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安置用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发布时间:2017-03-27 18:53

为加强我县安置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下文是攸县安置用地管理办法,大家可作参考!

攸县安置用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安置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过程中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管理、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置用地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二)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

(三)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四条 征地过程中农村村民房屋拆迁需要安置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征地单位根据需安置用地情况分别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安置用地申请;

(二)国土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三)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四)国土部门提出安置用地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用地审批程序,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安置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拆迁人根据拆迁情况分别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安置用地申请;

(二)国土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三)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四)国土部门提出安置用地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供地方式、程序,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是指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土地征收时,政府按一定比例将集体土地留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居住、公共设施和生产经营等。

土地征收需要预留安置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征地单位分别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预留安置用地申请;

(二)国土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三)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四)国土部门提出预留安置用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预留安置用地的申报、审批,由国土、规划部门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 对于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处理,即把预留安置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按国有土地报批后,由国土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出让。出让后的资金,除报批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及有关税收规费外,返还给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

第八条 未使用完的安置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安置用途,统筹用于拆迁安置;确需处置的由安置用地管理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定程序处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攸县安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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