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范文3篇

发布时间:2016-12-02 00:39

人事制度是关于用人以治事的行动准则、办事规程和管理体制的总和。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事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人事制度范文一: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能匹配公司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由以下五个模块构成:

1、招聘与任用

2、培训管理

3、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

4、绩效考核

5、员工异动

第二章 招聘与任用

一、在因员工离职、组织机构调整、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岗位空缺或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储备人才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招聘。

二、员工录用的基本原则

1、实行公开招聘,着重考察个人素质、潜能、经验及发展,择优录用;

2、应聘者的基本素质要符合所需岗位的任职要求。

三、员工招聘的程序

1、制定招聘计划(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内部或外部招聘);

2、发布招聘信息;

3、获取应聘人员信息资料;

4、资格审查及初步甄选;

5、初试;

6、复试;

7、录用;

8、岗前/入职培训;

9、录取试用。

四、被确定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提交以下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与资料:

1、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书等个人材料复件印,同时提供原件验证;

2、填写《员工基本情况表》;

3、提交个人近期免冠彩照2张。

以上资料经公司确认有效后,予以办理入职手续。新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至用人部门报到,并从当日起成为公司试用员工。

五、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一至二个月,其中包含七天的试用考察期。试用考察期通过后正式进入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试用期内表现优秀者,可获得提前转正;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岗位工作者,公司可随时停止使用,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试用劳动关系。

公司根据需要,可对仍需一段时间考察的试用员工延长试用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六、员工的转正程序

1、员工个人提出转正申请;

2、用人部门出具试用期考核意见;

3、报总经理审批;

4、办理员工转正手续。

七、劳动合同及合约

1、员工转正后,公司统一安排转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一个月,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各项综合因素,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三章 培训管理

一、公司珍惜人才,也重视人才的培养,公司为每一个员工提供公平的培训机会和发展空间,将公司发展愿景与员工职业规划紧密结合。

公司对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进一步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培养以公司为家,以公司发展为已任,为实现公司的共同目标而全力以赴的员工和团队;培养具有卓越领导能力的管理者;培养能刻苦钻研、坚持不懈追求更高工作品质的优秀专业人才。

二、培训方式

1、入职培训

入职培训是对新进人员实施的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简介、组织架构、核心价值观、经营理念、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

2、专业培训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培训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安排员工学习业务知识,内容包括:职务、岗位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管理技能及团队建设技巧等。

3、管理培训

内容包括:现代领导者规划、组织、领导、控制等管理知识,以及行业发展方向及趋势等。

三、培训方法

公司培训以内部组织为主,公司鼓励员工自我学习自我提升,鼓励员工之间进行学习和交流。

四、公司对员工的培训按计划、分批分阶段、分不同的岗位需要进行,为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公司为每个员工建立培训学习档案,将内部培训的课程考试成绩将记入个人培训档案,作为晋职、调资、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五、员工在培训中的责任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

2、努力自我启发,有效地将所学知识应用在业务工作中。

第四章 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员工。

2、目的

建立规范的薪酬管理体系,提升薪酬体系的内部公平性和激励性,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发展,实现公司与员工双赢。

3、制定原则

按需设岗,在公司内部建立职、权、责、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和“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原则,采取“以岗定薪、以能定级、以绩定奖”的分配形式,以实现岗位竞争及人力资源的动态调整。

4、分配原则

主要依据:岗位重要性、业绩贡献、能力、工作态度和合作精神。

二、薪酬结构及标准

1、薪酬结构

员工薪酬由工资、综合福利补贴、奖金及业务提成三部分构成。其中,工资为员工固定劳动所得,由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

1.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为员工基础保证工资,各岗位标准相同。

1.2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在公司内所处岗位以及职务的不同而制定的差异化工资标准。

1.3综合补贴

综合补贴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福利性保障,包含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费补贴。

1.4奖金及业务提成

奖金是指公司根据阶段经营业绩达成,根据各岗位员工的贡献程度,加发的鼓励性项目。

业务提成是指公司根据市场类人员业绩指标定额达成,按照一定比例计发的附加薪酬项目。

2、薪酬标准

岗位类别岗位名称薪酬标准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综合补贴合计

市场类业务代表

业务主办

业务经理

职能类布局设计师

行政助理

会计

3、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员工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依照员工基本工资标准计发。

三、薪酬支付

1、工资支付

1.1工资支付办法采取月薪制。

日工资计算办法以自然月天数为基准。

1.2员工上月薪金在次月10日前用货币形式全额支付给本人。为了简化工资发放的手续,员工应按照公司要求提供银行帐户资料。员工银行个人帐户的进帐记录,将视同员工领取工资的凭证及领取确认。

1.3员工自入职之日起按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计算工资,辞职/解聘者,则按辞职/解聘之日止以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计算工资。

1.4转正定级、薪酬调整,以发令之日为界,按调整变动后的工资标准计发。

2、综合补贴支付

综合补贴自员工转正之日起计发。

转正时出勤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出勤日计发。

辞职/解聘者,则按辞职/解聘之日止以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

3、奖金及业务提成支付

具体办法见《奖金及业务提成管理办法》。

4、工资支付时遇到以下情况公司可以优先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4.1个人所得税

4.2社会保险基金

4.3公司代缴的各类培训费用

4.4差旅预付金、借款/贷款偿还金等

四、试用期与转正

1、试用期

新进员工试用期(包括为期1周的试用考察期和为期2个月的试用期)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1.1试用考察期为无薪考察期,在此期间如双方解除试用,公司无需支付工资。试用考察期通过后,此考察期视同正常试用期,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

1.2员工试用期间工资结构=基本工资+综合福利补贴

2、转正

试用期结束时,由用人部门根据新员工试用期表现确定工资档级,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备案执行。

五、薪资定级与调整

1、薪资定级

员工薪资定级由总经理核准,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有建议权。

2、薪资调整

薪资调整包括以下2种情形:

2.1 员工在本部门内的职级晋升(或调整)

依据部门职级标准、岗位标准、对应个人销售定额的增减,由部门提出晋升(或调整)申请,按规定报批。

2.2 岗位、职务或部门调整

依据“岗变薪变”原则,按规定报批执行。

六、社会保险

1、所有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户籍不限),统一由公司申报办理养老、生育、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2、员工自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当月起,由公司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月起即月办理停保。对于按公司规定办妥工作移交及相关离职手续者,可按员工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转调手续。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由公司统一筹办,属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4、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工伤养老基金、基本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为:

保险项目公司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20%8%

基本工伤保险0.5%---

基本生育保险0.8%---

基本失业保险2%1%

基本医疗保险8%2%

5、对参保人员核发的《职业养老保险手册》,由公司统一保管,员工离职时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和离职手续后,交还本人。

6、在办理有关参保工作时,需要员工提供准确、真实的人事资料,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免冠1寸照片交给公司办理。

七、商业保险

为保障员工人身安全,自入职之日起,公司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费由公司承担。如员工在试用期离职的,工资结算时公司予以扣除此项保费。

第五章 绩效考核

一、公司致力建立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旨在及时了解员工的绩效状况,通过绩效沟通,及时调节员工的工作目标和行为,使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保持一致,个人职业规划和公司发展规划紧密结合。通过对绩效的评估考核,全面了解员工的能力和潜质,以便公司对员工能力和潜质加以提升和开发。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

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以及考核结果均向员工公开。

2、公平

考核应客观、准确的体现出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

3、责权利统一

员工的考核结果与考核收益同员工的岗位责任与权利相统一。

4、岗位考核以工作业绩为中心。

二、绩效考核目的

1、衡量员工的绩效、技能和工作态度;

2、为确定工资、奖金决策提供依据;

3、为员工的岗位异动提供决策依据;

4、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供依据;

5、为员工职业规划评估提供依据;

6、为其他人力资源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信息;

7、促进沟通。

三、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一月、七月对全员上半年度绩效进行考核。

四、方案推进阶段及重点环节

1、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考评阶段、总结阶段

2、准备阶段

2.1考核参与者

被考评者:各岗位员工

考评者:总经理、各部门主管

2.2考核方法

本考核采用目标考核为主导,辅以行为导向的考核方法。用品质性效标(沟通能力、忠诚度、领导技巧等)、行为性效标(工作方式、工作行为等)、结果效标(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职责四项效标界定每个岗位的考核范围,然后再确定每个岗位的考核指标和标准。

2.3绩效考核培训

使各考评参加人清楚考核的目的、方法、流程、工具的使用,明确参加考评者的责权利,为考核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3、实施阶段

3.1收集信息

《岗位说明书》及各岗位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

3.2沟通与管理

3.2.1目标第一

必须确保每位绩效考核参与者明确考核的真正目的。

3.2.2计划第二

工作的推进要有计划性。

3.2.3监督第三

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必须负起监督的职责。

3.2.4指导第四

各部门主管应该积极主动地指导部属认真完成绩效考核的各项指标,考核和完成后就员工的绩效结果进行面谈,在如何改进绩效方面达成共识。

4、考评阶段

4.1实施过程中应注意考评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2考评表格的制作。

4.3建立考核申诉委员会受理员工申诉。

4.4建立考核稽核小组监督各部门绩效考核的推行,确保绩效考核方案的顺利有序高效的推行。

5、考评总结阶段

每次考评结束之后必须举办考核总结会,总结经验教训,使员工绩效得到持续改进。

五、员工考核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尚可和一般四等。公司依据考核的结果对工作表现优异者,予以适当鼓励或奖励,对于工作表现平庸者,予以规劝,员工应尽快改善。

第六章 员工异动

一、员工的异动是指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动,包括员工的晋升、降职、迁调、辞退、辞职等。

二、晋升

1、工作职务的晋升,即职位级别的上升。

2、职位等级的晋升,即被聘为更高一级职位等级上升。

3、职务称谓未变,但工作范围扩大,员工被赋予更大的责任。

三、员工的晋升必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员工的成长,晋升的重点对象主要有:

1、在工作目标完成方面具有优异表现的员工。

2、在工作创新方面具有杰出贡献的员工。

3、在管理、市场等领域表现出较高的才能或潜力的员工。

4、人才稀缺度较大且对企业的影响较大的员工。

5、为公司储备的骨干人员等。

四、员工降职的内容与操作同晋升互为逆向。

五、员工的迁调是指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对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进行变动,奉调人员离开原职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赴新职岗位报到。

六、辞退是指公司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提出辞退:

1、触犯国家法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及规定,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参加非法组织,并经有关当局查明属实。

3、聚众闹事,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4、不服从上司合理工作安排或正常调动,经教育仍不服从者。

5、工作期间擅离职守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6、伪造公司的任何记录或报告,有意诋毁公司声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7、任职期间有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窥查/泄露公司机密、故意破坏公物等行为之一的。

8、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从事与公司经营利益相关的第二职业,或为第三者从事经营中介服务。

9、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

10、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者。

11、连续两次考核结果列于本岗位排名的末位。

12、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13、两次以上书面警告仍未能改善者。

14、其它同类性质的严重违纪行为。

被辞退的员工,公司按其实际出勤计发当月应得工资,经济补偿金与年度奖金不予发放。

七、除在劳动合同中限制辞职的情况出现,员工有权提出辞职,辞职员工按实际出勤计发当月应得岗位工资。

八、解聘、辞退员工或给予员工行政处罚时,由提请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依据、事实证据和处理方案。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公司应对提请部门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正式公布处理决定前,应由公司专人与被处理人当面沟通,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允许当事人申诉。

九、对于被公司解聘、辞退或辞职的员工,未按公司要求完成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者,公司保留在人才网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告的权利。

十、公司辞退员工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以前15天内不得离职,若员工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15天后公司仍未答复,可视为公司同意辞职。

十一、离职人员包括因岗位变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解雇等原因离开原岗位或解除原岗位职责者。离职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1、公司根据离职员工岗位情况安排一周至一个月的交接期,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规定的工作交接期内工资按离职前执行的工资标准发放。

2、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包括:

2.1财务帐务结算。

2.2从事岗位工作的职责事务交接。

2.3所经管财物的交接,包括文件、技术资料、设备、电脑及磁盘等。

2.4岗位业务、客户等资料移交。

2.5未办或未了事项的交接。

3、离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应由直接领导指定接替人接收。移交人、接收人、监收人均需要在工作移交单上签名确认。

4、离职员工所列工作移交清单应由直接领导进行审核。接收人应对所移交工作的完整性负责,如因接收人工作疏忽造成的接收失误,则追究接收人的责任。

十二、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规定:

1、因公司原因辞退的员工,公司根据员工在司工作年限,给予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发放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以员工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

2.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2员工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5由于公司机构合并,人员优化组合,公司内部无法安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员工的补偿金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由公司一次性发放。

人事制度范文二: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3条 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4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员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5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7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10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11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2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深圳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

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34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9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5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6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9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6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6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62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63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64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5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6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9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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