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对中国法治的认识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谈谈我对中国法治的一些认识。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我对中国法治的认识范文一
(一) 导言
法治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法律作为最高标准来管理社会和作为生活指标,而社会包括个人与公共或私营机构,更包括社会的执法者、领导人,他们都要以法律为依据行事。那么立法机关会不会拥有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呢?不会,因为立法也要经过一系列的、受法律约束的程序而产生,立法机关不允许人出于私利来制定法律。此外,法治的社会更有分权的意味,法治原则要求对社会每个角色都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就三权分立的情况来说:它就是立法有立法的程序,司法有司法的法律依据,行政有行政的权力与规范。显然,法治与以法为治的区别在于后者纯粹按照法律去管理国家,前者更涵盖的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我们千万不可以把法制只当做“政府立法,人民守法”,否则会对法治产生很多的误会。
我认为法治与民主是分不开的,被授予权利的个人有义务对社会作出贡献及监督以防止社会出轨,所以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面,我认为应该有对法治的遵守与对民主的行使。从一个作为香港人的角度出发,以下我会再仔细讨论我对法治的分析以及法治的重要性。
(二) 法治的好处
著名的法律学者戴斯指出法治所包含的三个基本要素:一,没有有关法律前,没有人会因为未作出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而受到惩罚,或是在肉体上或财物上有损失。二,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论其社会地位或其情况。三,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最后防线。对于这几个元素,我是非常同意的。第一元素所说的就是对执法者或行政机关的约束,即使一个人在合法的情况下得罪了一个执法者或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他们也没有权力也不可以因为私人恩怨对这个人作出惩罚。第二点重申了法治最基本的涵义,那就是肯定法律所拥有的崇高地位,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于第三个元素,我认为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关于法律对于司法者的约束,司法者的法律决定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二是法律维护了个人应有的权利,法律对于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分配具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性,而法治就是三者间一条较为公平而可行的分界。既然法治有分权的意味,那么法治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防止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权力凌驾于其他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利益,同时保障他们的利益。
此外,法治是民主制度实行的不可或缺的方法。在法治原则中,法律对政府权力与个人皆具有普遍拘束力,并要求政府与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一旦法律不是透过民主机制制定,它往往会沦为政府对人民的统治工具,遑论有效的制约政府权力,这样便会跟法治原则的最基础特征相违背,因此法治也可说是民主的必要前提。
再者,法治能够保障人权。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国
最大利益而贡献出的部分权利。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与时代的改变,权力分配有时候会向国家一面倾倒,历史上这个情况的例子并不少见,例如极权主义如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等。若要避免这个情况,我们就应该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去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而法治原则本身就能够做到这一点。
最后,法本来就具有公正性,确定性和较人治为高的效率。法治为商界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才有了英美、香港等法治地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相反,在中国内地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家若要发展公司,要做的是多请地方官员吃饭,可惜这种“联谊”不但不能推进经济发展,还让商家沉沦于吃喝玩乐。
(三) 对法治的批评
法治引起的最大的争议是对于戴斯提出的第三个元素:任何人均可通过司法制度作出申诉。反对者提出个人有可能因为一己私利从而利用法律漏洞谋取个人利益。虽然说现实上个人可能会有私心,但这种观点不是完全的针对了法治,而只针对法律与个人的一部分。在前面提出过,以法为治跟法治原则并不完全相同,以法为治只是法治的一部分。更何况,法律有漏洞可以透过以下的方法而解决:第一,完整法律条文。法律的漏洞可以透过修改或添加法律用词来澄清法律上含有灰色地带的问题,香港的基本法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释法。二是赋予个人或个人组成的群体行政权力去辅助法律的行使,香港的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刑事案件严重到某一个程度,政府就会发函邀请社会公民当陪审团,其作用就是透过投票的方式来定一个人的罪,多票方为最终决定,而且这个决定连法官也没权影响,法律怎样赋予了这个陪审团定罪的权力,如何保障了法律对被控人的公平,都一一体现了法治。
(四) 法治的重要性
宏观来看,一个法治社会对个人,社会与国家都很重要。从个人的层面上,法治是保障了个人本来应有的权利、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和不平,和防止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剥夺,“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虽然这件事在我上法律导论后知道未必是对的,因为不同的法是针对不同群体或阶层而立的,但有法总比无法好,起码在法律之下,每个群体都会受到不同的法律条文约束。在社会的层面上,既定的法律程序对于社会发展及其效率有着不可代替的帮助。在国家的层面上,法治更有助政治稳定。如果领导的产生与更替是由一个至高无上,且大众人民制定的法律程序来监控的话,在换届的时候就不会引来社会的动荡,并会令国民臣服由人民一起制定的法所产生的领导。
微观来说,法治对社会的不同行政机关亦很重要。对立法机关来说,
可以随意制定对自己或所属群体有利的法律,从而危害其他群体的利益,破坏社会的稳定。对司法机关来说,若果没了法律的约束,司法机关就可以乱用司法程序,自行判罪,伤害无辜的人或放过有罪的人。至于法治对行政机关在说及戴斯所提出的第一个元素已经略提了,其重要性也很明显,所以在这就不再提及了。
(五) 总结
我认为法治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有很大的益处,故在最后我反思我们伟大的祖国的法治进程。虽然中国古代有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中国内地的法治进程在巨多困难里仍然难以完善地实行,中国内地的法治在社会转型和走向世界的双重背景下发展,其发展环境的复杂性让其无法用单一用任何现有的理论去描述跟解释,但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制度和强化规则意识仍然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中国内地的法治制度受到了许多方面的限制,在秩序安全问题方面,内地跟香港不同,内地拥有的是成千上万的人民和土地,要是实行法治的话,可能会做成行政效率下降和影响社会的秩序的相反效果,而且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文化,一直没有法治这个概念,要人民一时间认识并接受这种原则实属不可能。但我认为,有了宏观的视野以及务实的精神,在了解改革开放后国家前所未有地迅速发展的国情之下,中国内地会走出一条具社会主义的法治的道路。
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中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我想这一句就好精确的概括了法治最终目标--它就是走向民主的良法。
我对中国法治的认识二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代中国奋发向前的决心坚定不移,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略愈加清晰。全面深化改革是必须打好的攻坚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必须解决的大课题,它们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发展,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广大人民幸福安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彰显,法治必须且必行。
虽然我国古代关于法的思想相当丰富,早在2000多年前就有“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说法,但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法仅仅是王法、治始终是人治,没有也不可能有法治,特别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历朝历代,法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他们需要的社会秩序,人民往往为法所役、惧法畏讼仍然规定“皇帝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也正因为如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对法制重视不够,我国法制很不完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制订完善大量法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积极推动法律实施,稳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合法权益;广泛进行法制教育,持续开展普法工作,提高了全民族法律素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总结新鲜经验、借鉴人类文明成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如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就是规范和秩序,法治代表文明和进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美好幸福生活,必须依靠法治。从轻法到重法、从惧法到信法,这种变化实为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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