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商法考点之公司资本

发布时间:2016-12-02 12:30

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营运的整个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而言,它既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又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公司资本的相关司法商法考点知识。

司法商法考点之公司资本

司法商法考点一

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

司法商法考点之公司资本

司法商法考点之公司资本

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发行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

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4.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

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法定资本制,即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我国原公司法中的法定资本制是建立在资本信用基础上的资本形成制度,现行公司法通过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及注册资本认缴制,使得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有所缓和。

司法商法考点二

公司资本原则

公司资本原则,是指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三项资本原则最为重要,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在很少有国家严守此项原则。如前所述,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制度,即要求公司资本于公司成立之时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但现行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及验资机构的验资程序。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义,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主要有: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视为资本储备,主要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增加资本;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等。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实际上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的减少作出严格限制。这些规定有: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于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司法商法考点三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

传统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有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增强公司信用。但随着商业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变化,公司的信用并不主要取决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而是取决于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以及市场信用,所以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已经受到挑战,相关的变革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如法定最低注册限额的取消,授权资本制的产生和运用。

严格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的主要弊端在于:一是限制了民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和机会,设置过于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而阻碍了人们的投资积极性,进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增加了公司运营中的资金成本,导致资本的闲置,进而加大了公司经营的总体成本;三是增资程序复杂,限制了公司的增资渠道;四是误导人们对公司信誉、履约能力、资信等方面的判断,以为注册资本数额大的公司就是信誉好的公司,进而使得人们忽视了对公司资产的客观考量与判断,并且使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发生。

公司的信用特别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其实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关系甚微,因为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现有资产为300万元,公司需以300万元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反之,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现有资产仅100万元,公司也只能以此100万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正是基于对公司资本性质与意义的上述理解,我国2013年修改公司法时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重大修订,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设置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也就是说,现在一元钱也可以注册一家公司。

今后是否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不同而已,将不再代表公司业务规模或资金实力,更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关系。二是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不必实际缴纳全部出资,而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也取消了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及期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法律取消了实缴制及实缴的比例与期限限制,股东仍须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依认缴文件的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仍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即取消了旧法中货币出资占30%的规定。

今后,即使全部使用非货币出资也将不会受到限制,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需要缴付现金出资而可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四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得到了极大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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