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测管理规定
为规范广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省政府制定了检测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西检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西检测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保证工程结构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含航运枢纽工程,下同)验证性检验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的,或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水运工程重要混凝土结构构件实体复核性检验。
水运工程重要混凝土结构构件是指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常见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构件有桩、梁、板、沉箱、扶壁、圆筒等预制构件,胸墙、梁、板、坞墙、挡墙、墩台、道路、堆场、面层等现浇构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在建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验或验证性检验。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直接监督工程项目的验证性检验工作,其检验结果作为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依据之一;当检验结论不满足设计、规范等有关要求时,应对工程相应部位进行处理,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第五条 根据《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验证性检验所发生的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验证性检验项目包括混凝土抗压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抗氯离子渗透性能,道路、堆场混凝土面层抗弯拉强度、厚度,联锁块质量检验、钢筋锈蚀性状检验及质量监督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验证性检验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七条 承担验证性检验的试验检测单位或机构须通过计量认证、具备相应能力等级并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可或授权,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甲级资质。承担检验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或能力。
第八条 承担验证性检验的试验检测单位或机构应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九条 承担验证性检验任务的试验检测单位或机构要具有独立性,不得与检验对象工程项目有任何利益关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执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对重要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实体施工自检;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对重要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实体施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实体监理平行检验;验证性检验应在实体施工自检和监理平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验的部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由质量监督机构或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选定。
第十二条 验证性检验除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或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完成验证性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论反馈给质量监督机构。在验证性检验无结论前或检验结论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该工程部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下达工程监督计划后,要对工程项目编制验证性检验计划,并发至工程参建各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根据验证性检验计划,负责对涉及进行验证性检验的工程部位,在其具备验证性检验条件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在现场验证性检验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指派监督工程师进行跟踪、协调、管理。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分别建立验证性检验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工作推诿,影响验证性检验工作开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延误或错过验证性检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检测单位或机构及个人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出具假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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