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规定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6-11-06 13:19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主体间,劳动法选择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视角并展开制度设计。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特别规定劳动法,希望你喜欢。

关于特别规定劳动法

1.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订立: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集体合同的效力:底线和补充。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约定不明时适用集体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有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集体合同争议: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关系结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2)劳务派遣单位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用工单位

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⑥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⑦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责任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关于特别规定劳动法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