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企业变更公司名称

发布时间:2016-12-2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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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企业变更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公司名称变更的手续

公司更名手续比较简单:首先你得到工商局去做“商号查重和核准”,意思就是说看看你新取的名字有没有别的企业在使用,如果没有别的企业使用,那么工商局会出具一个名称核准通知。

一、核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批表

2、企业自拟新名称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三、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5、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第二天起七个工作日发照。

四、雕刻备案公章

1、原公司公章及公章准刻证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刻章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第二天取章。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第三天发照。

六、国、地税变更

1、原国、地税税务证正、副本

2、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3、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受理后第三天发照。

在工商局办结了公司名称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持执照及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商标注册证等所有载公司名称的证照。公司铭牌应在核准后制作完成,领取执照后即可挂牌,具体时间法律无限制。但若举办仪式可选择一个所谓的吉日。

公司可变更的内容有哪些

1、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住所的变更。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6、公司类型的变更。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反之亦然。

企业名称由什么要素构成?

企业名称由什么要素构成呢?主要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由企业的投资人依法提出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无论是企业的申请行为,还是企业名称例证关的核准行为,均应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根本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企业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学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自治区、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这一规定明确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一、关於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张,镇和其他地域名称.

企业名称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行政区划名称考县”是是行政区划名称,也可省略”省”、,也可省略 “省”、“市”、 “县”等字。例如 “广东省”、“南京市”、“兰“、“市”、“县” 等字后可能造成误认的,市”、“县”等字直接冠以 “广东”, “南京”、“兰考”。行政区划名称省略 “省”不应省略。

企业名称一般应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到一个企业,住所地为**省**市*县(区)**街**号,其名称中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即可,亦可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边在一起冠用,甚至再加上行政区划名称一起冠用。对於省、市、县行政区划联用的,各省市几乎都规定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近年来,由於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出现了同行业企业安号相同,企业名称的区别公在於一个是冠 “**省”,另一个是冠 “****省**市”,或 “**省**县”,因属不贩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都被准予登记注册,而两都认为对方与自己名称近似。这种情况应考虑尽可能避免出现, 为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重新考虑这类名称的核准权划分,只要出现省,市名称,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另外,市辖区的名称在全国不是唯一的,如 “市中区”在几个城市都有,如立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在企业名称中冠用,易引起重名误认。

因此,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个冠用区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如果申请不冠以其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划名称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省行政区划名称,除该企业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 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外,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体条件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制定 ,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地,市,县新设立企业(公司)要求冠以省名的,必须是生产型,注册资本不得低不於1000万元人民币;已开办企业(公司)要求直接冠以省名的,在个省同行业中应属骨干龙头企业,其产品定型,经济效益好,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净资产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业 名称不应冠以 “吉林”,住所在江苏的企业不能的“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是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含历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区划名称,如 “华东” , “热河”等;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简称或俗称,(如上海称沪,广东叫羊城)在名称中出现,应不按行政区划名称认定。

各类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但是,在企业名称冠以了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根据现行规定,除符合特殊条款规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都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置於企业名称的最前部如行政区划名称在整个名称的中间出现,则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亦应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方可使用。

近几年,由於我国企业的发展些大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时,希望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子企业的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鉴於上述

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做了相应的调整,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

(一)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并使用其字号的;

(二)使用外国(地区)控股企业字号的。

这一规定将在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后实行,届时此类企业名称将由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

(六)国家工商十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规定比较严格,前叁项及第五项主要适用於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第四项所称"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是指具有叁十年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字号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地方企业如想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能够达到该项要求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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