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技术创新案例

发布时间:2017-02-16 16:03

在软件技术快速发展,市场变化复杂多样的现实环境下,软件产业技术创新已经不再是以单个创新主体的简单发展方式,而是需要汇合多方面的创新要素和资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软件技术创新案例,欢迎阅读!

软件技术创新案例篇1:

原告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唐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群,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新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勤,女,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创新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主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

原告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简称中软公司)诉被告北京创新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创新未来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26日以原告中软公司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中软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5日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1999年10月13日重新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0年4月14日、200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晓刚、肖群,被告创新未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正中、李慧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软公司诉称:《译星》英汉机器翻译的研制开发被列为国家“七五”科技攻关项目,是国家投入资金,由原告中软公司研制开发的软件。1987年1月,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信息局授权中软公司与军科院就转让KY-1一事谈判,并于同年3月签订转让协议,国家拨款30万元,由中软公司向军科院支付转让费,完成该技术成果的版权转移,中软公司以《译星》重新命名。中软公司对《译星》进行了重大改造和后续开发,包括:调整模块,调试语言规则,扩充基础词典,惯用法词典,建立专业词典,优化软件支持系统,建立用户界面……该软件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专业辞典,能够满足不同专业领域翻译的需要。该软件于1988年9月上市后,先后获得国家“七五”科技攻关重大成果奖,机械电子工业部二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先后推出《译星》92、94、96、98、99等新版本。1997年初,中软公司发现创新未来公司在市场上销售“.

软件技术创新案例篇2:

各有关软件企业、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中国软件行业整体的升级转型,加强软件企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软件企业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由msup主办,联合业界35家理事单位、15位专家共同发起的“TOP100summit”案例研讨峰会,将于2012年12月7-9日在北京九华山庄举行。

作为IT界一年一度的技术管理及创新盛会,“TOP100summit”旨在寻找我们身边涉及产品创新、团队管理、架构设计、开发流程、测试管理等领域最值得推荐的100个研发案例,集结一线研发案例,梳理、点评、反思案例背后的成功(或教训)要素,形成行业智库。

TOP100summit将在全国范围征集最具代表性一线研发案例。案例征集信息将通过公开投票、参评,为此特向全国软件企业征集杰出的研发管理和技术创新案例。同时,本次峰会设置15名专家评委现场解读案例长尾价值,评委团除了制定严格的评选方案外,将对入选案例进行分类、整理、点评,为听众带来进一步思考和学习路径,会后编著成册《软件研发案例年鉴》,将此次活动的价值最大化。软件企业技术创新案例报选相关通知如下:

一、征集案例主题

软件企业一线技术管理及创新案例

二、征集案例要求

1、案例来自一线技术研发带头人或核心技术骨干的创新举措、管理驱动;

2、每个案例演讲时间在50分钟以内,案例内容具有研究、思考、学习价值。案例不参与广告性演讲。

3、案例一旦入选,收录到《软件研发案例年鉴》,出版所得纳入公益基金。

三、征集案例时间:

2012年9月15日至2012年10月15日截止。

望各会员单位、重点软件企业、软件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参与活动,共同推进行业智库建设。

软件技术创新案例篇3: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A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志强,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金元,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黄骅市文化路老干部小区2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陈淑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市梁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9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

二、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收到上述款项后同意放弃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就涉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三十四元,由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五十九元五角,由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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