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生法律认识论文
提高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大学生法律认识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大学生法律认识论文范文一:论大学生法律维权
摘 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大学生的权益意识在逐步增强。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容和特点,阐述大学生权益在教学质量、学校广告宣传以及教育管理行为等方面受侵害的客观事实,提出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高校内部管理的法律秩序。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维权
1 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1.1 教学质量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近几年来,高校规模急剧膨胀,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尽管近几年高校专任教师的人数也在不断地增加,但很多高校还是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招生规模扩大的需要,师资严重缺乏。另一方面,随着高校扩招,教学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教学设施匮乏。尽管中央和各级政府都增加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高校的学费收入也逐年增加,但人均教学经费的投入却在下降,有些地方下降幅度还很大。部分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少得可怜,部分院校用于本科生的日常教学经费开支仅为平均每年200元,与教育部规定的学校教学合格评估达标标准相差甚远。基本的教学经费得不到保障,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基本设施差,甚至一些基本的教学辅助设施也满足不了学生的要求,这既伤害了大学生们对学校的情感,也影响了学生各种技能素质的提高,损害了学生的基本权益。
1.2 虚假的宣传广告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招生宣传已成为各个学校的重要工作,各种各样的宣传广告、宣传材料充斥各种媒体。具体包括:
1.2.1 学校宣传内容的失实
对自己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设施和条件、学生生活条件、学科建设以及毕业生的质量和就业状况等进行夸大、虚假、欺骗性的宣传,宣传内容严重失实。
1.2.2 承诺性的宣传政策无法兑现
有些学校为了吸引学生报考,在招生宣传时做出这样或那样的承诺,如入学后可重新选择专业,对家庭困难学生可减免学费,设有高额奖学金等诱人政策,等到学生报到后,才发现很多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1.2.3 利用措词技巧模糊语意,故意使学生或家长误解
虚假的学校宣传广告把虚假的、欺骗性的信息传递给社会,对学生与家长进行欺骗性的宣传,其最终结果是既损害了高等学校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也侵害了大学生的利益。
1.2.4 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
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权益的侵害主要是指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良的教育管理行为对大学生利益造成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学生管理制度往往比较注重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对其合法性及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视,甚至与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存在冲突或背离;不合法的教育管理行为造成的侵权,如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教育管理人员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的宿舍,或非法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等,都是对学生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等等。
2 大学生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2.1 高校性质转化过程中,权力定位的相应变化与现行法律的相对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就是说高校的设立是建立在“高校是一个公益性单位”的定位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生缴费上学,尤其是以各类民办学校、二级民办学校平均每年1.5万学费的普遍标准来计算,显然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一个大学生的培养成本, 学校公益性已经日趋弱化。教育消费作为一种特殊消费,在拉动经济起飞的同时也赋予作为消费主体的大学生相应权责。
2.2 大学生对权利内容的具体要求与现行法律的模糊规定
现行法律对学生的权利规定较为模糊,对学生具体权利,包括公民权利在教育教学中的细化内容没有明确的表示,而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予以了充分的肯定。整个高教法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七项条文内容主要是对高校学生行为的规定,强调学生要遵守的规则、制度、秩序,而对学生权利仅以一句“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带过,学生若要追寻自身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却无从下手。
教育法对学生权利的具体内容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成分,学生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具体权利在教育管理中的表现都没有明确的表示。至于“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高校高达4位数甚至5位数的费用, 仅以学费、住宿费、水电费等大类公布,却没有关于各种支出的明细帐目,事实上学生对每年高额学费的具体去向并不了解,甚至是一无所知。而学生对校方的处分不服时拥有申诉权的法律条文在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难以实行。
3 大学生的权益保障措施
3.1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校立法
首先,高校教师和管理工作者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要依法从教。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定期向学生公布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要重视公共教学设施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公共教学设施供学生免费使用;要加强对教师品德的培训和提高,培养教师的进取精神和敬业精神等。
其次,学校在制定各种规章和条例时,必须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同时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做到充分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的价值取向。
最后,要依法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的规定。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教学效果的监督和评估,而且要形成一种制度。
3.2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申诉制度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结构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从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来看,高校与学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两者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规定得比较清楚;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来看,高校与学生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从高校是一种服务机构来看,高校与学生是一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契约关系,这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随着高校缴费上学制度的实施,大学毕业生“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的推行,这种契约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体现得更加明显。
1999年的“田永案”开辟了对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从此,“高校无讼”的历史被改写,学生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将学校推上被告席的现象不断出现。但是一直以来,高校害怕当被告,认为这是很不光彩的事。这实际上是人们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一个误区。事实上,在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中,逐步推进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不仅可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司法审查将约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的行为,促使他们主动按法治精神来管理学生。
3.3 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
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损害,除了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因素以外,大学生自身的权益意识淡薄,自我维权能力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我们要积极开展有关教育活动,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主体意识和权益意识,要支持、鼓励学生成立大学生权益自我保护组织,在实践活动中逐步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
有关大学生法律认识论文范文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摘要: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参考温州高教园区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了解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点和所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的四点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主要途径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一、研究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1、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客观、准确的研究及分析,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遵守法律内在自觉性的基础。
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横跨青年和成年的群体,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加之历史原因、外部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和法律需求,对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遵守法律内在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方针,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是促进培养现代化合格人才的需要。
1997年,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方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目标,而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公民法律意识,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决定法律本身的命运。大学生群体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后备军。这个群体的法律意识强弱,直接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二、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曾主持过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而且犯罪类型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同社会犯罪比,其涉罪范围、性质及危害没有质的区别。数据显示:“象牙塔”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状况令人忧虑。
1、温州高教园区2007年在校大学生生法律意识状况调查。
2007年,笔者对温州高教园区三所高校04、05和06三个年级共580多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其结果显示:
(1)法律知识的来源及对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34.23%的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教育,45.34%的学生法律知识来源于电视和报纸,受家庭影响及其他来源的占20.43%。自己认为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识且能灵活运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学生占22.5%,77.5%的学生认为自己法律知识不足或不能灵活运用。78.6%的学生认为需要学习或深入学习法律知识,13.8%的人认为只需要了解一下就可以了,9.6%的学生认为完全不需要。约1/3的学生认为造成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为法律教育活动的局限性,1/2的学生认为社会的不良风气及贫富悬殊是主要原因。这表明大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学校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不足,不能满足大部分学生的需求。
(2)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有意识的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仍然不高,如参加勤工俭学时,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占62%,无意向的人占38%;被骗或被盗、被抢时选择向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报案的占87%,不报告的占13%;认为报案没用或司法机关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人占15.2%。遇到不法行为时,男生选择漠不关心的比例占到10%左右,女生比例占6%。
(3)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对当前法治的整体现状的满意度
对法律保持信任的学生占35%,认为法律会越来越完善的学生占31.2%,而认为法律不如权利有用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工具的占33.8%。对“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有信心”者占26.4%,对“当前整体法治环境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达69.8%。这一方面说明作为法治前提的民主立法及其程序还很不健全,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仍然畅通无阻;另一方面这种消极的法律意识也会严重地影响到公民法律信仰确立和法治理想信念的最终建立,表现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反映了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2、调查结果分析。
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要精确全面地概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并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结合调查结果,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粗浅的概括:
(1)大学生缺乏从总体上准确理解和把握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与传统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视法为工具与目的的统一,并更加强调法的目的价值,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存在着一种传统意义上将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观。譬如,他们也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他们也认可民主反对专制,但受到中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往往认为法制只存在于民主制度而专制制度下就没有法制,没有认识到法制既可以与专制相结合,也可以与民主相结合,而只有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
(2)有感性法律意识,但缺乏理性法律意识
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只处于初级的感性阶段,正是因为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使得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处于对法律本质认知的启蒙状态。比如,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却知之甚少,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都是实行宪政的国家,若不能将宪法提到宪政的高度加以认识,在论及宪法内容时不能立即想到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则是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和宪政意识的表现。 (3)有被动法律意识,欠缺主动法律意识
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以及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多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这种被动的法律意识更多的是一种守法教育下的结果。譬如,现在一些高校内的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都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所受的惩罚居多,往往使得大学生感受到的更多的是法律的铁面无私和无情,甚至有个别大学生得出了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如果将守法教育代替整个法制教育,以守法为法制教育的初衷和归宿,则不仅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代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悖逆。只有彻底转变法观念,以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权利的积极行使为出发点,才能在更深层面上对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回应。
三、培养和塑造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大学生的素质教育,包括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过程,不仅仅是依托于学校,更需要深深地扎根于以社会为背景的“土壤”之中。因此,针对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与分析,现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1、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
大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氛围。
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反之亦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章可循,程序合法。学校制定校纪校规时,要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国家现阶段所颁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冲突,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3、深化大学“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以适应素质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
目前的“法律基础”课教材,普遍存在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教材内容未突出重点,只注重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书中几乎无任何案例对相应法理进行释疑,而法律条文中大量引进的专业术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无异于读天书,不适应学生自学和阅读的需求。大学“法律基础”课应改为法理学课,或者至少从内容上突出对法治的基本理论、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介绍。同时,应当积极拓展法学选修课的开设门类和开设范围,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使学生从理性的层面对整个法治、法律及各部门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个宏观把握,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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