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6 09:56

创业板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要有什么条件?如何上市?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条件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

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条件

中小板块上市的基本条件、程序与主板市场完全一致,中小企业板块是深交所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两个不变”和“四个 独立”的要求,该板块在主板市场法律法规和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内,实行包括“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的相对独立 管理。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持续经营 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 计算。发行人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一,独立性条件。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 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 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规范运行条件。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理会、独立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制度,机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激起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任职资格。

第三,财务会计条件。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具体各项财务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3 个会计年度净 利润均达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名币 5000 万元;或者 3 个会计年 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名币 3 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条件

新三板挂牌企业选择标准

一、协会基本条件

(一) 存续满两年;

(二) 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 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 取得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拟挂牌时再取得);

(六) 其他重大事项。

二、行业导向

重点推荐: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限制推荐:纺织、服装;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酒类、食品、饮料;金融;一般性服务业;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

三、财务参考指标

(一) 最近一年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二) 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三) 净利润500万元以上。

以上要求仅供初期参考,成长性较快的企业或其他技术领先的优秀潜力型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四、其他条件

(一) 注册地在高新区;

(二) 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财务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创业板上市的财务及股本条件:

1、股本条件:

IPO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2、财务条件: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附注:无“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照

附注:除新发行股本一般小于3,000万元外,中小板与主板的上市要求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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