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政治论文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7-06-14 19:21

南海诸岛的主权自古以来就归属于我国,它在四大海域中面积最大且具有丰富的天然资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南海政治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南海政治论文怎么写

南海政治论文篇一

论南海诸岛主权争端

摘要:南海诸岛的主权自古以来就归属于我国,它在四大海域中面积最大且具有丰富的天然资源。正是南海诸岛所享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前景,近几年来,陆续有不少周边国家对它垂涎欲滴,企图编造各种莫须有的理由将南海诸岛据为己有。他们肆意掠夺、侵占岛屿,有些国家甚至不惜动用武力对其进行分割。他们随意开发各种自然资源,妄图实现对南海诸岛的全面占有。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我国领土主权的不当侵略,是违反国际法、国际惯例的。因此,我国在争取岛屿主权方面应该有更加积极的作为,同时采取某些必要措施来捍卫主权、捍卫领土。

关键词:南海诸岛国际法主权争端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周培敏,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58-02

一、引言

众所周知,世界人口正在以几何的速度增加,但各个国家的地域范围、可利用的资源却是有限的,这必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同时,目前的主流观点也越发趋向于以一个国家对资源的占有和控制的多少来衡量该国的发展程度、来决定该国在国际中的地位。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加入一场场资源掠夺的战争。他们宁愿“互相残杀”,也不愿用和平的方式来维持彼此之间的“友好合作”,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但凡深度分析近几年的各场战争,或多或少都能与资源争夺、领土主权归属扯上一定关系。然而南海诸岛也未能够逃脱这般命运。它所拥有的丰富的鱼类、鸟类、矿产、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硬生生地将其推到了风口浪尖。在一切还未敲定、还未认可的情况下,南海诸岛注定是一片不平静、不安定的区域。

二、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国际依据

首先,中国有理由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其一,中国是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海诸岛的国家。早在秦汉时代,我国公民便频繁航行于南海之上,穿越南海诸岛,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三国时东吴孙权派朱应、康泰出访东南亚各国,其回国后根据经历所写成的《扶南传》,对南海诸岛的地理情况作了准确的记载。唐宋时期,中国就对南海的航路以及岛屿的位置、名称等都已有较详细的考察和记载。据考古发现,在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诸多岛屿上都发现我国渔民所建的古庙和铜钱、瓷器及其他生活用品,民国时期为莅岛视察的政府或军队要员所立的纪念碑。而世代传抄的《更路薄》更是我国公民开发西南中沙群岛的有力证明。�P其二,中国政府是最早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实行管辖的。两汉时,西汉武帝元封元年,海南始置珠崖、儋耳郡,标志着中央政权对海南岛及南海诸岛直接统治的开始。此后,中央在南海诸岛均设有相应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至迟在唐宋时期,南海诸岛就在中国政府的有效管辖之下,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批准成立“西南中沙工作委员会、西南中沙办事处”,海南建省后,该办事处划归海南省管辖。目前,办事处仍驻西沙群岛永兴岛。�Q

其次,以菲律宾为代表的国家的主张没有国际法依据。在国际法上,“无主地”是指没有主权归属的土地,菲律宾试图将此与“无人居住的地”相混淆,并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陆续宣布一些岛屿归菲律宾管辖,菲律宾此举在国际法上并无依据。首先,中国比菲律宾早2000年就对南海诸岛宣布了主权,而且是得到公认的,1901年英国海军海图局编制的《中国江海险要图志》,以及1908年英国出版的《中华帝国图集》,均将南海诸岛绘属于中国。�R其二,中国从未放弃过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虽然因技术等因素所限,中国有一半南海海域还未勘探。

再次,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菲律宾又提出了所谓的“邻接原则”,其认为由于南海诸岛离菲律宾的领土更近,就该将土地的主权归属于他们。这种说法显然是荒谬的,在国际法上也是站不住脚的。若一个国家周边领土的主权都应该归该国所有,那么这必将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不堪。众所周知,在国际法上,只有以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5种方式所取得的领土能够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同时一个国家也不会因为其所占有的领土远离该国家而自然丧失对其的主权。根据以上的分析,菲律宾侵占南海诸岛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所提出的主张也并不能使其当然享有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三、我国对“南海诸岛问题”的解决主张和应采取的措施

(一)解决南海诸岛争端需要坚持的原则

一方面,要很好地解决南海诸岛的主权问题,我国必须坚持“诸岛主权归我”这一基本原则,这也是我国与周边国家友好协商该问题的基本前提。这同时也意味着,我国不管处在何种环境下,不管遇到了何种困境,都必须坚持这一主见。1990年12月中旬,李鹏总理在访问马来西亚时就南沙问题谈到:“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中国希望在适当的时候,以友好方式同有关国家就存在的分歧进行协商,在这之前,还是先将这个问题搁置一下为好。”�S这不仅是对主权的明确主张,更是一种申明,表明我国在解决该问题时对主权的归属是不会有任何让步的。

另一方面,在解决南海诸岛争端方面,还要做到各个国家之间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南海诸岛问题若想很好解决,并不像某些国家所想的那样,可以单纯依靠武力。在如今社会,军事手段已经不被人们所追崇了。这一观点也同样体现在1992年7月22日东盟各国在马尼拉签订的《东盟南海宣言》中,该条约强调指出:“(东盟各国)认识到南海问题为争端各方敏感的主权和管辖权问题,任何在南海地区的负面发展都将影响到区域的和平与稳定。因此,强调应以和平手段解决南海地区的主权与管辖权问题,避免诉诸武力,敦促争端各方自我克制,以创造有利于解决争端的良好气氛。”�T

(二)南海诸岛问题的解决方案

1.不主张以武力方式

我国一贯坚持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也一直努力地想要与邻邦各国建立良好的外交关系。在这样的大趋势、大背景下,对其他国家采取武力的方式是不可取的。纵观历史,中国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发生时,才会使用武力。(1)当中国感受到基本国家利益正遭逢敌对国家的严重挑战,例如1950-1953年的朝鲜战争。(2)当中国感受到主权及国内安危遭受到威胁,例如1962年中国与印度的战争。(3)当敌对国家不正视中国的警告,例如中国与越南1974年的西沙群岛冲突,以及1979年的战争。�U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局势下,是不会也是不适合采取武力方式的。若一发生冲突就以武力相对,则必然会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产生恶劣的影响,我国在国际上所倡导的和平理念也会瞬间化为乌有。其次,发生武力冲突将不利于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建立良好的外交关系,进而直接影响到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最终将不利于我国的发展。再次,我国在解决南海诸岛问题时必须要十分谨慎,不能盲目武断,让美、日等国有可趁之机。

2.法律方式

目前,国际上在解决争端方面较为流行的有仲裁和司法程序。这些程序的优势在于它能使争端在尊重或依据法律基础上得到较为公正的解决。仲裁和司法程序之间具有许多共同之处。他们基本上都是以国家同意为前提的自愿管辖,都是通过特定法庭进行的。它们之间也有差异。仲裁法庭组成所依据的原则、法庭仲裁案件的工作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均由争端当事各方协议确定。而司法法庭的则有较确定的随时可供依循的议事规程和适用的法律。仲裁法庭的管辖权可以延伸到争端当事各方向法庭提交的一切问题。而司法法庭管辖的争端范围则相对狭隘一些。仲裁裁决与司法解决程序在解决争端实践中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而在解决南海诸岛争端方面,笔者认为应该更加倾向于仲裁方式。

这是仲裁方式所具有的灵活性决定的。但凡涉及到领土主权的问题,总是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关注”,美、日等发达国家也总会试图以各种方式来“干涉别国内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问题上有十足的把握,也会因为一些外界原因而在整个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导致应有权利的丧失。而采取仲裁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现代国际法规定,“仲裁条约或协定可以是两个国家之间订立的,也可以是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订立的,可以是一般性的或永久性的仲裁条约或协息也可以是附属于其他条约或公约以处理有关条约或公约解释或适用中发生的特殊争端的附加仲裁协定。”这就意味着选用仲裁方式可以将选择法律依据的权利部分交到我国手中,这也从实质上表明了仲裁方式所带来的优势。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虽然《公约》并不十分完美,它本身所存在的不完善、不合理、不明了之处也给某些国家创造了钻空子的机会。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否认《公约》对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意义。《公约》是人类在国际海洋管理方面的一大创举,它不仅涉及的方面广泛而且也体现了各国制度的较强的保障性。“《公约》是国际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甚至被描绘为‘一部真正的海洋宪法’,它广泛地听吸取了传统海洋法的一些规则和原则,同时提出了许多海洋法新概念,是‘国际社会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方面取得的最卓越的成就’,对各国的海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V

《公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无疑对解决南海诸岛争端提供了蓝本。然而,对于我国来说,如何更好地利用《公约》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首先,针对我国海岸线漫长,大部分沿海海域存在与其他国家划界的问题,可以按照《公约》规定,对某些涉及领土主权事项的争议声明不予适用;其次,对于解决争端的强制性法律程序,我国可选择具有相对灵活性的仲裁程序,同时利用《公约》规定的例外和限制,侧重技术性问题,使某些方面不必提交强制程序。因此,虽然《公约》所规定的内有漏洞,被部分国家断章取义,例如《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就显得并不是十分完善,但总体来说,《公约》的适用对我国并没有太大害处。

四、结语

面对南海诸岛主权的纷争,中国政府本着维护区域的安全和稳定的理念,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解决政策。然而,近几年,该原则却正在遭遇严峻挑战。中国政府也应作出应对,切实维护自身在南海的权益。按联合国规定,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权利,必须提交充分的勘探资料才能被接受,但是中国有一半海域还未勘探。因此,中国代表团在为提交大陆架划界案认真准备的同时,也呼吁推迟这一期限。然而面对“南海权益被蚕食”,南海诸岛却没有一步进行开发,也没有相关立项,“处于仍未开发状态,就是连相关规划也没有”,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如是表示。对此,我国应加快领海基线的确定,加快海岛立法,加强对南海岛屿的管辖管理。

注释:

①②李国强.南中国海研究:历史与现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第107-118页,第150-186页.

③葛勇平.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及中国对策分析.太平洋学报.2009(9)

④李鹏在吉隆坡举行记者招待会,谈中马关系和对一些重大国际问题的看法.人民日报.1990年12月14日.第1版.

⑤东盟南海宣言.东南亚季刊.1996年.

⑥徐本钦.中国对南海的战略思想与利益.东南亚季刊.1997年.

⑦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7-148页.

参考文献:

[1]郭文路,黄硕琳.南海争端与南海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研究.海洋出版社.2007年版.

[2]郑资约编.南海诸岛地理记.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3]詹宁斯.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问题.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

[4]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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