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7-03-02 18:31

科学发展观,是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7月28日的讲话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思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范文篇1

从“发展才是硬道理”到“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就是发展,发展就要变化,变化需要创新。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备,如何加强城市管理、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及工作机制,理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使其高效规范的运行,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年12月,经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了由法工委牵头的“综合行政执法”调研组,通过历时两个多月较为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如下:

一、综合行政执法形成的背景与推行现状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自1997年以来至2002年,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17号),该决定指出并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基本内容、试点的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了意见。2004年市政府相继批准了我市渝中区、南岸区、区、北陪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府发【20xx】96号),即三定方案,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政府组成部门,专司行政监督处罚职能。至此,管罚分离的行政执法法制格局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推行的现实状况来看,已有渝中区、南岸区、区、北陪区实行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其推行情况亦不尽一致,有的完全没有了管理职能,有的还交叉了部分管理职能,有的是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块牌子一套班子,有的是并列环保局、市政绿化局等多块牌子一套班子,但不论哪种机构设置形式,都基本形成了管罚分离的法制格局。

二、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构建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具备执法主体唯一性、执法体制统一性、执法职能综合性、执法范围灵活性的特点,但该项工作的推行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行法律资源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

第一,我市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根据“三定”方案(政府规章)明确的授权方式进行执法。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的方式,适用于行政机构,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根据这样的授权,综合执法队伍只能实施政府规章的规定,无法实施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为由人大授权方式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因此,现行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包括其执法内容和程序均受到挑战。

第二,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过于分散,带有不确定性:目前综合执法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所以,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

(二)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

一是有些执法行为往往同时涉及综合执法和专业管理部门,完整统一的执法行为被人为割断,制约了综合执法队伍职责的有效履行。二是专业管理部门囿于无明文规定,缺乏专业的有效指导,综合执法队伍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颇有无从下手之感。

三是有效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使得有的地方出现管理和处罚盲区,专业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两不管。

(三)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当、责权界限不清的问题

从调研组了解的情况来看,地方性规章对综合行政执法定性不准确,导致这支队伍存在职能职责不清现象,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也很难划清。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矛盾。

1、管罚分离的法律要求与执法实践中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

综合执法是解决管理权和审批权合二为一、权权不分的一项举措,但执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和执法又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主要表现在:第一,管罚分离后,各试点区均出现不能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现象,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的所有违法行为已无权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现场处理的当事人已逃逸,行政执法无法实施,由此造成管理和执法效率低下的后果。第二,执法工作超越不了“事后执法”的属性,前期管理不到位,执法队伍成为“救火队”,后期管理跟不上,执法效果难以保持。第三,有的试点区现在两权分离的深度和广度还极为有限,管理和执法在许多方面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导致管理和执法形不成合力。

2、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

首先,街镇作为第三层面的基层组织,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面对量大面广的社区、村社综合管理任务,承担大量区政府下达的经济、社会等各项硬指标,其工作是需要有一支“拉得出、能办事”的队伍;另一方面,大部分街镇尚未真正从长期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网中摆脱出来,还无法真正站在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对执法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其次,面对权力上收、任务下放的综合执法格局,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与管理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熟知各项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不能切实履行综合执法的职能,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上述必然要求之要素在客观体制和综合执法机构主观素养方面的双重缺失,使得条、块管理与执法的界限不明、责权不清。

第三,权责分离现象严重,“三定”方案明确授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力属于综合执法机构,而工作责任则延伸到了只有管理职能的街镇和相关部门,出现了街镇执法越位和执法不安的现象和心理,致使执法局综合执法编制和经费投入不到位,不仅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均提出工作异议,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存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隐患,如若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将处于不利与不法的地位。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街镇普遍认为综合执法局指导不力,人力不足,自己冒充执法主体冲锋陷阵,其不合法履职的隐患令人担忧,希望尽早取得合法执法主体资格,扭转条块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尽协调的工作局面。

(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的问题

一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每一个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一例外深感困惑,同时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也缺位,不论从法律规范角度还是行政管理角度都有先天不足,部门设立的缺位,法律规定的缺失。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能名不副实。综合行政执法确切的表述应该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是与城市管理相配套的行政执法,即关于市政环卫、环保、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超出或职能不足都是不恰当的。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超出(管罚不分)和职能不足(未能统领城市执法)的现象尤为突出,综合行政执法未真正实现其综合执法的目的。

三是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本职任务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三定”方案以“7+1”规定了综合执法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对象,各试点综合执法区均反映执法局半成左右的时间和精力都在完成+1的任务,此项工作严重冲淡了其原本的7项综合行政执法任务。

三、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分离,是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规范行政部门政务行为的重要举措。该工作格局有利于在相关的行政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的过量裁量;有利于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权力部门利益化;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部门工作效率,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因此,应扩大试点范围,巩固试点工作的成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

(一)理顺体制

严格使权力主体、监督执法主体相分离,从体制上形成一种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的格局。

1、成立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可以成立业务全面的大部委形式工作机构,通过机构设置整合综合行政执法资源,解决一些专业执法问题,彰显综合行政执法的威严,同时让行政相对人多一条合法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2、努力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的工作体制。现在的试点区中,南岸区市政环卫和综合执法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在未实现“大综合”情况下,其权宜之法显得较为合理,既满足了管罚分离的法制要求,又能较灵活地处理管理与执法相脱节的矛盾,能一定程度避免多头管理执法难到位、多头管理不便执法的现象发生。

3、明确综合执法的功能定位。要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综合执法不能越俎代庖。“三定”方案中明确给执法局的“7+1”项职能,对“+1”职能中任务过于繁重应当引起重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做好疏导工作,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少用甚至不用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围堵”,适当调整其该项职能,应“本位”而非“越位”。

(二)转换机制

要解决管罚分离法制要求与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要解决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审批、许可等管理权与处罚执法权的分离,不是行政权力的简单加减,而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衡;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同是行政行为,是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其次,就综合执法的整体状况而言,合理分配管理和执法的功效、合理区分条块管理的职能重点,我们可着眼既发挥综合执法的协调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特点,又发挥行业管理的技术优势,依托街镇管理的人财优势,建立一个高效协调、运转和谐的衔接机制。一是建立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科学、有效的沟通运作机制;二是探索街镇管理与综合执法之间既联系又独立的运作机制;三是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疏与堵是城市管理的两种手段,两者不能偏废;四是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评估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五是建立执法队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就我区实际情况,可形成各街道、相关部门和管理处相对工作独立性和自主权,又可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度集中的工作局面,有利于实现“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工作机制,有利于广泛调动各方面城市管理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法制保障

执法的有效性是基于执法的合法性,加快调整完善授权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的立法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要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为核心,以取得强有力的综合执法手段为抓手,以清理修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可行的综合执法法制保障机制。(1)由市人大制定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等。(2)对现有的涉及市容市貌的有关专业执法依据进行整体清理,并按照责权利的统一要求进行完善,为构建专业管理相对集中、综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实现高效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现行法律法规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亦便随之消弭。

(四)技术支撑

在理顺体制、转换机制和提供法制保障的前提下,城市管理执法手段应当现代化、科技化。对于当今这个信息时代,特别要加强对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加快城市管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城市管理的透明度、有效快速反应的能力,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市全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大格局后,具体技术要求如下:一是全市建立能提供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的监察指挥系统;二是建立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信息局域网,并具备本区城市管理监察工作全过程电子化管理的功能;三是能实施现场无线监控和视频大数据量的实时传输;四是能充分利用正在建设中的各级政府网络,将各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察信息适时地提供给相关网站;五是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和简洁的操作界面。

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范文篇2

五月下旬,根据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杨维兴副厅长、胡复生副巡视员带领第二专题调研组先后到扬州、常州、镇江等地,就建立和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我省国土资源管理服务能力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经过调研总的感到,当前各级政府对国土资源共同保护的责任意识明显加强,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共同保护的需求呼声日趋强烈,广大群众对国土资源共同保护的参与热情普遍提高。但是,随着国土资源保护与服务经济社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上陷入了两难窘地。因此,建立和落实共同保护责任,实现国土资源永续利用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一、各地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责任的主要成绩

(一)重视程度普遍提高。近年来,各地普遍提高对共同保护国土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自觉将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纳入主要工作目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谋求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双保双赢”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今年初,调研所到的三市都先后召开了以共同保护国土资源为主题,由各级党政“一把手”参加的全市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落实共同保护国土资源责任措施。常州溧阳市、镇江丹徒区在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中专门安排了有关保护国土资源内容。据粗略统计,到今年5月三市已有2000多名基层一把手接受保护国土资源知识培训,“大家管大家用”的思想基本确立。

(二)制度要求基本落实。各地坚持从落实制度入手,强化共同保护合力。各级政府之间实行了国土资源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金坛、丹阳等市区还成立了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室,查处涉土案件。高邮市推行发改、规划、建设、工商、电力、金融和市政公用等部门联合审批所有涉土项目制度。基本农田保护、保证国家和省重大工程等工作在各地得到了较好落实。

(三)保护效果初步显现。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落实共同保护国土资源责任的效果正在逐步显现。一是土地利用水平得到提高,粗放用地现象得到纠正。各地相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土地利用中,上天入地、腾笼换鸟、切割瘦身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做法被全面推广运用。二是矿山环境保护得到改善,矿山管理步入良性轨道。三市大力开展矿山环境整治,通过“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等市场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参与矿山废弃地复绿复垦,收到很好效果。依法加强矿山开发管理,全面实施生态矿区建设,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矿山管理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体现。

二、当前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地方党政的政绩考核要求同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责任矛盾突出。一方面,地方党政政绩考核体系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以至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以DGP论英雄,用GDP考量干部,干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大量工业类、经营类项目等待落地;另一方面,近几年国家高调保护国土资源,紧缩地根,严厉查处非法占地,对各类用地指标严防死守。据三市部分县(市、区)统计,按照前不久下达的今年用地计划,供需比平均达到1/9,最高的达到1/14,矛盾十分突出。对此,各级党政部门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也是国土资源共同保护的责任主体,面临两难选择。

(二)各级政府用地热情高涨,土地浪费现象比较严重。调研发现,部分党政领导错误理解科学发展观本质含义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新一轮解放思想要求,在实践中不能以科学的思想指导工作,偏面追求城市大发展,经济大增长,以改善民生、改善投资环境为由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热衷于做大做强,随意突破用地计划指标,浪费土地。今年初政府换届后,一些地方为了使经济社会面貌有一个明显的改变,加快扩张,在地区利益驱动下,急功近利,违法违规圈占土地,造成了新的土地浪费和涉土案件数量再一次上升。

(三)共同保护责任内容过于原则,形式重于内容。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保护国土资源政策规定,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的相关责任措施,此次调研所到地区全部建立了市、县(市、区)、镇、村四级共同责任保护体系。但同时发现,各级制定的责任措施过于原则,主要表现是责任区分不细,目标要求不实,考核奖惩不严、结合实际不紧。究其原因,固然有工作不够深入的问题,更多是主观回避矛盾的态度问题。雷声大,雨点小,口号响,行动缓是当前部分地区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责任的主要表现。

(四)对国土资源认识存在偏差,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关系本末倒置。受错误政绩观的影响,在一些地区,快用地快发展,少用地少发展,不用地不发展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原本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资源被演化成了资本,靠地生财,用地换钱是当前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通行法则,拥有土地等于捧上了“金饭碗”。正是于此,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关系本末倒置,保护资源成了保障发展的附庸,落实共同保护责任纸上谈兵。

(五)土地违法违规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执法查处法不责众。虽然去年土地执法百日

行动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由于执法过程缺乏刚性追究,执法手段缺乏强制措施,加之对土地违法违规普遍认为不同于其他性质的违法违规,即使被查究也是集体闯“红灯”,因公“负伤”,处理的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责任成了落实共同保护违法违规占用国土资源责任人。周而复始,土地违法违规愈演愈烈,各地违法用地的强烈冲动得不到根本遏制。

(六)国土资源现行管理体制对落实共同保护责任带来不利影响。当前我们的管理体系制采取的是省以下部分“垂直”的管理模式。其中,党的组织、机构编制、财经管理以及大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作为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责任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矛盾面前,在各级党委政府圈占土地的冲动时候,在国家利益和部门需要的抉择中,能不能理直气壮举起保护的大旗,对现行管理体制下的省以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不小的考验。

三、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责任应重视的六个方面

建立和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责任是全社会一项整体性工作,特别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量消耗国土资源的形势下,联合各方力量保护国土资源更是一项艰巨任务。在认真总结分析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现阶段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责任必须重视以下六个方面。

(一)完整的责任体系。要确立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保护国土资源完整的责任体系,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分解责任目标,细化阶段任务,规范工作程序,落实领导责任。要区别不同职能部门,结合其工作性质,有的放矢,突出责任重点,保证各项目标任务同责任部门对号入座。要切实推动“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协调,增强合力。落实奖惩制度,激励和调动各级落实共同保护国土资源的积极性,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执法问责,在处理事的基础上突出追究“一把手”责任。改进现行的政绩考核方法和内容,加大国土资源特别是耕地保护所占权重,建立符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共同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体系。

(二)科学的供地机制。国土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载着众多功能,就现在社会关注的土地而言,承载着三大功能:人类载体功能、生活保障功能、生态补偿功能。其相对应的三大问题:粮食安全、生态保护、社会和谐,它们集中反应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土地供应时更多地考虑上述土地功能和相对问题,在综合平衡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依靠市场规律配置土地资源。只有这样,利用土地资源才有可能回归理性。因此,落实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责任,应当从源头上纠正当前国土资源计划供应方式,彻底解决各自从部门需要出发,扰乱土地供应秩序的矛盾,树立保护国土资源全社会一盘棋思想。

(三)刚性的执法追究。对现行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查处形式进行刚性加工,在更高层面上寻求增强执法查究强制力,改革当前国土资源违法查处事实上的单打独斗现象,同有关职能部门真联合,严查处。在依法查事的同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消除国土资源执法查处中的“烂尾”和“白条”现象,查处一件执行一件,切实维护国土资源执法的严肃性。要研究解决罚金制度的合理性,大幅提高违法违规代价,让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者得不偿失,无机可乘。天地结合,通过卫片检查、日常巡查、重点督查等形式提高土地违法违规的发现率、制止率。强化依法管理国土资源的底线、红线和警戒线意识,切实实行土地违法“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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