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11 19:33

论文摘要 公诉是现代各国追诉犯罪的主要方式,公诉的证据标准是控诉机关行使权力时重要的标准。公诉证据标准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履行公诉职能、引导侦查、统一公诉和保障人权等多种功能。随着我国对证据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公诉证据标准日益成为法律界以及检察机关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 公诉 庭审 检察机关 证据标准

一、前言

公诉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桥梁。在现代国家,公诉已成为最重要的犯罪追诉方式。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在于对被认为犯罪的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决定一经作出,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被追诉者的实体权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剥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的正确与否关乎到公民的切身权益,同时也影响到国家惩治范围的能力。而要做到公诉的谨慎与正确,其中重要的就是确保公诉证据标准的适当与合理性。公诉证据标准是新近才提出的一个概念。公诉证据标准是控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指控诉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时,依据控诉证据认定控诉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公诉证据需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决定起诉,证据标准怎么判断,这是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公诉证据标准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所要达到的最低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诉证据标准定得过高,将会给公诉机关带来很大的困难,会束缚检察机关的手脚。检察机关为追求定罪的成功率,再加上顾及到国家赔偿制度及错案追究制度,对一些把握性不大的案件不进行起诉,犯罪行为得到放纵,导致公诉机关不能正常行使打击犯罪的职能,导致权力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也会严重影响到国家公诉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民众的不理解和抱怨情绪。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挫伤检察机关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同样,如果公诉证据标准定的过低,则会导致公诉效率低下和国家资源的浪费。正是由于公诉证据标准的重要性,西方国家在公诉证据标准确定上十分慎重,例如英国的“预期可予定罪”、德国的“足够的事实根据”以及美国的“合理根据”都是为了保证公诉证据标准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尽管各国制定公诉证据标准依据不同,但都是将公诉证据标准作为一种法定标准和行业标准来严肃对待,这也保证了西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二、公诉证据标准的功能

(一)保障人权功能

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公诉权行使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开启审判程序,恰当的把握公诉证据标准,使得法院对所起诉的案件享有审判权,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起到保障作用,同时由于公诉也意味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请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刑罚。提起公诉是公诉权的权能之一。适度的公诉证据标准,能保证检察机关有效的行使其追诉犯罪的职能,使犯罪嫌疑人承受刑罚制裁,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对不应送交法庭审判的案件,应该及时阻断于法庭之外,因为提起公诉不仅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支出,更重要的是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提起公诉后,会造成当事人精神、名誉以及财产的损失,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即便法庭不做出有罪判决,其在判决前所遭受的损失也不是简简单单的国家赔偿就可弥补的。因此公诉对人权的影响不言而喻,适当的公诉证据标准可以免除犯罪嫌疑人遭受审判的煎熬,防止应诉而不诉,或者不应诉而诉的情况发生。

(二)统一公诉功能

诉讼活动都是由人完成的,对于公诉权的行使,不仅要从外部进行制约,更应注重内部制约。设立统一的公诉证据标准,可以保证诉讼的客观与公正,有利于抑制公诉权的滥用,规范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以免受到司法工作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出现冤假错案。如果没有统一的公诉证据标准,司法人员由于学识不同、阅历不同、经验不同、能力不同,在面对同一案件时,不可避免的掺杂进主观印象,结果会导致出现不同的结果。设立统一的公诉证据标准,就是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这种主观判断的可能性,保证不同时期类似的犯罪能够得到相同的处理结果,确保公诉质量,减少人为因素,提高公诉水平。

(三)引导侦查功能

公诉证据是检察机关用以证实和揭露犯罪的事实依据。检察机关需要和侦察机关协同合作才能完成诉讼。侦查是检察机关提出诉讼的依据,检察官根据侦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如果证据不充分,检察官会引导侦查人员有针对性的继续收集证据。因此合适公诉证据标准有利于检察官判断起诉标准是否充分和有效,同时也有助于侦查人员有依据和标准进行证据搜集和取证,防止关键证据被毁灭、伪造,以至于影响犯罪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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