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的所得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17 16:49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政府部门为了某种特定需要,通过财政分配向企业或居民提供的无偿性补助支出。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财政补贴的所得税政策解读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补贴的所得税政策解读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政府部门为了某种特定需要,通过财政分配向企业或居民提供的无偿性补助支出。为此,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政府给予企业的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不征税收入。前不久,某公司因在加快行业培育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获得一笔当地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收入(其中包括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对该笔收入征收了25%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将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补贴收入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不征税收入,也可能是应税收入,并非所有财政性补贴收入都是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中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该文件还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司取得的部分财政性收入(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并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因此税务部门对该笔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政府补助”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多张表中体现,一部分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反映,一部分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反映,还有可能在《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出现。且这几种表中的纳税调整信息都要关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并最终反映到主表。因此,为了避免被重复调整,在对政府补贴的填表中要进行分类,属于享受不征收收入的政府补贴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属于应征税的政府补助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政府补助专项用于企业资本性支出且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填入《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

案例1,某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3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科研费用支出。企业会计做账:

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00万元

这种情形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2,某公司2014年3月从政府获得5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会计做账:

借:银行存款 500万

贷:递延收益 500万

企业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第10行纳税调增500万元。

为此,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均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中填报。

案例3,某公司2013年4月从政府获得8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4年该企业花费300元用于政府指定用途。企业会计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800万

贷:递延收益 800万

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3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万

借:递延收益 3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300万

由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要在《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40)填报。在该表格的第5行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300万,同时做纳税调减处理;在第5行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300万,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为此,凡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一律在《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40)中填报,在第4行调减,在第11行调增,如果不涉及到60个月内未全部用于指定用途的情形,最后结果不会有差异。

案例4,某公司2013年2月从政府获得10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的资本性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3年全部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用于构建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从2013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折旧年限10年,不保留残值。企业会计做账: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0万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100万

贷:累计折旧 100万

借:递延收益 1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

此时除了填报《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40)外,还需要填报《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首先填报《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A105040)第5行4列填报100万元,并作纳税调减处理,但累计折旧的调整则要在《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中剔除100万元,从而达到纳税调增的目的。即调减在5040表,调增在5080表。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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