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代理合同

发布时间:2017-01-05 17:43

总代理应区分于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也是事务的主要负责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国总代理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中国总代理合同范本一

第一条 总则 本协议书于____年___月___日由下列双方共同签订: 根据_________法律登记注册的abc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委托人),与 根据_________法律登记注册的def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总代理人)。 鉴于: 委托人欲从____________________xyz有限公司(以下称卖方)引进__________________ift技术(以下称ift技术)。 委托人及总代理人双方同意,由委托人指定的其总代理人系独家全权代表,委托人授权其代表可根据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与卖方洽谈欲引进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有关事项。 兹同意下列条款:

第二条 定义 2.1.本协议内所用词汇的意义,明确阐述如下: 佣金系按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由委托人按照6.1.条款支付给总代理人的佣金。 许可证协议系指委托人与卖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或许可证协议,包括与技术有关的于任何时候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增补的技术,由卖方出售、转让该技术并向委托方予以报价。 价格系指委托人为引进该项技术而支付给卖方的款额,包括许可证和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由委托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额。 2.2.各条款所列的标题仅为醒目而用,对本协议的解释无影响。

第三条 总代理 3.1.委托人指定其总代理人,系为独家全权总代理并代表委托人与卖方洽谈引进该项技术应付的价款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代表委托人联系一切有关事项。为此,总代理人愿意接受此委托。 3.2.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其代理人洽谈引进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代表委托人联系有关任何事项。 3.3.根据协议总代理人作为委托的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本许可证协议为引进该项目,为此,一旦成交,予以承认并生效。委托人与卖方洽谈该项技术的价格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经谈妥及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许可证协议及总代理取得佣金,其总代理终止。 3.4.委托人指定总代理人系为独家全权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谈许可证协议及引进该项技术之事宜,本协议的委托人与总代理人不因此构成合股关系,亦不因此获得本协议指定范围外的代理权。

第四条 总代理人的职责 4.1.于本协议期内总代理人: (1)必须努力与卖方洽谈,向卖方取得最好的价格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委托人获得该项技术的转让并尽速签订许可证协议。 (2)在洽谈转让及引进该项技术的过程中,总代理人与卖方洽谈中若出现任何争议、分歧或僵局,应立刻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争议、分歧或僵局之详情并就此事与委托人磋商。 (3)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委托人取得该项技术并签定许可证协议。 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 (1)除委托人指定的全权代理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委托人代理任何事项;或 (2)以委托人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委托人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委托人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或 (3)与卖方议定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的价格及有关条款和条件;或 (4)不论以何种方式从委托人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技术用,不得泄露。

第5条 委托人的职责 5.1.代理人当代表其委托人与卖方商定价格条款和条件时,或将转让技术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书就许可证协议时,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时,委托人须立即向总代理人给予指示。 5.2.委托人应及时满足代理人的要求,向总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总代理人与卖方洽商转让和获得该项技术。

第六条 佣金 6.1.委托人同意支付给总代理人价格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的佣金。佣金于许可证签署之日以美元支付。 6.2.协议双方同意卖方与委托方签订转让技术价格条款及条件时,委托方的义务应根据6.1.条规定支付佣金,同时总代理人按照第6.1.条规定有权收取佣金,届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即时支付。

第七条 终止协议 7.1.若遇有下列任何事件或情况时,委托人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总代理人:按协议规定

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或义务时,或当收到委托人就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职责的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仍置之不理,立刻终止本协议对总代理人的委托。 7.2.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7.3.当届满和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时,按下述条款办理: (1)总代理人应立即将持有与委托人业务有关的票据、备忘录、记录稿件或其他文件交还给委托人。 (2)按照本协议规定,于终止对总代理人委托的五(5)天内,委托人将佣金(按第6.1.条规定应支付尚未付清部份的佣金)支付给代理人。 7.4.按本协议规定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届满或终止对总代理人的委托,本协议仍然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条款,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并付之实施。

第八条 分代理或转让 8.1.非经委托人预先书面同意,总代理人不得将协议之任何义务或责任转让或转移给非经指定的分代理。不论经委托人如何同意的由总代理人委托的分代理,根据协议的规定不得免除总代理人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8.2.非经总代理人预先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他人。 8.3.本协议对委托人、总代理人及各方指定的继承人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并确保实施。 第九条 修改 委托人与总代理人签订的引进技术协议书,包括整个协议书和备忘录,并将取代委托人与总代理人对该项引进技术以往的全部协议和安排,且后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告终止。除非经本协议当事人签署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书不得作任何修改和变更。

第十条 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一切条款,是根据签字时____________________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的。然而,在协议生效之后,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布了新的法律、法令、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致使委托人和总代理人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维护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在协议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在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委托人和总代理人友好协商解决。 11.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在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如调解无效,最终将在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际的仲裁程序仲裁。 11.3.在争执发生时及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问题外,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必须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11.4.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委托人和总代理人都有约束力。仲裁费(不包括各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二条 语言 本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书就,两种文字均为正式文本。

第十三条 通知 13.1.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传递。 13.2.凡有关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可用书信、电传、电报方式按对方所列地址寄至对方。

本协议的双方于首页所列日期签署,立此为据。 委托人: abc有限公司

总代理人: def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__ 职 衔:___________ 职 衔:___________

中国总代理合同范本二

甘肃祁连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经销“祁尔康”“祁宝”牌系列产品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在 省 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销产品名称、价格

1、甲方生产的“祁尔康”“祁宝”牌系列产品,包括现已投入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后续研发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所有产品价格以双方商定的价格为准(后附),该价格亦即甲乙双方对产品的结算价格。

2、甲方供给乙方产品的供货价包含原料成本、加工费、运费、税费。

3、甲方供给乙方所有产品的规格、含量以该产品备案企标为准。

4、在合同期内,如产品原料、包装材料及运费调整,需双方协商调整合同产品供货价。

5、乙方对产品在全国市场销售的零售价格执行甲方统一零售价,也可自行制定全国统一零售价,并告知甲方备存。

6、甲方按双方商定的价格为乙方供货,运费由甲方承担。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国家关于保健食品(含普通食品)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的交付和质量技术要求

1、乙方进货以盖公章的传真件为依据;甲方负责货运至乙方指定的车站/码头或货场,市区内运费、装卸杂费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收货时,必须对所有货物进行检查,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等,如数量、规格不符或包装损坏,应对损坏部分以外的货物进行签收,并在收货完毕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核实。

3、乙方收到产品后,应根据合同产品的企业标准在三日内验收完毕,对规格、数量、包装、质量无异议,甲方视为发货有效;如有异议,应以电话、电报、电子信件、传真等方式告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4、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污染等情况,乙方应向货运单位索要、收集有关证据(文字、图片等),并及时通告甲方,由甲方负责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证据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在处理上述事件过程中出现的产品数量短缺,先由甲方补齐。

5、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由于产品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对每批次产品按企标检验。甲方承诺该产品的保质期为产品企标规定的期限。

6、对产品质量产生异议,由双方公认的检验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之一方承担。对产品质量检验所耗时间,不视为延误发货。

三、产品的经销区域

1、乙方为甲方产品在 的唯一经销商。甲方保证合同生效后不再向乙方经销区域内其他经销商直接或间接提供产品。其他地区的市场待上述地区销售拓展开后再行确定。

2、本合同签订前已与甲方签订合同的经销商,将在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与供货,由甲方介绍并经乙方同意由乙方续签合同、供货。

3、由于特殊情况需甲方直接供货的客户,须经过乙方同意。

四、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作期满,双方可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再续签合作合同。

五、货款结算方式

1、按批结算货款。在产品订单下达给甲方后,乙方应将产品货款在3天内给付。乙方付款至甲方的基本账户,付款以到账时间及银行凭证为依据,甲方出具合法票据。

2、乙方在每批次产品收到并验收合格后,向甲方发出开票通知,甲方向乙方提供此批货的发票。

3、双方约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帐务核对。

六、产品销售量要求

1、乙方每批次进货量不应低于 万元;单一产品每次进货不应低于 万元;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年销售量预计达到 万元人民币,鉴于开拓市场的原因,第一年销量应达到 万元人民币, 年期销售量至少达到 万元人民币,上述销量均按供货价计算。乙方当年完成约定销售任务,甲方按实际销售量的2%返奖给乙方。

七、产品标签、包装要求

1、在保留甲方已注册的“祁尔康”“祁宝”牌商标、图案、文字、批准文号和生产基地(或制造商)名称的前提下,产品的包装可由乙方制作,包装费用乙方负担,甲方按乙方的设计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

2、乙方如需更改产品规格、标签、包装、数量,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额外开支。

3、应市场需求,甲方生产的产品与其他品牌产品共同包装上市,需双方协商书面认可。

八、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共同要求

1、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整合双方资源,切实推动“祁尔康”“祁宝”系列产品销售,双方均有义务为合同条款的履行出谋划策、尽职尽责、共同投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共同开发产品市场的初期阶段,乙方负责广告发布、营销人员培训、市场推广,甲方分批次按供货价投入 万元人民币的产品用于市场广告宣传及市场营销活动。

2、双方致力于中国五千年养生文化和传统医学的传承和发扬光大,弘扬中国鹿文化,努力提高“祁尔康”企业文化和品牌的影响。

3、在合作期间双方共同研制的产品及销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共同拥有;合作合同终止后,由乙方建立的所有销售网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拥有。

4、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双方须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交与对方备存。

(二)甲方

1、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产品,应当负责退、换,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2、向乙方提供合法经营的手续资料、产品的详细文字及图片资料,并保证提供的各种资料真实有效,并在公司网站发布乙方授权代理甲方产品消息。

3、依乙方要求选派专业人员对乙方业务员进行有关产品性能及使用知识的讲解、培训,及时处理乙方反馈的产品意见和建议。

4、收到乙方订单后,应在双方商定时间内将产品发出,每逾期一天(以发货凭证为据),向乙方支付同批货款1‰的违约金。因运输途中延误,不视为甲方预期。

5、交付产品的数量少于订单数量,乙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齐。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交付超出订单数量的产品,乙方有权拒收。

6、维护乙方代理经销权益,不向乙方代理经销区域内的任何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供货,甲方若接到代理区域内其他客户购货意向时,应转交乙方洽谈。

7、为共同开拓市场,双方商定可在其他省市开拓市场,根据实际和发展,双方再行商定广告支持和铺货等事宜。

8、乙方在其经销区域内采取的营销模式,甲方不得在其它地区推广;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所采用的包装,不得供应其它区域经销商;乙方在国内区域市场销售运转正常的情况下,甲方允许其开拓国外市场,具体区域双方协商。

9、应乙方要求并承担费用,可选派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参与针对产品举行的广告宣传、咨询、销售活动。

(三)乙方

1、本合同生效后,负责将所销售产品的有关资料、图片制成电子档案,在公司网站上免费发布。

2、负责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策划、推广、货物配送、资金结算和对客户的服务。

3、按时向甲方结算货款,逾期按每超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应结算货款1‰的违约金。

4、有权拒绝甲方不合格和超出订单数量的产品。无故拒绝接受产品,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可合法使用甲方的商标、标识、文字、资料于产品销售有关的工作,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有发现,乙方给予甲方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赔偿。

6、认为必要,可向甲方提供有关销售开支情况,有义务每半年向甲方提供产品市场流向情况,及时反馈顾客对产品的意见和建议。

7、乙方所开拓市场确因故无法启动或销售不佳,可有甲方开拓,或由甲方另行安排其他代理商销售(包括单一产品),乙方确认。

8、有销售甲方新研制产品的优先权,并享受最低供货价格。

9、可代表甲方行使打击(包括法律和经济的)一切有损双方利益和形象不法行为的权利,甲方给与鼎力支持(包括经济和道义的)。

九、保密要求

1、对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易条件、价格等,双方均应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以及与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技术、制造以及业务方面的秘密,不论在合同有效期内或是在合同终止后均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所导致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和间接的。

4、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体、公众发布或宣传本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书面确认。

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本条仍具有法律效力。

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双方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1)、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或其它违约行为,经另一方催告后15天内仍不履行和更正的;

(2)、一方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财产或收到其它强制措施,或者自行申请和被申请解散、破产、公司清算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表明无法履行主要债务的;

(3)、一方已经或正在有意终结和清算其业务;

(4)、一方被管理机关勒令停业整顿或被取消营业许可、吊销营业执照的;

(5)、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履行债务困难的;

(6)、如果一方被发现严重违背协议条款,另一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并视情要求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1)、销售假冒甲方产品,或仿造甲方产品;

(2)、不能保护甲方产品的专有权;

(3)、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

(4)、恶意低价倾销产品;

(5)、连续半年不销售产品或销售业绩不佳;

十一、其它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将达成一致的协商内容以补充合同的方式加以履行。

2、如双方对合同以外的内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仍按本合同履行或双方均同意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

3、如因涉及战争、动(骚)乱、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及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等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导致双方违约,互不追究责任。但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15天应继续履行义务,否则承担给对方造成的额外损失。

4、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以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之前,任何涉及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均属无效。

5、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均不影响双方债权债务清算。

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争议解决地为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

9、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附:“祁尔康”“祁宝”系列产品供货价格表)

甲方:甘肃祁连山生物科技开发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地址:

红湾寺镇

电话:0936-6124888 电话:

开户银行:甘肃省肃南县农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帐号:19210 10400 04339 帐号:

税号:622222739606350 税号:

签约日期: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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