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如何写

发布时间:2017-06-23 17:03

导语: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如何写?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完全没有预谋行为,纯属酒后一时的冲动而犯错,情节较为轻微。同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告人责任。

事发时,被害人刘某说是出来拉架,却携带棒球棒冲向被告人,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下意识对恶意被害人进行反抗,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连续击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恶语威胁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应减轻被告人矫某责任。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院予以考虑。

此致

辩护人:xxx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如何写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万灵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万灵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万灵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万灵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万灵 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2006年 2月13日,被告人贺万灵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万灵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被告人贺万灵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万灵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贺万灵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贺万灵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贺万灵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贺万灵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贺万灵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根据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贺万灵从轻量刑。

辩护人:xxx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亮之母岗金花的委托,并征得周亮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周亮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做了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并多次会见了周亮,现结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检察机关指控周亮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但是检察机关指控周亮 2009年3月3日晚参与商量对策及3月4日参与分发钢管、木棒、手套则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相符,被告人刚新良、张海东、刘得龙等人的当庭供述,均能证明周亮既未参与商量对策,也未参与分发钢管、木棒、手套。

二、被害人刘庆望等人对本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刘庆望的具体过错如下:

1、2009年3月3日,刘庆旺让周忠华等5人帮他到被告人袁国民所在的天荣假日酒店内讨债。被告人袁国民表示当天无法偿还借款,周忠华等人立即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方式殴打袁国民,逼其还债。被告人刚新良、吴天赐上前阻止,被周忠华一方的人持匕首分别捅伤右腰及右臀部。

2、2009年3月3日当晚,刘庆旺多次打电话给袁国民说要弄死他,袁国民因为担心报警来不及,自己第二天又要挨打,吃眼前亏,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于是就叫刚新良、吴天赐帮忙叫人,以防不测。

3、2009年3月4日傍晚,刘庆旺一方拉来两车人,并携带了砍刀,聚集到天荣假日酒店门口。其中刘庆旺等3人先冲入该酒店,并在酒店四楼附近与袁国民一方发生了斗殴,斗殴过程中刘庆望不幸身受重伤。

综上,鉴于本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刘庆旺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相应减轻本案诸被告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被害人刘庆望构成二级伤残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有权鉴定机构依法作出,才能成为刑事案件的有效证据,而该鉴定意见书系被害人的亲属自行委托湖南湘雅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故该鉴定意见书系本案的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2、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的被害人刘庆望的伤残情况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遗右侧肢体偏瘫,肌力二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之规定,刘庆望至多也只能被评定为三级伤残。

3、鉴于刘庆望的伤残等级已直接影响到本案诸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故辩护人人恳请法庭对刘庆望的伤残情况依法予以重新鉴定,以确实保证本案量刑的公平及正义。

四、被告人周亮系初犯、从犯,且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故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1、在本案发生之前,周亮一贯表现良好,从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这一事实有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

2、周亮作为袁国民的驾驶员,是受袁国民的指使,才帮其购买钢管、木棒、手套的,故周亮在该案中的地位低、作用小,系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3、我国刑法理论及刑事司法实践,对于主、从犯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考察:①看起因,谁是起意者;②看实行行为,谁是直接实行者;③看因果关系,谁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较大;④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况。

4、案发后,被告人周亮、袁国民等人立即主动到西湖区公安分局留下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其也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到周亮系初犯、从犯,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能够给周亮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谢谢合议庭!

辩护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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