、严格管理,关键还在于规范的严格执行。可以说,“严管”就是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范,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管”就成了一句空话。“严管”就要做到规范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的人,不能搞“下不为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反腐败斗争最重要的措施,既要叫得响,更要抓得实。不查处案件,教育和制度都不会产生预期效果。要切实抓好查处这个环节,及时解决问题,这对干部既是警戒,更是保护。要抓住典型案例举一反三,使更多的人得到警示,受到教育。

“严管要与关心爱护相接合”。严格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严管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忘记对干部的关心。“严管”本身不是目的,“严管”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每一位司法干部的价值。“严管”必须坚持有利于团队发展,有利于干部成长的人本原则。应当坚持人性化的管理,真心关注干部的思想、情绪现状、变化,真正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体谅干部的困难,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让干部真正感受到组织的温暖,真正接受“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

“严管”与加强团结并不矛盾。严格管理要把维护团结作为重要目的。司法队伍管理工作必须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在批评中寻求团结,在教育中增进感情,把管理的过程作为增进团结的过程,要形成真诚互信、团结共事的良好工作氛围。但“团结共事”不是“一团和气”,刻意掩盖矛盾,回避问题,有错不说,这不是真正的团结,而是一种庸俗的人际关系论,有悖于团结的真谛。真正的团结,必须是建立在批评与自我批评基础上的团结,必须是建立在解决矛盾问题基础上的团结,必须是建立在坚持原则维护公正基础上的团结。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近指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要态度坚决、坚定不移、真抓实干。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应当切实转变观念,不断深化对“从严治院”方针的认识,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干部管理理念,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坚定不移、真抓实干。领导干部尤其要注意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只有对司法干部真正“严管”,才是对司法干部的真爱,对人民法院的挚爱,对人民群众的大爱,对党的事业的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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