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14 13:24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取得了长足进步,对农村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研究,希望能帮到你。

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研究

一: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研究

(一)、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

20世纪50年代,实行土地改革改革,农民翻身解放,分得土地。在这一阶段一些个体农民资金出现困难。针对他们的资金需求,国家倡导并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大量小额贷款,此后随着国家政治形式的变化,小额信贷逐步退出农村市场。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小额信贷有个客观需求,逐步恢复对农民的小额贷款。

1986年,国家设立扶贫专项贷款,许多扶贫资金以小额信贷的形式贷款给特别贫困的农民。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模仿孟加拉乡村银行(GB)的小额信贷模式在河北省易县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开启小额信贷在中国的试验之路。1994年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资金开始在中国试点小额信贷业务。1995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在全国17个省的48个县(市)推行小额信贷项目,开始了以下岗职工为对象的城市小额信贷。

1998年,中国政府尤其是其各地的扶贫办发现,许多先驱性的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项目卓有成效。于是决定采用小额信贷作为其扶贫的主要工具,针对某些需要帮助的人群。政府长年资助的借贷项目从名义上开始转型为小额信贷机制。财政部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需要扶贫的人群输送资金,并由各地扶贫办管理这些资金。事后发现,这样做的效果不佳,贫困的农户将这些资金当做国家的捐助而并非贷款。

2000年,农村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全面试行和推广了小额信贷活动,以自由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为资金,开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地提出了小额信贷,引发了关于小额信贷理论和实践的论证。2005年为“小额信贷年”,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到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区)开始倡导商业性小额信贷的试点,这些地区成立了山西平遥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公司、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融丰小额贷款公司、陕西户县信昌和大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共计7家试点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提出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着政府鼓励民间资金和海外资金进入小额信贷领域的相

关政策的出台。中国各地呈现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相继成立并开展小额信贷项目的良好局面。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强调把信贷资金更多的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三农”和中小企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强农惠农的支持力度。农村小额信贷迎来发展高峰。

(二)、国外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历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促进经济迅速发展,通过国有农业开发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将大量的补贴性资金投放到农村地区。由于这些国家的农村金融环境中具有许多不利因素,而实施的传统的农村金融政策又未准确认识本国农村经济和金融,因此这些实践并未获得成功,反而造成了负面影响,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此后,这些国家不断摸索新的发展方法。

20世纪6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始尝试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但这一时期的项目始终没能探索到既能为穷人提供信信贷又能解决机构自我生存的途径,不少曾经辉煌一时的项目随着援助资金的转向而变得奄奄一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像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等一批较好的实践,他们覆盖了大量贫困农户并且机构逐步实现制度化和可持续性,这时期的小额信贷可以称为是一种“发展金融”模式。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演变成为小额贷款模式,目的是消除农村贫困。其中1995年扶贫协商小组的成立标志着小额信贷开始为主流发展组织所接受,该小组是有世界银行发起并经过多方资助者的努力而建立的,在追求商业可持续性发展,系统的增加用于小额信贷的各种资源。1997年美国华盛顿举办的首届小额信贷高峰会,标志着小额信贷运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潮,随后联合国在1998年12月15日的有关决议中,宣布 2005年为国际小额信贷年。在2003年12月23日通过的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行动纲领中,联大强调提高对小额信贷和小额融资在消除贫穷方面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各国对可持续扶贫的小额信贷的支持力度并制定2005年为小额信贷年,2004年11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国际小额信贷年启动之际发表文告。文告指出,“小额信贷作为消除贫穷和饥饿的有效武器,已在许多国家显示出威力。它确实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尤其是最贫困人们的生活” ,进一步推动了世界小额信贷服务.在小额信贷中强调小额信贷的发展应坚持市场化方式并可持续。首先,联合国决议关注贫困问题,并认为小额信贷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有效工具。其次,联大有关决议和文件强调,应建立包容性的经济部门来实现发展目标,小额信贷机构应该以市场化的方式获得可持续性发展。目前,多模式化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金融体系。

小额贷款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作为一种发展工具,为解决农村发展和减少贫困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方案。因此小额贷款在过去三十年多年里迅速发展,已经从世界的某些区域扩展到几乎覆盖整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遍及亚、非、拉美等地。在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典型的小额信贷机构有孟加拉乡村银行、孟加拉社会进步协会、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等,都在扶贫开发方面取得了相当成就。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概况

(一)、国际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现状趋势

目前世界上的小额信贷按照服务目的可以分为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两大流派。

(1)、福利主义小额信贷

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基于较为传统的理念,即穷人应给予低利率贷款资金的补贴和扶持,也可称“输血式”小额信贷。以社会发展为首要目标,要求是追求贷款资金应有效地直接借贷于穷人,为贫困人们提供廉价而广泛的金融信贷服务,同时也为他们提供技术培训、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旨在帮助穷人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它不追求服务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社会福利职能。该流派以孟加拉格莱明乡村银行为主要代表(一般五人自愿结合成一组,组中任何一人不还款其他人将会受到牵连,鉴于贷款额度一般在100—500美元之间,不需要任何抵押就可获得,但需要贷款人分期还款),主要被一些社会发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所推崇。尽管这种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在这种发展范式下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与金融风险集聚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对农民的“金融排斥”现象也没有得到根本缓解。

(2)、制度主义小额信贷

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基于更为现代的理念,即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提供信贷服务,也称为“造血式”小额信贷。近几十年来,全球信息技术得到快速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手段不断改善,小额信贷运动的兴起,彻底改变了农村金融的发展模式,重视“输血”的福利主义逐步让位于重视“造血”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由福利主义向制度主义转变。这种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组织强调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尤其是财务可持续性,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业务覆盖率,为广大低收入群体提供信贷服务,它不强调提供社会福利的职能,侧重于从金融创新角度分析小额信贷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育、发展和推动作用。它要求实现两个目标:较大规模的服务于目标客户群体,同时也实现服务机构自身在组织和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该流派以印尼人民银行的乡村银行体系和玻利维亚团结银行为主要代表机构(该模式下建立起农村居民大量小额游资与急需资金的居民的要求,游资储蓄成为乡村居民主要贷款来源,通过缩短审批时间和流动服务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目前正被援助赤贫者磋商小组(CGAP)及其主要成员组织世界银行等作为“最佳实践”总结推广。

这种通过商业化运营和发挥市场利率作用的制度主义信贷组织符合市场机

制发展要求,在解决自身可持续性发展的同时又可为小额贷款者的需求提供服务,它可以独立生存并不断壮大。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实践证明,具有商业化、金融化、正规化方向发展特色的制度主义信贷更符合小额信贷商业化的要求,成为国际小额信贷的主流发展趋势。

(二)、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优缺点

尽管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和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为农村贫困地区向富裕道路的过程中构建平台。但相比较而言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有它内在的优点

(1):明确法律地位。

制度化小额信贷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建立小额信贷业务的标准,为小额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提供相应的尺度。小额信贷业务与普通的商业银行有着本质区别,比如两者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不同,项目开展目的不同,经营成本和信息搜索成本都要高于普通的商业贷款,两者收益也相应有所区别。用法律的方式将其开展的目的和形式、利率实施办法、贷款与还款的条款等等确定下来,一来可以实现权责明确,而来可以获得来自政府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小额信贷市场健康持久发展的,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2):较高的盈利性。

制度主义信贷资金来源广泛可以吸收除自身的股本金之外的其它资金来,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信贷过程中资金不足的缺点,其利率的商业化运作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性的自我生存能力。另外制度化的小额信贷重视内部环境建设,注重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创新金融产品,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强烈欲望。以市场导向进行商业化运作获利的同时还可以弥补其他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市场上主体的缺乏。

(3):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氛围。

在法律地位明确的前提下他们可以以规范的市场准入、完善的退出机制以及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参与市场,可以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准确的锁定目标客户群体,弥补由于大型金融机构对高收益的追逐而忽视了的农村地区。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

(4):小额信贷组织自身的适应性及灵活性。

小额信贷可以根据农村不同地区发展情况,结合当地信贷需求进行贷款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另外他们可以根据项目的周期和风险作出是否将信贷资金增减或者将信贷周期延长的决策,有利于降低小额信贷风险,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多层次发展的要求。

(5):完善的信贷体系。

总行下设省级办事处,并设乡村信贷业务部,负责整个小额信贷业务系统的监管、制定该系统的政策和业务管理制度、协调该系统与其他银行相关部门的关系,构成较为完善的信贷体系。印度尼西亚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名称)即是此种类型,整个业务的开展是通过下设的分支行、乡村信贷业务部和多家村级服务站构成的小额信贷体系来完成的,业务直接覆盖广大乡村,完善的信贷体系为农村小额信贷的成功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做到了可持续发展。

当然在关注制度主义小额信贷优点的同时我们也应预想的到: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大多集中在中小城市或者是农村地区,对优秀型人才的吸引乏力,人才资源短缺最终会导致业务能力不足;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筹资渠道狭窄,品牌效应不足以及不以居民存款为主要筹资对象的特点是其发展的瓶颈之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需要进行相应的辨别机制,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将会是不可缺少的;由于市场调节具有内在的缺陷,一味的强调小额信贷的市场化,忽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会导致小额信贷背离其原始宗旨,变为穷人的吸血虫。

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研究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